#总局发布#【重磅!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新规发布】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调整适用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指导意见》实施为契机,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五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严格评估后明确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说新语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调整适用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指导意见》实施为契机,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五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严格评估后明确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说新语
【人民日报仲音:#动态清零可持续而且必须坚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0月10日通报,9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34例,其中本土病例373例。当前,全国疫情仍然呈现出“点多、面广”的特点,国内还有一批中高风险区,防控任务艰巨繁重。越是这样的时候,越要深刻认识到“动态清零”可持续而且必须坚持,继续科学精准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是一场大考。疫情防得住,经济才能稳得住,人民生活才能平平安安,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平稳健康。必须清醒看到,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加上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放松防控势必令易感人群感染风险加大,一旦形成规模性反弹,疫情蔓延势必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最终付出的代价会更高,损失会更大。
坚持动态清零,较好地平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能够让我们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正是因为坚持动态清零,我们才保证了极低的发病率、死亡率和住院率,以及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如果算总账,我们的防疫措施是最经济的、效果最好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疫情防控有良好的成本效益比,动态清零是综合社会成本最低的抗疫策略,是现阶段我国及时控制疫情的最佳选择。
衡量一种病毒是否严重,将传播率和致病率两者相乘,是一个重要指标。奥密克戎的传播力远大于流感和此前的新冠病毒毒株,且部分奥密克戎变异株亚分支的免疫逃逸能力出现明显增强,对老年人和基础病人群仍具较大威胁。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7亿,老年人群体数量多,如果选择“躺平”,疫情蔓延开来势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更严重损失,其所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难以估量。坚持动态清零,就是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最好践行,也是巩固我国来之不易防控成果的最佳选择。
应该看到,动态清零并不是追求完全零感染,而是发现一起、扑灭一起,既不让新冠病毒在疫情发生地流行,也防止病毒传播扩散到其他区域。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不能放松防控,搞“一放了之”;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过度防疫,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等现象。坚持动态清零,必须不断提高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水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的地方优化布局核酸采样点,设立电子地图,让群众方便查询和就近采样;有的地方根据流调结果,科学划定中高风险地区和管控风险人群;有的地方建立“1+N”群众诉求排忧解难平台专班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各地实践启示我们,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防控工作才是真正有力度,也才会更有成效。
与疫情作斗争,是物质的角力,也是精神的对垒;是实力的较量,也是意志的比拼。当前,全球疫情仍起伏反复,我国外防输入压力不断增大。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因时因地因势不断优化防控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既是秉承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循科学规律、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动态清零可持续且必须坚持#
疫情是一场大考。疫情防得住,经济才能稳得住,人民生活才能平平安安,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平稳健康。必须清醒看到,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加上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放松防控势必令易感人群感染风险加大,一旦形成规模性反弹,疫情蔓延势必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最终付出的代价会更高,损失会更大。
坚持动态清零,较好地平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能够让我们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正是因为坚持动态清零,我们才保证了极低的发病率、死亡率和住院率,以及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如果算总账,我们的防疫措施是最经济的、效果最好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疫情防控有良好的成本效益比,动态清零是综合社会成本最低的抗疫策略,是现阶段我国及时控制疫情的最佳选择。
衡量一种病毒是否严重,将传播率和致病率两者相乘,是一个重要指标。奥密克戎的传播力远大于流感和此前的新冠病毒毒株,且部分奥密克戎变异株亚分支的免疫逃逸能力出现明显增强,对老年人和基础病人群仍具较大威胁。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7亿,老年人群体数量多,如果选择“躺平”,疫情蔓延开来势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更严重损失,其所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难以估量。坚持动态清零,就是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最好践行,也是巩固我国来之不易防控成果的最佳选择。
应该看到,动态清零并不是追求完全零感染,而是发现一起、扑灭一起,既不让新冠病毒在疫情发生地流行,也防止病毒传播扩散到其他区域。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不能放松防控,搞“一放了之”;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过度防疫,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等现象。坚持动态清零,必须不断提高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水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的地方优化布局核酸采样点,设立电子地图,让群众方便查询和就近采样;有的地方根据流调结果,科学划定中高风险地区和管控风险人群;有的地方建立“1+N”群众诉求排忧解难平台专班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各地实践启示我们,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防控工作才是真正有力度,也才会更有成效。
与疫情作斗争,是物质的角力,也是精神的对垒;是实力的较量,也是意志的比拼。当前,全球疫情仍起伏反复,我国外防输入压力不断增大。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因时因地因势不断优化防控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既是秉承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循科学规律、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动态清零可持续且必须坚持#
【“斜杠青年”该如何防范劳动风险】#下班后开启副业模式人数增长# 开网约车、送外卖、接单写稿……一些上班族利用业余时间和自身技能开启“副业模式”。不过,随着“南京一名员工在两家单位做8小时倒班制工作,被原单位开除”的案例引发热议,下班后兼职的劳动风险也备受关注。(10月10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再满足单一职业,而是开始选择一种主业之外身兼数职的多元生活。由于这些开启“副业模式”的人在自我介绍中常会用“斜杠”来区分不同职业,故又被称为“斜杠青年”。某就业平台的调研数据显示,过去10年,拥有副业的职场人士数量增长了3成以上。特别是疫情之下,一些劳动者更是把从事兼职或副业视为其缓解经济压力的手段。身兼数职虽能赚取数目不菲的“混合收入”,但对于其中暗藏的劳动风险也需保持高度警惕。
“斜杠青年”群体的涌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产物,这既彰显出年轻人致力创业创新的青春活力,也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不过,鉴于从事多重职业和拥有多重身份需要付出超乎常人的功底、精力与时间,做“斜杠青年”还需保持量力而行、顺势而为的理性心态,坚守不忘初心,力避认知误区,切忌盲目跟风或任性追赶潮流。
“斜杠青年”不是自我炫耀的光环,而是价值实现的载体,只有选择让自己有底气、感兴趣、有能力的职业,才有望达成敬业爱岗、持之以恒的境界,并最终有所斩获。身兼“数职”不是要人们朝三暮四、心猿意马,也非浅尝辄止地频繁跳槽,而是要在全力做好第一职业的基础上另辟他径。这就需要人们依据自身情况科学规划,不可一味求大贪多,尤其要充分顾及身体承受能力,切不可以损害身体健康为代价。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财产性及人身依附性。由于兼职的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未必固定,劳动者在从事副业时要充分警惕劳动风险,尤其要注意平衡和处理好主业和副业间的关系,谨防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约的情况。比如,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就不得通过兼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取得有关机构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防范劳动风险,需要从业者充分注意本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合同是否对兼职有相应限制。若用人单位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兼职的,则劳动者不具有兼职自由的权利。劳动者违规违约兼职,存在被处罚、劝退及辞退等的风险,若因兼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则有可能被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从事兼职活动时,也要防止对方以各种理由设坑埋雷或拒不支付报酬。现实中,就有从事网上接单写文案的劳动者遭遇稿费不能全额或及时支付的情况,这就需要从业者注意对报酬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有效存证,以方便日后维权之用。(文/郑桂灵 图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再满足单一职业,而是开始选择一种主业之外身兼数职的多元生活。由于这些开启“副业模式”的人在自我介绍中常会用“斜杠”来区分不同职业,故又被称为“斜杠青年”。某就业平台的调研数据显示,过去10年,拥有副业的职场人士数量增长了3成以上。特别是疫情之下,一些劳动者更是把从事兼职或副业视为其缓解经济压力的手段。身兼数职虽能赚取数目不菲的“混合收入”,但对于其中暗藏的劳动风险也需保持高度警惕。
“斜杠青年”群体的涌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产物,这既彰显出年轻人致力创业创新的青春活力,也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不过,鉴于从事多重职业和拥有多重身份需要付出超乎常人的功底、精力与时间,做“斜杠青年”还需保持量力而行、顺势而为的理性心态,坚守不忘初心,力避认知误区,切忌盲目跟风或任性追赶潮流。
“斜杠青年”不是自我炫耀的光环,而是价值实现的载体,只有选择让自己有底气、感兴趣、有能力的职业,才有望达成敬业爱岗、持之以恒的境界,并最终有所斩获。身兼“数职”不是要人们朝三暮四、心猿意马,也非浅尝辄止地频繁跳槽,而是要在全力做好第一职业的基础上另辟他径。这就需要人们依据自身情况科学规划,不可一味求大贪多,尤其要充分顾及身体承受能力,切不可以损害身体健康为代价。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财产性及人身依附性。由于兼职的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未必固定,劳动者在从事副业时要充分警惕劳动风险,尤其要注意平衡和处理好主业和副业间的关系,谨防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约的情况。比如,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就不得通过兼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取得有关机构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防范劳动风险,需要从业者充分注意本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合同是否对兼职有相应限制。若用人单位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兼职的,则劳动者不具有兼职自由的权利。劳动者违规违约兼职,存在被处罚、劝退及辞退等的风险,若因兼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则有可能被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从事兼职活动时,也要防止对方以各种理由设坑埋雷或拒不支付报酬。现实中,就有从事网上接单写文案的劳动者遭遇稿费不能全额或及时支付的情况,这就需要从业者注意对报酬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有效存证,以方便日后维权之用。(文/郑桂灵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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