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最新 | 张颖:津南所有封控管控区有望除夕解封!天津拐点到来只用了6天!

如果相关的封控和管控的措施做到位了,没有出现人员管不住的情况,预计到1月31日,津南区内所有的封控区和管控区都可以有序地解封了,也就是说,大年初一,这些市民都可以在家里开开心心地过春节了。

1月8日,“奥密克戎”突袭天津,这是中国大陆第一次与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正面对决。21日,天津宣布“社会面清零”。短短十几天里能取得这一成果,天津针对奥密克戎做了哪些工作?如今回头来看,我们对奥密克戎有了哪些新的认识?

2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1+1》栏目推出《天津迎战“奥密克戎”18天!》专题报道,主持人白岩松视频连线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张颖,就天津在如何应对这轮本土疫情、对奥密克戎毒株的最新认识作了问答。

主持人提问:目前的情况是否意味着,自1月8日开始的、天津与奥密克戎正面交锋的防疫之战告一段落,或者叫社会面的胜利了?

张颖:目前,天津这波疫情已经取得了全面的一个胜利。这个胜利不是单纯看阳性感染者的数字是几例,而是主要是看阳性感染者是从哪个人群里面被发现的。目前新增的阳性感染者都是在集中隔离点发现的,而不是从社会面发现的,这是一个利好的信号。

再有,还要看发现的阳性感染者是何时进入的隔离点。目前在隔离点发现的新增阳性感染者,从进入隔离点算起,已经超过了14天。也就是说,在社会面上已经没有了传播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完全肯定,天津的这波疫情已经取得了一个完全的胜利。

主持人提问:这样看来,接下来就是收尾的工作了,在收尾这个阶段,特别需要防范什么?

张颖: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到收尾的阶段,仍不能够放松或掉以轻心。

首先,封控区、管控区的相关措施一定要盯紧了,依然是封控区不能走出家门,管控区不能出小区,这些要求必须要坚持住。

第二,是进入集中隔离点后,不能够随意出门,或互相串门、一家子聚在一起,这样可能就会引起隔离点内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三,是要加强监测,包括药店的监测,发热门诊的监测。市民出现了异常症状要及时就诊,才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一些感染者。

第四,是社会面的管控。市民到公共场所或一些聚集的地方,还是要坚持做好个人防护。以上这四个方面,哪一条都不能放松。

主持人提问:下周一就是老百姓盼望很久了的除夕,还有5天的时间,天津1,400万人口,请问最后封控区和管控区的人口能占多大比例?这个比例也意味着是不是绝大多数的天津人都可以乐乐呵呵地走出家门,走出小区过春节了?

张颖:这几天,我们已经对津南区以外的一些封控区和管控区进行了解封。

针对津南区来说,随着疫情的发展,我们也在同步对封控区和管控区进行精确化的调整和管控。目前来说,津南区封控区和管控区内,覆盖人口是4.4万人,如果相关的封控和管控的措施做到位了,没有出现人员管不住的情况,预计到1月31日,津南区内所有的封控区和管控区都可以有序地解封了,也就是说,大年初一,这些市民都可以在家里开开心心地过春节了。

主持人提问:回头复盘天津这样一座大城市迎战奥密克戎疫情,我们从流调溯源角度有什么收获?

张颖:之前我也谈到过,我们锁定了一些线索,在物、人等方面都在进行溯源,去挖掘一些有效、有力的证据。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明确的证据链条,毕竟病毒传播的时间有点长了,可能一些之前的潜在感染者已经都好了。

但是我们找病毒传播源头,主要还是为了防控,避免源头持续存在,还在播散病毒。所以我们虽然没有找到一个有力证据,来证明病毒到底是来自于物,还是来自于人,但是我们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已经同步在实施了。也就是说,围绕着现存的、已发现的一些线索,我们相应的切断病毒传播的措施都已经上了。

所以说大家不必担心说,还没有找到一个明确源头,是不是还存在着一些风险。因为对可能潜在的风险,我们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它控制住了。

主持人提问:从1月8号到现在,天津迎战奥密克戎疫情一个很重要的动作是做了4轮全员核酸检测,总人次超过了5800万。现在回头看,这些全员核酸检测对天津战胜奥密克戎疫情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张颖:全员核酸检测第一个起到的作用,是我们把所有的感染者——无论是以前感染的,还是新近感染的——快速找到,然后排查出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进行有效的切断传播措施。

第二,是通过全员核酸检测找到了津南区外、已经外溢到其他区的这些小的、散发的风险点,避免了这些散发的风险点再形成大面积的爆发。

第三,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作用,是从我们发现奥密克戎疫情在天津传播的1月8日,到发病达到高峰,也即大家所关注的“拐点”,我们只用了6天时间。也就是说,从发现疫情到出现拐点,只用了6天的时间。这对于我们后续能够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主持人提问:回头看过去天津过去十几天迎战奥密克戎疫情,我们如今对奥密克戎这一变异毒株有了哪些新的认识和了解?

张颖:目前来说,印证了我们在相关文献中所看到的,奥密克戎的潜伏期是短的,要比德尔塔变异毒株要短一些。从目前天津的病例来看,最短的是1天,最长的是6天,平均潜伏期是3至4天,确实要比德尔塔变异毒株的潜伏期要短一半时间。

同时,它的隐匿性是非常强的,起病和其他的上呼吸道疾病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在鉴别诊断上,很难加以区分。

因此,如果这些感染者不去就诊、不做核酸检测的话,我们很难第一时间把它发现。所以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一个是快,一个是隐匿性强,这是我们所发现的它的主要特点。

主持人提问: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有很多人在说“它可能就是一个大号的流感”,症状会比较轻。目前以您了解到的情况,奥密克戎接近“大号流感”的说法吗,还是存在不一样?

张颖:对这样的观点,我认为还需要更多观察,需要更多证据。但是从天津本轮奥密克戎疫情中感染者的临床表现来看,它不能被看作是一个“大号流感”。

也许在“起病”时,即感染初期,它的临床症状和表现是比较轻的,有些是无症状的,但是随着病情的进展,我们也看到了在天津阳性感染者里,有42%是普通型。

何谓普通型?从临床诊断上来说,它是有肺炎的一些表现的,无论是轻还是重,它都是有肺炎的一个表现的。对于疾病来说,如果有肺炎表现的占比能达到42%的话,它就不能等同于是一个“大号流感”。因为我们都知道,流感病毒所造成的疾病是以上呼吸道症状为主的,会有一些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群会合并肺炎、细菌性肺炎或病毒性肺炎,但是那个比例是远远要少于42%这样的一个构成比的。

所以就目前天津的疫情来说,我个人还是对“奥密克戎是一个大号流感”的观点持观望态度,我们还是需要在临床上继续观察。

主持人提问:天津这次在跟奥密克戎正面交锋中,还有一个点是非常值得关注的,1月8日倒推10来天,正是天津大学生回乡的时间,大学生返乡接近34万人,你们在防止疫情外溢,保护其他城市和人群时,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

张颖:从天津返回大连的大学生出现了感染情况后,天津市教委第一时间启动连线所有已经返乡的大学生,包括老师和其他的教职员工,第一时间点对点联系到个人,督促他们尽早的去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居家等待结果,尽量减少外出。

二是不仅仅督促他们个人去进行核酸检测,也建议家人跟着学生、老师、教职员工一起,就近进行核酸检测,排除风险。教委发通知到学校,学校到班级,班主任老师或其他老师再通知到学生,这个工作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完成了,然后把结果反馈给老师,再反馈给班级,学校再汇总,然后到教委,确保一人不漏。整个流程是非常快的就完成了的。

主持人提问:回顾天津本轮疫情,天津是如何做到更精细的管控的?

张颖:其实在疫情之初,过于的精细的管控会造成遗漏,所以我们是随着全员核酸筛查的进度,研判疫情的趋势和风险点,逐步进行了封控区和管控区域的调整。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所以我们会看到,封控区是一个楼,管控区是一个小区,甚至是超大的小区,我们是逐步划分出很小范围的管控区,将风险锁定到最小的范围之内,精准的进行重点的管控,所以封控区和管控区的精准是随着疫情发展来调整的。

#山西#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佛安

202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第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用农民工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或者其他赔偿补偿费。

第十九条 对超过法定受理时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和舆情进行监测、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舆论炒作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t.cn/A6JVn0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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