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丨屈晓东:加快秦创原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 推动西咸一体化走深走实】秦创原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同时也是推动西咸一体化的主阵地。通过秦创原平台,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产业协同,实现更大范围的科创资源整合共享,产业协作共赢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需要发挥西安创新资源多、产业基础厚、市场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等优势,建好用好秦创原平台,加速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更多科创项目、科创企业、科创产业在秦创原落地转化。
目前,西安都市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加快西咸一体化的机遇期;我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是发挥科创优势的黄金期;秦创原平台从框架基本形成迈向功能全面升级是创新驱动发展的窗口期。在“财税分灶”体制下,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难点和堵点。机遇期、黄金期和窗口期三期叠加,推动西咸一体化,亟需从省级层面加快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打造秦创原成为创新驱动新高地。
一、加快科技经纪人队伍建设,搭建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的桥梁
充分发挥人才是“关键变量”“第一动力”的作用。目前,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还面临四大瓶颈。一是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二是创新资源与市场要素不链接,三是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不协同,四是政策支持与企业需求对接不及时。科技经纪人的职责就是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桥梁,被形象的称为“科技红娘”。“科技经纪人”队伍、“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新双创”队伍,是《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打造的“三支队伍”。通过科技经纪人引导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跑上“新赛道”。
因此要加快科技经纪人队伍建设。一是成立独立的科技经纪人机构,扩大科技经纪人规模。目前,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仅有40余人的科技经纪人队伍。亟需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投行思维、服务意识的高水平科技经纪人队伍。国外,具有特色的专业化的科技经纪人(组织),主要有美国斯坦福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弗朗霍夫协会、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以色列耶达技术转移公司等。二是打造垂直领域科技经纪人队伍,增加科技经纪人价值。围绕23条重点产业链,打造垂直领域专业科技经纪人服务平台。对项目落地、政策申请、法律财务、团队组建、融资对接和市场开拓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三是提升科技经纪人(组织)队伍专业水平。科技经纪人是教授与企业家之间的“桥梁”,既要懂技术又要懂市场,需要有扎实的学科背景以及专业化的业界背景。四是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经纪人的回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采取工资+绩效+佣金的方式,将收益与贡献挂钩,允许科技经纪人从收益中提成。
二、加强创新链整合,解决创新协同“最先一公里”问题。
西咸科技创新梯度明显,创新链协同融合度不高。本着利益最大化、配套本地化、融资便利化的发展思路,西咸一体化创新协同的动力不足。同时,还存在企业核心技术创新不足,高校科研成果远离市场难以产业化和高校学科方向与区域主导产业契合度不高等问题。创新协同好似盲人摸象,缺少可操作性的方向和指引。
采取“平台公司+创新主题”组织架构,解决创新协同“最先一公里”。一是鼓励链主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链要围绕市场热点、需求痛点和产业空白点进行应用研究。二是加快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布局,加快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整合全省研发机构资源,加强技术研判,分析产业前景,促使前沿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关键技术紧密衔接。三是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秦创原,夯实产业创新基础,形成创新链先发引领优势,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未来产业。四是发布校企、校地创新合作热力图。全面生动展示科创资源和政策环境,提供便捷直观的科创资讯和市场预期。
三、加快产业链整合,打通产业协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西咸产业发展差距较大,产业链协作聚合力不强。西安科创优势对咸阳甚至全省产业链价值再造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大。西安科技成果本土转化率不高,“孔雀东南飞”现象明显。2021年,西安市技术合同成交额2209.49亿元,位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二。但是技术输出方和输入方都在本省的技术交易合同(即就地转化的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为861.55亿元,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只有36.76%。因此,亟需以“强而精”的产业协作优化产业链内部资源配置,打通产业协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从全产业链角度谋划产业协作,构建“链长+链主”产业共生体系。明确“上游攻关、中游改造、下游反哺”的产业协作思路,形成产业协作良性闭环。一是统筹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提出切合实际的产业协作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推动产业协作走深走实,支撑秦创原发展见效成势。二是统筹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产业布局的优势和短板、产业培育、招商引资、科技金融、创新创业等提出有效举措。三是各“链长”企业要摸清产业协作“家底”。调研梳理产业链现状,制定产业路线图、技术应用图、产业分布图等,掌握产业链重点企业状况和产业链各环节对外依赖状况。四是构建产业协作“新雁阵模式”,实现产业链分工协作。
(作者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目前,西安都市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加快西咸一体化的机遇期;我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是发挥科创优势的黄金期;秦创原平台从框架基本形成迈向功能全面升级是创新驱动发展的窗口期。在“财税分灶”体制下,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难点和堵点。机遇期、黄金期和窗口期三期叠加,推动西咸一体化,亟需从省级层面加快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打造秦创原成为创新驱动新高地。
一、加快科技经纪人队伍建设,搭建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的桥梁
充分发挥人才是“关键变量”“第一动力”的作用。目前,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还面临四大瓶颈。一是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二是创新资源与市场要素不链接,三是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不协同,四是政策支持与企业需求对接不及时。科技经纪人的职责就是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桥梁,被形象的称为“科技红娘”。“科技经纪人”队伍、“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新双创”队伍,是《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打造的“三支队伍”。通过科技经纪人引导创新协同和产业协作跑上“新赛道”。
因此要加快科技经纪人队伍建设。一是成立独立的科技经纪人机构,扩大科技经纪人规模。目前,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仅有40余人的科技经纪人队伍。亟需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投行思维、服务意识的高水平科技经纪人队伍。国外,具有特色的专业化的科技经纪人(组织),主要有美国斯坦福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弗朗霍夫协会、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以色列耶达技术转移公司等。二是打造垂直领域科技经纪人队伍,增加科技经纪人价值。围绕23条重点产业链,打造垂直领域专业科技经纪人服务平台。对项目落地、政策申请、法律财务、团队组建、融资对接和市场开拓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三是提升科技经纪人(组织)队伍专业水平。科技经纪人是教授与企业家之间的“桥梁”,既要懂技术又要懂市场,需要有扎实的学科背景以及专业化的业界背景。四是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经纪人的回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采取工资+绩效+佣金的方式,将收益与贡献挂钩,允许科技经纪人从收益中提成。
二、加强创新链整合,解决创新协同“最先一公里”问题。
西咸科技创新梯度明显,创新链协同融合度不高。本着利益最大化、配套本地化、融资便利化的发展思路,西咸一体化创新协同的动力不足。同时,还存在企业核心技术创新不足,高校科研成果远离市场难以产业化和高校学科方向与区域主导产业契合度不高等问题。创新协同好似盲人摸象,缺少可操作性的方向和指引。
采取“平台公司+创新主题”组织架构,解决创新协同“最先一公里”。一是鼓励链主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链要围绕市场热点、需求痛点和产业空白点进行应用研究。二是加快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布局,加快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整合全省研发机构资源,加强技术研判,分析产业前景,促使前沿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关键技术紧密衔接。三是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秦创原,夯实产业创新基础,形成创新链先发引领优势,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未来产业。四是发布校企、校地创新合作热力图。全面生动展示科创资源和政策环境,提供便捷直观的科创资讯和市场预期。
三、加快产业链整合,打通产业协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西咸产业发展差距较大,产业链协作聚合力不强。西安科创优势对咸阳甚至全省产业链价值再造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大。西安科技成果本土转化率不高,“孔雀东南飞”现象明显。2021年,西安市技术合同成交额2209.49亿元,位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二。但是技术输出方和输入方都在本省的技术交易合同(即就地转化的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为861.55亿元,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只有36.76%。因此,亟需以“强而精”的产业协作优化产业链内部资源配置,打通产业协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从全产业链角度谋划产业协作,构建“链长+链主”产业共生体系。明确“上游攻关、中游改造、下游反哺”的产业协作思路,形成产业协作良性闭环。一是统筹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提出切合实际的产业协作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推动产业协作走深走实,支撑秦创原发展见效成势。二是统筹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产业布局的优势和短板、产业培育、招商引资、科技金融、创新创业等提出有效举措。三是各“链长”企业要摸清产业协作“家底”。调研梳理产业链现状,制定产业路线图、技术应用图、产业分布图等,掌握产业链重点企业状况和产业链各环节对外依赖状况。四是构建产业协作“新雁阵模式”,实现产业链分工协作。
(作者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企管业理的四大值价链:权、责、利、 ͏
效
权:管理权、行使权、支配权
责:岗位职责、经营结果、企使业命
利:工资福利、激励政策、价值分享
效工:作效率、岗绩位效、人产均能
核心点要:
1、责权要统,一利效要融合;
2、授权即是责授,有高绩效、高价值
才有高入收;
3、责任明,确绩效与价值才能位定清
晰;
4、权力背的后不是仅责任,有还相应
利益;
5、行使权利、履责行任、创造价值、
获得薪酬,环环扣紧。 https://t.cn/Ai3Hqy7O
效
权:管理权、行使权、支配权
责:岗位职责、经营结果、企使业命
利:工资福利、激励政策、价值分享
效工:作效率、岗绩位效、人产均能
核心点要:
1、责权要统,一利效要融合;
2、授权即是责授,有高绩效、高价值
才有高入收;
3、责任明,确绩效与价值才能位定清
晰;
4、权力背的后不是仅责任,有还相应
利益;
5、行使权利、履责行任、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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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的问题显得有点特别浅显,因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为常见的,毕竟这是律师工作职责。笔者之所以要提出这样的话题,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不是律师与检察机关不沟通,就是沟通渠道不畅通,抑或是不会沟通。需要特别声明的是,笔者此处谈到的律师与检察官沟通,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一般不需要沟通,因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身就和被害人站在一条战线上,检察机关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所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好像与检察官没有沟通的必要。其实不然,检察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对诉讼进行监督,是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时候,自然包括为被害人伸张正义。但毕竟检察官和被害人代理人的立场不一样,检察官的指控并不一定能够代替被害人的指控,在很多案件中检察官也愿意让被害人到庭,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追究犯罪。所以,从检察官的角度出发,被害人指控是有必要的,自然被害人聘请律师是与检察官沟通就很必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律师享有代理权与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其实是对等的,在刑辩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被害人的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在很多案件中也出现了检察官指控不力的情况,所以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直接提出与检察官不同的指控意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毕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权利。
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其实不在同一个平台,辩护律师代表私权利 ,所以立场和观点经常出现偏颇。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所以其地位更加中立。一个具有中立立场的法律人和可能存在偏颇立场的法律人进行沟通,其实很难沟通。因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天生具有了优越性和超脱性,可以更加自由和公立地站在法律上考虑问题,辩护律师的地位显然要比检察官的地位差得多。另外,检察官接触案件的机会和范围要比辩护律师更加具有便利条件。比如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谓律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很多时候都是“凭感觉”,因为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途径无非是看守所会见和家属及其朋友的交流等。因为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很受限制,这给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律师唯一了解案情的途径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同事、朋友等了解。故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更多是针对案件定性分析和论述。而检察官则可以看到部分的案件材料,虽然并未侦查终结,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经搜集到了基础的证据材料,检察官不但可以直接审查案件材料,更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而此时侦查人员为了让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更愿意针对案情作出有利于批准逮捕的方向,于是此时犯罪嫌疑人其实非常危险,但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中,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而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律师根本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其实是没有“资本”的,而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是检察官的功劳,虽然很多律师纷纷晒出自己辩护成功的案例,其实检察官的工作要比律师的工作大的多,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坚持了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案。笔者现在办理着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去掉“恶势力”只是辩护律师提到的观点而已,真正将案件定性改变,还是检察官背后的坚持和努力;还有一个恶势力案件,一个女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被提请批准逮捕,笔者刚好为同案犯辩护,在提交法律意见之际谈到该女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问题,笔者随即与检察官展开交流,其实笔者不是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是因为是同一个案件而进行沟通,笔者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辩解,结果检察官对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而笔者对于侦查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根本没有看到,该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的功劳。
笔者之所以要谈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实践中因为站位、立场和着眼点不一样,导致检察官往往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检察官的一个考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这句话就是检察官依法办案最好的写照,作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就是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必定要担起辩护的重任,但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只是建议权,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会为不起诉打下基础,取保候审会为判处缓刑打下基础,检察官的决定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和案件最终走向,辩护律师不能夸大自己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要时刻注意自己只是一个配角,就是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如果检察官能够认识到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预防冤假错案,检察官就愿意主动给律师沟通了。辩护人特别欣赏省高院的很多法官,他们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详细辩护词,让辩护律师当庭将问题说清楚,很有几次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写辩护词遭致法官的不满,要求庭下必须提交辩护词,这不仅是律师执业态度的问题,更是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唯一可以真正对话并不是在法庭之上,因为一旦起诉到法院后,案件的结果也就很难改变了,法院也会受到很多的压力,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法官宣告无罪的压力更大。所以法庭上沟通已经不复存在,而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因为此时检察官要维护起诉书的尊严,在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时往往也会利用法律监督权对法庭进行监督,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和检察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绝佳阶段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几乎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阅卷,同时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写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一份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为检察官阅卷和审查提出便利条件,则检察官绝对不会排斥辩护律师的做法,当然这就需要注意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旨在帮助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一味儿的辩护,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叫做“法律意见”,而不应当是“辩护意见”。当然,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建议以书面沟通为主,当面沟通也不可或缺,鉴于当前疫情或者检察官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没有时间接待律师,这就要求律师的写作能力必须要强,书面沟通更容易被检察官重视和采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辩护律师都要给检察官提交几千字及上万字的法律意见,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要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会,与检察官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犯罪嫌疑人取得量刑上的优惠。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可能是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要提交法律意见帮助检察官查明真相,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为案件最终处理带来麻烦。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大院
2022年6月9日22点16分
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其实不在同一个平台,辩护律师代表私权利 ,所以立场和观点经常出现偏颇。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所以其地位更加中立。一个具有中立立场的法律人和可能存在偏颇立场的法律人进行沟通,其实很难沟通。因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天生具有了优越性和超脱性,可以更加自由和公立地站在法律上考虑问题,辩护律师的地位显然要比检察官的地位差得多。另外,检察官接触案件的机会和范围要比辩护律师更加具有便利条件。比如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谓律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很多时候都是“凭感觉”,因为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途径无非是看守所会见和家属及其朋友的交流等。因为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很受限制,这给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律师唯一了解案情的途径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同事、朋友等了解。故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更多是针对案件定性分析和论述。而检察官则可以看到部分的案件材料,虽然并未侦查终结,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经搜集到了基础的证据材料,检察官不但可以直接审查案件材料,更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而此时侦查人员为了让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更愿意针对案情作出有利于批准逮捕的方向,于是此时犯罪嫌疑人其实非常危险,但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中,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而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律师根本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其实是没有“资本”的,而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是检察官的功劳,虽然很多律师纷纷晒出自己辩护成功的案例,其实检察官的工作要比律师的工作大的多,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坚持了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案。笔者现在办理着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去掉“恶势力”只是辩护律师提到的观点而已,真正将案件定性改变,还是检察官背后的坚持和努力;还有一个恶势力案件,一个女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被提请批准逮捕,笔者刚好为同案犯辩护,在提交法律意见之际谈到该女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问题,笔者随即与检察官展开交流,其实笔者不是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是因为是同一个案件而进行沟通,笔者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辩解,结果检察官对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而笔者对于侦查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根本没有看到,该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的功劳。
笔者之所以要谈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实践中因为站位、立场和着眼点不一样,导致检察官往往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检察官的一个考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这句话就是检察官依法办案最好的写照,作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就是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必定要担起辩护的重任,但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只是建议权,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会为不起诉打下基础,取保候审会为判处缓刑打下基础,检察官的决定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和案件最终走向,辩护律师不能夸大自己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要时刻注意自己只是一个配角,就是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如果检察官能够认识到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预防冤假错案,检察官就愿意主动给律师沟通了。辩护人特别欣赏省高院的很多法官,他们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详细辩护词,让辩护律师当庭将问题说清楚,很有几次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写辩护词遭致法官的不满,要求庭下必须提交辩护词,这不仅是律师执业态度的问题,更是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唯一可以真正对话并不是在法庭之上,因为一旦起诉到法院后,案件的结果也就很难改变了,法院也会受到很多的压力,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法官宣告无罪的压力更大。所以法庭上沟通已经不复存在,而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因为此时检察官要维护起诉书的尊严,在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时往往也会利用法律监督权对法庭进行监督,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和检察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绝佳阶段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几乎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阅卷,同时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写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一份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为检察官阅卷和审查提出便利条件,则检察官绝对不会排斥辩护律师的做法,当然这就需要注意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旨在帮助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一味儿的辩护,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叫做“法律意见”,而不应当是“辩护意见”。当然,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建议以书面沟通为主,当面沟通也不可或缺,鉴于当前疫情或者检察官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没有时间接待律师,这就要求律师的写作能力必须要强,书面沟通更容易被检察官重视和采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辩护律师都要给检察官提交几千字及上万字的法律意见,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要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会,与检察官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犯罪嫌疑人取得量刑上的优惠。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可能是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要提交法律意见帮助检察官查明真相,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为案件最终处理带来麻烦。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大院
2022年6月9日22点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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