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镜像走入现实伊始,人类便开启了不断追寻自我的旅途。在想象中,主体逐渐异化,这一切是虚幻的开始。在想象秩序中,依靠主体对理想镜像的自我认同,自我才得以产生。
齐泽克认为,只有他者为自我提供了整体的意象,自我才能实现自我认同;认同与异化因而是严格地密切相关的。
除了自我对镜中我的自恋认同,镜像阶段还包括了众人之镜的审视。《情书》所展现的便是一场他人目光下的镜像悲剧,影片角色在想象域的误认中发生“异化”,主体在众人目光中承认了一个不存在真我的异化身份。
镜像的实质终是一场虚幻,主人公仍是远离自我的镜像他者。
01“我即他者”:自我存在的浮现
在拉康看来,自我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主体在他者的映照下发生“异化”,自我意识开始浮现。
黑格尔认为,他者的出现确证了自我意识的存在,并需承认自我意识作为独立意识而存在。拉康认同黑格尔的这一观点,但提出了不同见解。
拉康认为,“自我”产生于想象世界,但被现实幻象赋型,所以主体无法得知自我由他者而产生这一真相。
此时的自我以不自知的情况依赖于他者,并将其想象为自身的统一。按照拉康的逻辑,自我成长的历史是一部被他者奴役的、苦难的异化历史。
故自我存在的真相为“我即他者”。分析前,我们应区分“自我是他人”和将“他人视为自我”这两种不同的认知,以此将通过《情书》对其进行解释。
首先,拉康对于前者的表述言说为人的某种真相,这也解释了电影中各双生角色间的本源症结。
误认同时发生在同貌双生花的两个形象上,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联系中,致使博子最终处于替身的位置。
博子:“这个照片和我很像吗?像我吗?”… …
安代:“如果像呢?如果像的话又能怎么办?”… …
从博子与安代的对话中可以发现,博子发现并承认了自己的替身身份。
这便是将自我置身于与藤井树(女)同生的双生花位置中,把自我认成了他者,从而抹杀了其自我存在的可能性。
藤井树(女)与博子双生花般的样貌,致使藤井树(男)仍留存在他者不变的幻觉中,将幻想的镜像认为自我。
后者是在误认的基础上体现的异化表现,而前者即为拉康所指的对自我真相的不自知,是个体将想象中的镜像当成真实的自己,并认为这是自身的真相。这种“异化”同样适用于前文中论述的“误认”与“自恋”。
02“众人之镜”:镜中他者的激励
在镜像理论的视域下,他者的存在分为两种,一种是想象域内代表着自我投射的“小他者”,一种是刻画在象征秩序中被语言结构规则的“大他者”。
无论是哪种他者,都具备异己性。位于想象界中的小他者,遮盖着个人主体,使之通向异化之途。
小他者作为想象界中的自我理想构型,是个体承认的完整镜中形象,可称为“小他者Ⅰ”;主体在他者目光下建构的形象实则为“他者”形象的异化投射,拉康称其为“从镜面认同到模仿建议到仪容迷惑”。
“他人目光”便是“众人之镜”,拉康称之为“小他者Ⅱ”。故主体的二次异化可以解释为,主体在经历镜中“伪我”误认后,重新构建的他人目光中的理想形象。
个人主体成长过程中,萦绕四周的众人目光之镜时刻存在,近者是亲人和朋友的引导,也可能是身边一切可以给予激励方式的人。
在对影片人物关系梳理后,将对各角色在众多他者形象之镜下的异化过程进行分析。首先是前文中提过的,爱情镜像中,美好的恋人形象对自身的建构象征了痴情。藤井树和博子都在恋人的目光中认出自己,并逐渐演化成一种心结。
虽然恋人的镜像始终伴随着个体的成长,给予主体他者之镜,但主体仍然没有发掘出真实的自我准则。
在他们看来,自己认同并建构的身份实则与自身并无关联。故在异化的过程中,促就个体二次异化的实则是来自“小他者Ⅱ”的他人审视。
首先,是藤井树与藤井树的故事。两人巧合般的同名同姓是相互吸引的一个契机,但同学们的起哄与喧闹像是一种催化剂,他们在同学格外注目的目光中认出自己。
同时注意到,两个本是不善于表达的羞涩之人,在面对同学这一他人的目光注视下变得更加内敛,原本同名的缘分在他们看来反倒是一种烦恼,致使他们有意疏远。
其次,对于博子来讲,她所感受到的他者目光,来自藤井树(男)父母和秋叶茂等友人的影响。
他们对逝者的怜惜,对二人情感中断的可惜以及对博子痴情的肯定,更体现为一种侵凌性,致使博子一直将自我建构于恋人镜像中。
安代给予了的答案使她确认了自己影子般的存在。在这里,所有角色都在众人的他者镜像中肯定了另一个自己,他人的目光穿杂着欲望,催化着个体在伪认同中强化与重构。
03“异化真像”:镜像审视的真实隐喻
对于镜像阶段的一切,拉康总结为:这一场悲剧。从第一次面对镜像的映照,自我便以格式塔式“伪自我”的身份出现并远离真我之外。
而后,主体经历他者的形象侵凌后进入众人目光的他者审视,从而深深地落入自我异化的深谷。镜子里的虚幻自我、自我意象和他人审视不断促使自我发生异化,以此构成拉康的想象秩序。
现实层面上,理想的幻想无疑暗喻了种种美好的趋势,但在镜像世界里,我认同并扮演这个形象并成为了他的化身,“我即他人”的残酷真相不能被忽视。
影片中,博子和藤井树(男)都在各自向往的爱情中沉沦,并一步步陷入并认可这个为爱付出的自我,不断将自己融合于想象的形象中。
不论是博子与藤井树(女)还是藤井树与藤井树,他们都在想象中投射着自己理想的形象,并在众人镜像中造就着自以为真实的“我”。
但这一切终是一场空虚,建构出的虚幻自我实则是一个具有暴力型侵凌的伪镜意象。需要了解此种意向,可以通过影像语言来阐述。
相较于电视剧而言,电影的镜语表达更加隐晦与艺术化,《情书》中尤为明显的镜像设置将故事代入更深刻的意义指代中。影片中一个演员饰演两个角色,这本身蕴含着双生镜像的结构。
首先,在影片的画面叙事中,导演有意设计了博子与藤井树(女)的外在区别:矜持温柔的博子身着正式的深色衣物,呈现在明朗、冷色调的光源画面中;而顽皮活泼的藤井树(女)则大多穿着浅暖色的衣装,并常常出现在有明确光源依据的空间中。
在电影的视觉结构中,导演试图通过两角色的形象重合以扩展更深层次的意义。影片中博子与藤井树(女)在小樽的街边相遇,藤井树(女)骑着单车从远处驶来,驻足在信箱前。
与此同时,镜头远打,博子伫立的身影进入画面,凝视着那个酷似自己的背影。这是两个角色在影片中唯一一次画面上的重合,更加契合了双生花的画面及叙事。
在全景镜头中,藤井树(女)骑着单车由景深处驶来,镜头从藤井树(女)的轨迹追踪变为博子的半身特写。当藤井树(女)将信投入信箱后,画外音停止。此时的镜头在博子的正面与藤井树(女)的背面间切换,象征着观看主体与被看客体间的切换。
博子作为观看主体,已然认同了被看客体作为他者的存在,注视着他者远去的背影。这样一种全景长镜头的拍摄,抹去了主体与客体、观看者与被看者的差异。此处特殊的镜语表达呈现了博子此刻的想法,类似于藤井树(女)收到第一封信时的不解与困惑。
那是面对双生身份时的迷惘,无法区分于他者与自我的独立意识。之后博子的呼唤更加加深了此刻主体对自我身份的不解。
藤井树(女)听到名字后回头茫然地寻找着,而博子却定定地望向远处的“她”。直到人群渐渐涌入镜头,打破了此刻的双生镜像。
这组镜头中同时出现的一对双生花,外形上难以分辨彼此。最后博子的中近景镜头指向了一个事实:那是远处的另一个自我。
同样的相貌能指,为观者带来了一面直观的镜像画面。这对镜像不是《十诫:情诫》中窥视与被窥视的身份互换,也不是《后窗》中自我的互相对视、逼近,而是在精神层面上的拉扯。
藤井树(女)和博子在往还得“情书”中,认同了那个可称为“自我”的他者,塑造了新的主体形象。
齐泽克认为,只有他者为自我提供了整体的意象,自我才能实现自我认同;认同与异化因而是严格地密切相关的。
除了自我对镜中我的自恋认同,镜像阶段还包括了众人之镜的审视。《情书》所展现的便是一场他人目光下的镜像悲剧,影片角色在想象域的误认中发生“异化”,主体在众人目光中承认了一个不存在真我的异化身份。
镜像的实质终是一场虚幻,主人公仍是远离自我的镜像他者。
01“我即他者”:自我存在的浮现
在拉康看来,自我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主体在他者的映照下发生“异化”,自我意识开始浮现。
黑格尔认为,他者的出现确证了自我意识的存在,并需承认自我意识作为独立意识而存在。拉康认同黑格尔的这一观点,但提出了不同见解。
拉康认为,“自我”产生于想象世界,但被现实幻象赋型,所以主体无法得知自我由他者而产生这一真相。
此时的自我以不自知的情况依赖于他者,并将其想象为自身的统一。按照拉康的逻辑,自我成长的历史是一部被他者奴役的、苦难的异化历史。
故自我存在的真相为“我即他者”。分析前,我们应区分“自我是他人”和将“他人视为自我”这两种不同的认知,以此将通过《情书》对其进行解释。
首先,拉康对于前者的表述言说为人的某种真相,这也解释了电影中各双生角色间的本源症结。
误认同时发生在同貌双生花的两个形象上,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联系中,致使博子最终处于替身的位置。
博子:“这个照片和我很像吗?像我吗?”… …
安代:“如果像呢?如果像的话又能怎么办?”… …
从博子与安代的对话中可以发现,博子发现并承认了自己的替身身份。
这便是将自我置身于与藤井树(女)同生的双生花位置中,把自我认成了他者,从而抹杀了其自我存在的可能性。
藤井树(女)与博子双生花般的样貌,致使藤井树(男)仍留存在他者不变的幻觉中,将幻想的镜像认为自我。
后者是在误认的基础上体现的异化表现,而前者即为拉康所指的对自我真相的不自知,是个体将想象中的镜像当成真实的自己,并认为这是自身的真相。这种“异化”同样适用于前文中论述的“误认”与“自恋”。
02“众人之镜”:镜中他者的激励
在镜像理论的视域下,他者的存在分为两种,一种是想象域内代表着自我投射的“小他者”,一种是刻画在象征秩序中被语言结构规则的“大他者”。
无论是哪种他者,都具备异己性。位于想象界中的小他者,遮盖着个人主体,使之通向异化之途。
小他者作为想象界中的自我理想构型,是个体承认的完整镜中形象,可称为“小他者Ⅰ”;主体在他者目光下建构的形象实则为“他者”形象的异化投射,拉康称其为“从镜面认同到模仿建议到仪容迷惑”。
“他人目光”便是“众人之镜”,拉康称之为“小他者Ⅱ”。故主体的二次异化可以解释为,主体在经历镜中“伪我”误认后,重新构建的他人目光中的理想形象。
个人主体成长过程中,萦绕四周的众人目光之镜时刻存在,近者是亲人和朋友的引导,也可能是身边一切可以给予激励方式的人。
在对影片人物关系梳理后,将对各角色在众多他者形象之镜下的异化过程进行分析。首先是前文中提过的,爱情镜像中,美好的恋人形象对自身的建构象征了痴情。藤井树和博子都在恋人的目光中认出自己,并逐渐演化成一种心结。
虽然恋人的镜像始终伴随着个体的成长,给予主体他者之镜,但主体仍然没有发掘出真实的自我准则。
在他们看来,自己认同并建构的身份实则与自身并无关联。故在异化的过程中,促就个体二次异化的实则是来自“小他者Ⅱ”的他人审视。
首先,是藤井树与藤井树的故事。两人巧合般的同名同姓是相互吸引的一个契机,但同学们的起哄与喧闹像是一种催化剂,他们在同学格外注目的目光中认出自己。
同时注意到,两个本是不善于表达的羞涩之人,在面对同学这一他人的目光注视下变得更加内敛,原本同名的缘分在他们看来反倒是一种烦恼,致使他们有意疏远。
其次,对于博子来讲,她所感受到的他者目光,来自藤井树(男)父母和秋叶茂等友人的影响。
他们对逝者的怜惜,对二人情感中断的可惜以及对博子痴情的肯定,更体现为一种侵凌性,致使博子一直将自我建构于恋人镜像中。
安代给予了的答案使她确认了自己影子般的存在。在这里,所有角色都在众人的他者镜像中肯定了另一个自己,他人的目光穿杂着欲望,催化着个体在伪认同中强化与重构。
03“异化真像”:镜像审视的真实隐喻
对于镜像阶段的一切,拉康总结为:这一场悲剧。从第一次面对镜像的映照,自我便以格式塔式“伪自我”的身份出现并远离真我之外。
而后,主体经历他者的形象侵凌后进入众人目光的他者审视,从而深深地落入自我异化的深谷。镜子里的虚幻自我、自我意象和他人审视不断促使自我发生异化,以此构成拉康的想象秩序。
现实层面上,理想的幻想无疑暗喻了种种美好的趋势,但在镜像世界里,我认同并扮演这个形象并成为了他的化身,“我即他人”的残酷真相不能被忽视。
影片中,博子和藤井树(男)都在各自向往的爱情中沉沦,并一步步陷入并认可这个为爱付出的自我,不断将自己融合于想象的形象中。
不论是博子与藤井树(女)还是藤井树与藤井树,他们都在想象中投射着自己理想的形象,并在众人镜像中造就着自以为真实的“我”。
但这一切终是一场空虚,建构出的虚幻自我实则是一个具有暴力型侵凌的伪镜意象。需要了解此种意向,可以通过影像语言来阐述。
相较于电视剧而言,电影的镜语表达更加隐晦与艺术化,《情书》中尤为明显的镜像设置将故事代入更深刻的意义指代中。影片中一个演员饰演两个角色,这本身蕴含着双生镜像的结构。
首先,在影片的画面叙事中,导演有意设计了博子与藤井树(女)的外在区别:矜持温柔的博子身着正式的深色衣物,呈现在明朗、冷色调的光源画面中;而顽皮活泼的藤井树(女)则大多穿着浅暖色的衣装,并常常出现在有明确光源依据的空间中。
在电影的视觉结构中,导演试图通过两角色的形象重合以扩展更深层次的意义。影片中博子与藤井树(女)在小樽的街边相遇,藤井树(女)骑着单车从远处驶来,驻足在信箱前。
与此同时,镜头远打,博子伫立的身影进入画面,凝视着那个酷似自己的背影。这是两个角色在影片中唯一一次画面上的重合,更加契合了双生花的画面及叙事。
在全景镜头中,藤井树(女)骑着单车由景深处驶来,镜头从藤井树(女)的轨迹追踪变为博子的半身特写。当藤井树(女)将信投入信箱后,画外音停止。此时的镜头在博子的正面与藤井树(女)的背面间切换,象征着观看主体与被看客体间的切换。
博子作为观看主体,已然认同了被看客体作为他者的存在,注视着他者远去的背影。这样一种全景长镜头的拍摄,抹去了主体与客体、观看者与被看者的差异。此处特殊的镜语表达呈现了博子此刻的想法,类似于藤井树(女)收到第一封信时的不解与困惑。
那是面对双生身份时的迷惘,无法区分于他者与自我的独立意识。之后博子的呼唤更加加深了此刻主体对自我身份的不解。
藤井树(女)听到名字后回头茫然地寻找着,而博子却定定地望向远处的“她”。直到人群渐渐涌入镜头,打破了此刻的双生镜像。
这组镜头中同时出现的一对双生花,外形上难以分辨彼此。最后博子的中近景镜头指向了一个事实:那是远处的另一个自我。
同样的相貌能指,为观者带来了一面直观的镜像画面。这对镜像不是《十诫:情诫》中窥视与被窥视的身份互换,也不是《后窗》中自我的互相对视、逼近,而是在精神层面上的拉扯。
藤井树(女)和博子在往还得“情书”中,认同了那个可称为“自我”的他者,塑造了新的主体形象。
刘禹锡《秋词》
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
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
自古以来每逢秋天都会感到悲凉寂寥,我却认为秋天要胜过春天。
万里晴空,一只鹤凌云而飞起,就引发我的诗兴到了蓝天上了。
秋,在大自然中,扮演的永远是一个悲怀的角色,它的“瘦”早已成为一种独特的意象,让一代代的人不停的咀嚼、回味。于是,秋,便在一页页枯色的纸张里,在一个个方正的汉字中低吟,把那缕缕的哀怨、愁绪、思念、牵挂,熏染得迷迷离离。
然而刘禹锡的《秋词》,却另辟蹊径,一反常调,它以其最大的热情讴歌了秋天的美好。
诗人开篇,以议论起笔,断然否定了前人悲秋的观念,表现出一种激越向上的诗情。“我言”说出的是诗人的自信,这种自信,尽管染上的,是一种不幸的色彩,然而,诗人阔大的胸襟却非凡地溶解了这种不幸。“胜春朝”就是诗人对于秋景最为充分的认可。这种认可,绝非仅仅是一时的感性冲动,而是融入了诗人对秋天的更高层次的理性思考。
也许,诗人是以“鹤”自喻,也许是诗人视“鹤”为不屈的化身。这里,有哲理的意蕴,也有艺术的魅力,发人深思,耐人吟咏。它给予读者的,不仅仅是秋天的生机和素色,更多的是一种高扬的气概和高尚的情操。
读这样的诗,洋溢在我们心头的,绝非什么悲凉的气息,我们随着诗人的“诗情”,借助诗人想象的翅膀,天马行空般驰骋于碧空之上。于是,鹤飞之冲霄,诗情之旷远,“实”和“虚”便融合在了一起,所获得的全然是一种励志冶情的美的感受。
全诗气势雄浑,意境壮丽,融情、景、理于一炉,表现出的高扬精神和开阔胸襟,唱出的那曲非同凡响的秋歌,为我们后人留下的,却是一份难能可贵的精神财富。
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
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
自古以来每逢秋天都会感到悲凉寂寥,我却认为秋天要胜过春天。
万里晴空,一只鹤凌云而飞起,就引发我的诗兴到了蓝天上了。
秋,在大自然中,扮演的永远是一个悲怀的角色,它的“瘦”早已成为一种独特的意象,让一代代的人不停的咀嚼、回味。于是,秋,便在一页页枯色的纸张里,在一个个方正的汉字中低吟,把那缕缕的哀怨、愁绪、思念、牵挂,熏染得迷迷离离。
然而刘禹锡的《秋词》,却另辟蹊径,一反常调,它以其最大的热情讴歌了秋天的美好。
诗人开篇,以议论起笔,断然否定了前人悲秋的观念,表现出一种激越向上的诗情。“我言”说出的是诗人的自信,这种自信,尽管染上的,是一种不幸的色彩,然而,诗人阔大的胸襟却非凡地溶解了这种不幸。“胜春朝”就是诗人对于秋景最为充分的认可。这种认可,绝非仅仅是一时的感性冲动,而是融入了诗人对秋天的更高层次的理性思考。
也许,诗人是以“鹤”自喻,也许是诗人视“鹤”为不屈的化身。这里,有哲理的意蕴,也有艺术的魅力,发人深思,耐人吟咏。它给予读者的,不仅仅是秋天的生机和素色,更多的是一种高扬的气概和高尚的情操。
读这样的诗,洋溢在我们心头的,绝非什么悲凉的气息,我们随着诗人的“诗情”,借助诗人想象的翅膀,天马行空般驰骋于碧空之上。于是,鹤飞之冲霄,诗情之旷远,“实”和“虚”便融合在了一起,所获得的全然是一种励志冶情的美的感受。
全诗气势雄浑,意境壮丽,融情、景、理于一炉,表现出的高扬精神和开阔胸襟,唱出的那曲非同凡响的秋歌,为我们后人留下的,却是一份难能可贵的精神财富。
你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你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你不要想要不属于你的东西与人与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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