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趴趴今天干了啥#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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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你们100却让我赔173万,凭什么?”贵州福泉,一父亲带着女儿来到水库钓鱼,女儿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落水,父亲见状跳下营救,最终双双溺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共计173万余元。
(案例来源:贵州福泉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宋某带着两个女儿和朋友一起来到何某承包的水库钓鱼(100元三小时),在缴纳钓鱼费用后,宋某便开始钓鱼。但在钓鱼过程中,其女儿与朋友的孩子在旁边一直吵闹,宋某等人便将孩子赶到另一旁玩耍。
四个孩子便来到了距离宋某等人较远的地方,其中,宋某的小女儿小宋于当日下午5时许在水库边斜面上用瓶子装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另外三个孩子见状,便上前进行救助,因距离太远,难以拉住小宋,便连忙跑去呼喊宋某施救。
宋某来到案发现场后,遂跳入水中,而后救助未果便沉入水中。其他垂钓者陶某来到现场后跳入水中将小宋救起抢救,未果。
此后无人再敢入水,直到当地派出所打捞队到达后,于当晚9时许才将宋某打捞出来。宋某、小宋于均已死亡。
事后,宋某的家属将水库的经营者何某分两次诉讼告上法院,索要其对宋某、小宋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39215.5元,其中,小宋818569元、宋某920646.5元。
宋某家属认为,本案的发生责任方完全在于水库一方。小宋在水库边玩耍时,因水库边的青苔未及时清理,致小宋滑落水中。此后,宋某见女儿落水又跳入水中施救,由于在此过程中,该库方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施救,那么最终导致宋某父女双双溺亡的结果发生,水库作为经营场所,水库的承包经营者何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宋某家属的说法,何某则提出了如下反驳的观点:
其一,案发地点是何某经营的水库区域,在钓鱼规则上也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在宋某等人到来时,库区相关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提醒。此外,在水库区域也准备了5只救生衣与一艘救生艇,故水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其将孩子带入库区所要面临的风险,而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则对其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
由于宋某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小宋脱离监管,导致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这个责任在于宋某未能对小宋尽到监管义务,故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那么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简而言之,对于本案,何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场所是何某承包用于经营的水库,水库钓鱼规则上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但宋某仍然将小宋带入,将其置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下。
在进入库区后,因宋某沉溺于垂钓,对身边的孩子不警示、不看管、不监护,使其脱离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独自玩耍。最终,小宋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环境之下,来到水边,溺水身亡。宋某则因救助女儿也发生溺亡结果。
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某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管保护义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水库的管理经营者何某安排亲戚余某看管水库,见宋某等人带着小孩来钓鱼,虽然在口头上的进行提醒,但并未严格按照钓鱼规则禁止、拒绝小孩进入水库,在其准许、且放任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发放救生衣要求小孩穿戴,故未尽到普通的、合理的安全救护义务,何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宋某对其本人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责任,由何某承担15%;宋某对小宋的死亡结果则承担80%的责任,由何某承担20%。
至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小宋为801814元,宋某为915042.5元,故由何某承担(801814×20%+915042.5×15%)297618.8元。
最后,通过本案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1、生命只有一次,作为父母,一定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职责来。对于孩子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生活中的危险本就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父母又岂能因一时之欢愉带着孩子以身涉险呢?
2、对于鱼塘的经营者来说,更要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将事故产生的苗头摁熄于起始,杜绝危险发生,有备无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贵州福泉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宋某带着两个女儿和朋友一起来到何某承包的水库钓鱼(100元三小时),在缴纳钓鱼费用后,宋某便开始钓鱼。但在钓鱼过程中,其女儿与朋友的孩子在旁边一直吵闹,宋某等人便将孩子赶到另一旁玩耍。
四个孩子便来到了距离宋某等人较远的地方,其中,宋某的小女儿小宋于当日下午5时许在水库边斜面上用瓶子装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另外三个孩子见状,便上前进行救助,因距离太远,难以拉住小宋,便连忙跑去呼喊宋某施救。
宋某来到案发现场后,遂跳入水中,而后救助未果便沉入水中。其他垂钓者陶某来到现场后跳入水中将小宋救起抢救,未果。
此后无人再敢入水,直到当地派出所打捞队到达后,于当晚9时许才将宋某打捞出来。宋某、小宋于均已死亡。
事后,宋某的家属将水库的经营者何某分两次诉讼告上法院,索要其对宋某、小宋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39215.5元,其中,小宋818569元、宋某920646.5元。
宋某家属认为,本案的发生责任方完全在于水库一方。小宋在水库边玩耍时,因水库边的青苔未及时清理,致小宋滑落水中。此后,宋某见女儿落水又跳入水中施救,由于在此过程中,该库方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施救,那么最终导致宋某父女双双溺亡的结果发生,水库作为经营场所,水库的承包经营者何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宋某家属的说法,何某则提出了如下反驳的观点:
其一,案发地点是何某经营的水库区域,在钓鱼规则上也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在宋某等人到来时,库区相关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提醒。此外,在水库区域也准备了5只救生衣与一艘救生艇,故水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其将孩子带入库区所要面临的风险,而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则对其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
由于宋某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小宋脱离监管,导致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这个责任在于宋某未能对小宋尽到监管义务,故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那么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简而言之,对于本案,何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场所是何某承包用于经营的水库,水库钓鱼规则上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但宋某仍然将小宋带入,将其置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下。
在进入库区后,因宋某沉溺于垂钓,对身边的孩子不警示、不看管、不监护,使其脱离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独自玩耍。最终,小宋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环境之下,来到水边,溺水身亡。宋某则因救助女儿也发生溺亡结果。
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某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管保护义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水库的管理经营者何某安排亲戚余某看管水库,见宋某等人带着小孩来钓鱼,虽然在口头上的进行提醒,但并未严格按照钓鱼规则禁止、拒绝小孩进入水库,在其准许、且放任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发放救生衣要求小孩穿戴,故未尽到普通的、合理的安全救护义务,何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宋某对其本人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责任,由何某承担15%;宋某对小宋的死亡结果则承担80%的责任,由何某承担20%。
至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小宋为801814元,宋某为915042.5元,故由何某承担(801814×20%+915042.5×15%)297618.8元。
最后,通过本案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1、生命只有一次,作为父母,一定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职责来。对于孩子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生活中的危险本就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父母又岂能因一时之欢愉带着孩子以身涉险呢?
2、对于鱼塘的经营者来说,更要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将事故产生的苗头摁熄于起始,杜绝危险发生,有备无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昨晚上看完中日女排赛,我去洗碗,把手机放在水池边的微波炉上,边洗边听“讯飞有声”的音频。收拾完后,我拿过手机,发现通知栏有张祥叶的未接钉钉电话,还有一个173的陌生未接电话。这么晚了,是哪个家长给我打电话,我先打开钉钉,并没有发现任何未接钉钉电话(同事们说,他们也碰到过类似的现象,我让一个同事给我拨打钉钉电话,然后挂断,这次我手机钉钉界面有显示***未接来电)。我正准备回拨173的那个电话,这个电话再次打过来。“何老师,快来坐车呀,”,原来是张祥叶,好奇怪,“我不坐车呀,我在家里”,“可是 您在群里说要坐车呀”,我连忙打开群,“没有啊”,我截屏传过去,让祥叶也截图穿过来我看。她传过来的图片清晰显示我在9:57发消息坐车!已经十几分钟过去了,我赶忙说,“真对不起,让你们等这么久,快走”,“没事,就我和国旭”。
我百思不得其解,今天早上下车时,我问黄师傅,黄师傅也奇怪,因为我几乎不坐这一趟车。而且,黄师傅还说,张祥叶给我打第一个电话,被我挂掉了。这又让我很惊讶:我根本就没有挂过任何电话啊!后来国旭说,他们还以为我正在路上往车上赶,所以挂掉了。又过了一会儿,还是没见我的人,张祥叶再次给我打电话。(手机上显示:22:11未接来电,22:11来电,42秒。这两个电话间最多隔不超过1分钟)
我反复回忆。昨天晚上,我记不清什么时候,看群消息,张祥叶说要坐车(21:06),当时,我还看到了黄师傅回复“收到”(21:58),我还以为是黄师傅回复张祥叶的消息。现在想来,难道说那时候我不小心发送了消息?黄师傅回复我的?但有几点不明白:我要键盘输入“坐车”,另外,我还要找到黄师傅的头像@他。做这些动作,竟然自己浑然不知?!再回忆,昨天下午17:45,我@黄师傅,坐车。这期间到张祥叶发消息又有8条消息,已经超过了我手机的一屏,要把那个复制粘贴,还得把屏往下滑。这个动作也是比较大的!
至于挂电话,难道是我从微波炉上拿下电话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但正常情况下,有电话打进时,讯飞有声会暂停,如果一直未接听自动挂断后,讯飞有声才自动继续。可是这种情况也没有!还有就是很极端的,刚好进来的一瞬间,讯飞有声正要暂停的瞬间,电话被我触屏挂断了,所以它又瞬间恢复继续播放了!
今天早上坐车时,同事问我,也有同事说是不是有同名的人发了那条消息!这 根本不可能!是不是中毒了?苹果系统,还没听说中毒的事例。
如果一切都是正常的,一切都如我分析的,那么只能说:“无巧不成书”,短时间内,几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都发生了!
我百思不得其解,今天早上下车时,我问黄师傅,黄师傅也奇怪,因为我几乎不坐这一趟车。而且,黄师傅还说,张祥叶给我打第一个电话,被我挂掉了。这又让我很惊讶:我根本就没有挂过任何电话啊!后来国旭说,他们还以为我正在路上往车上赶,所以挂掉了。又过了一会儿,还是没见我的人,张祥叶再次给我打电话。(手机上显示:22:11未接来电,22:11来电,42秒。这两个电话间最多隔不超过1分钟)
我反复回忆。昨天晚上,我记不清什么时候,看群消息,张祥叶说要坐车(21:06),当时,我还看到了黄师傅回复“收到”(21:58),我还以为是黄师傅回复张祥叶的消息。现在想来,难道说那时候我不小心发送了消息?黄师傅回复我的?但有几点不明白:我要键盘输入“坐车”,另外,我还要找到黄师傅的头像@他。做这些动作,竟然自己浑然不知?!再回忆,昨天下午17:45,我@黄师傅,坐车。这期间到张祥叶发消息又有8条消息,已经超过了我手机的一屏,要把那个复制粘贴,还得把屏往下滑。这个动作也是比较大的!
至于挂电话,难道是我从微波炉上拿下电话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但正常情况下,有电话打进时,讯飞有声会暂停,如果一直未接听自动挂断后,讯飞有声才自动继续。可是这种情况也没有!还有就是很极端的,刚好进来的一瞬间,讯飞有声正要暂停的瞬间,电话被我触屏挂断了,所以它又瞬间恢复继续播放了!
今天早上坐车时,同事问我,也有同事说是不是有同名的人发了那条消息!这 根本不可能!是不是中毒了?苹果系统,还没听说中毒的事例。
如果一切都是正常的,一切都如我分析的,那么只能说:“无巧不成书”,短时间内,几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都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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