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焦慧强果然跟最高院有关,跟我想的一致。原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杨征宇为案件走后门亲自给北京海淀区法院院长焦慧强行贿三十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院长的时候一个案子上就贪30万。难怪北京法院判决的时候,只报说贪污罪受贿罪特别巨大,都没敢报具体数额!毕竟是自己北京法院系统的,贪这么多不好意思报出来。能藏着掖着就藏着掖着呗!
杨征宇,原最高法民二庭庭长,现专做最高院再审案件律师。
[嘻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焦慧强犯贪污罪受贿罪, 获刑11年】
https://t.cn/A6Ajqmbf
【我举报名单中最直接的一号保护伞被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李囡副庭长和杨德嘉庭长的保护伞,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焦慧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焦慧强,就是批准拘留我的人!】
陈文伍评:这种贪官污吏就应该判死刑!至少也得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在北京法院和检察院当过领导就是好,又是贪污罪又是受贿罪的才被判11年,数额特别巨大,具体还不公布。
![](https://wx4.sinaimg.cn/large/4bc7844dly1h6k9uh5u6vj20ox1hzgwg.jpg)
杨征宇,原最高法民二庭庭长,现专做最高院再审案件律师。
[嘻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焦慧强犯贪污罪受贿罪, 获刑11年】
https://t.cn/A6Ajqmbf
【我举报名单中最直接的一号保护伞被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李囡副庭长和杨德嘉庭长的保护伞,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焦慧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焦慧强,就是批准拘留我的人!】
陈文伍评:这种贪官污吏就应该判死刑!至少也得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在北京法院和检察院当过领导就是好,又是贪污罪又是受贿罪的才被判11年,数额特别巨大,具体还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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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读懂良法善治#【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破浪前行】9月20日,“良法善治”网络主题宣传活动走进海淀检察院,探寻海淀检察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守护企业创新微光的生动故事。针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解决时效这一问题,光明网记者在现场向海淀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提问。据悉,海淀区检察院已经率先设立了北京市第一个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处,集中办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也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的协同发展工作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机制,邀请技术调查官、权利人等各方共同就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接触性等问题展开研讨并出具专业性意见,夯实了证据链条,为后续对专业司法鉴定的审查奠定基础,极大地节约了案件审判时间,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文:光明网记者王晓秋;图:北京政法网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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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9家餐饮企业被查处,其中3家被暂停外卖业务】近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中宏卫泰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
存在后厨环境不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红色火山餐饮服务中心(招牌名称:香约串吧)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3、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城川居饭庄(招牌名称:城川居饭庄)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4、北京张华小吃店(招牌名称:成都美食)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茉莉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蒙吃蒙喝茉莉园)
存在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
存在开封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贮存、冰箱温度不符合储存要求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鑫实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招牌名称:红星饸饹面)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烧将烧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烧将)
存在操作间内进口冷链冰箱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北京知春路金凤成祥西饼店(招牌名称:金凤成祥)
存在操作间台面脏乱差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北京消协)
![](https://wx1.sinaimg.cn/large/001UsgyAly1h6k80becxij60rn0rndgw02.jpg)
1、北京中宏卫泰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
存在后厨环境不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红色火山餐饮服务中心(招牌名称:香约串吧)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3、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城川居饭庄(招牌名称:城川居饭庄)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4、北京张华小吃店(招牌名称:成都美食)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茉莉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蒙吃蒙喝茉莉园)
存在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
存在开封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贮存、冰箱温度不符合储存要求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鑫实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招牌名称:红星饸饹面)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烧将烧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烧将)
存在操作间内进口冷链冰箱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北京知春路金凤成祥西饼店(招牌名称:金凤成祥)
存在操作间台面脏乱差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北京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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