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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没续签,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补偿金吗?】职场中,很多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见公司没有续签的意思,就认为公司是不想要自己了,想辞退自己,就会主动选择离职,但事实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为企业,不少用人单位则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想续签就续签,不想续签就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上这样想是不对的,随意辞退员工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关于合同期满没续签,用人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补偿金,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详细的看一下:
案例:
廖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0年1月8日进入上海某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岗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
2015年1月28日,公司向廖某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文本载明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廖某对劳动合同地点约定为上海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载明具体的地址而不是写“上海”。公司管理人员解释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上海是统一格式,之前的劳动合同也是这样约定 的,对廖某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廖某以公司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2月25日,公司向廖某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廖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5年4月13日,廖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廖某和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5日期满。由于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廖某提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期限类型作了变更外,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廖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系非公司方原因导致的,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廖某提出因劳动合同地点没有具体明确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该理由并不构成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为此前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的也是上海,因此廖某的请求缺乏依据。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工作地点的内容,载明工作地点为上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廖某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应该需要更加具体,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存有争议,但不能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归责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假如公司要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仍需要与廖某协商,公司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期限类型作了变更外,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廖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拒绝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双方协商一致,都不续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续签合同降低岗位、薪酬条件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没有续签但劳动者仍然在岗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也有些法院的判决不支持二倍工资,但倾向性意见仍支持员工二倍工资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现象比较普遍。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疏忽,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以为合同期满后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因为领导不在,要等领导出差回来等。
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就容易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另外,很多人也不清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这里一起回答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
所以这方面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是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双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时,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还是要谨慎,千万不要等到出了事情再后悔,合同到期要及时签订,不要自认为可以不签,或者延迟签订。及时签订,可以帮企业规避很多麻烦。作者:优宝杖法务服务平台(合同审核、合同撰写、企业法务服务都可以去优宝杖官方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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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期满没续签,用人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补偿金,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详细的看一下:
案例:
廖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0年1月8日进入上海某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岗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
2015年1月28日,公司向廖某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文本载明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廖某对劳动合同地点约定为上海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载明具体的地址而不是写“上海”。公司管理人员解释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上海是统一格式,之前的劳动合同也是这样约定 的,对廖某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廖某以公司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2月25日,公司向廖某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廖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5年4月13日,廖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廖某和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5日期满。由于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廖某提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期限类型作了变更外,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廖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系非公司方原因导致的,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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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工作地点的内容,载明工作地点为上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廖某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应该需要更加具体,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存有争议,但不能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归责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假如公司要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仍需要与廖某协商,公司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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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协商一致,都不续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续签合同降低岗位、薪酬条件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没有续签但劳动者仍然在岗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也有些法院的判决不支持二倍工资,但倾向性意见仍支持员工二倍工资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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