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调理失眠的好粥:一觉到天亮!
“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失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的情志受伤,从而给五脏六腑带来压力,这些受伤的脏器反作用到大脑,于是你就只能“望空兴叹”了。
除了情志问题,工作压力大会失眠、吃多了会失眠、神经衰弱会失眠、颈椎病会失眠、冠心病也会失眠......失眠者轻则噩梦缠身、眠浅易醒,重则身体虚脱、精神错乱。
到底有什么方法可以一解失眠之苦,让神经衰弱者也能一觉到天明呢?西医的舒乐安定的确可以让患者即时入睡,但长期服用会形成心理依赖和身体依赖,以后想摆脱它便是难于上青天。而中医原理听起来又太复杂,什么心火炽盛、肝郁化火、痰热内扰.......让很多患者完全摸不着头脑。
前些年,我和一位朋友偶然谈到睡眠养生的一些问题,我的这位朋友曾经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症,经常整宿整宿地睡不着,白天却困得瞌睡连连,如此这般恶性循环,真是让他苦不堪言。后来据说是他老家的大伯给他送来一袋小米,还有一种叫半夏的中药,让他每天睡前喝一碗小米半夏粥。
一两个月下来,他的睡眠质量得到了根本的改善;睡眠好了,精神饱满,心情愉快,神经衰弱症也逐渐消失。真是得来全不费功夫啊!以前我都用方药治疗失眠,很少考虑到药膳。既然可以不吃苦口之药,而得到同样的治疗效果,那何乐而不为呢?回到北京后,我对小米和半夏重新进行研究配伍:用小米30克,清半夏2克(注意半夏一定要温水下锅),煮成粥让病人每晚服用,如此连续一个月,失眠症状多数可以根除。留意周围经常喝小米粥的人,你也会发现他们之中很少有睡眠不好的。
我有个患者,是个做广告创意的女孩,有天因失眠情绪失控,竟然半夜起来找剪刀,把自己的头发给剪了。后来,她找到我诊治,恰逢其时地成了我的第一个“小米病人”。我给女孩开了小米半夏粥的方子,她有些怀疑地看着我:“光喝小米粥就能把失眠治好?”我对她说:“你就当夜宵吃吧,反正小米粥营养丰富,喝了绝对有好处。”
小姑娘半信半疑地走了,我估计她也不会照我说的话去做,年轻人哪有熬粥的耐心!可是一个月后她又来诊所找我,对我说:“原本我也没指望这粥能治好失眠,反正是死马当成活马医,没想到现在真的可以一觉睡到自然醒了。”其实,我国古代就有用小米治疗失眠的方子。小米味甘、性寒,《 本草纲目》说它能“治反胃热痢”,煮粥吃能“益丹田,补虚损,开肠胃”。
历代中医也都认为小米有滋阴养血、清热解渴、健胃除湿、和胃安眠等功效。中医学还讲,胃不和则卧不安,虚劳虚烦不得眠,失眠与心、肝、脾、肾等脏腑的失常及阴血不足密切相关。
而现代医学研究发现,小米是抑制失眠的最好食物,因为它里面含有丰富的色氨酸,其含量在所有谷物中独占鳌头。色氨酸能促进大脑神经细胞分泌出一种使人欲睡的神经递质五羟色胺,使大脑思维活动受到暂时抑制,让人产生困倦感。另外,小米含丰富的淀粉,吃了以后使人产生温饱感,也可以促进胰岛素的分泌,提高进入脑内色氨酸的量。总而言之,小米熬成粥,临睡前喝一碗,就能使兴奋的人安静地入睡。
半夏则是一种常用的中药,最早见于《 神农本草经》,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的功效,治疗头晕不眠很有效果。半夏有很多品种,清半夏、姜半夏、法半夏、苏半夏等,它们的功效略有不同,你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清半夏治失眠的效果最好,煮粥一定要买清半夏。小米与清半夏合用煮粥睡前喝,一般有一两个月失眠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当然,如果喝粥的时候适量加入少许白糖,则催眠效果更好。
从那个女孩之后,我经常用小米半夏这个方子。如今,治好的病人已经有十几个,更重要的是,这些病人长期服用小米粥后,失眠反复的现象非常之少。当然,不光是小米半夏粥可以治疗失眠,用小米做主料,适当地添加其他配料和一些中药成分,也能很好地消除多种不同类型的失眠症状。 不同类型失眠的食疗方:
心烦郁闷型失眠:小米100克,甘草10克,红枣20克
劳心伤神、心血亏虚型失眠:小米200克,合欢花15克,黑豆50克
脾胃虚弱、气血虚损型失眠:小米200克,红枣、桂圆各30克,五味子10克
阴虚、五心烦热型失眠:小米、糯米各100克,红枣、山药各50克,生姜3片,红糖适量
高血压失眠:小米200克,黑豆50克,黑芝麻10克,生地黄、地骨皮各10克
更年期失眠:小米200克,芹菜、山楂各50克
另外,对于偶尔失眠的人,也可以采用一种临时性、见效更快的办法:取梳齿不尖锐的木梳,从前额经头顶向后脑勺梳理,先中央后两侧,反复梳理,直到有睡意。
梳理时静心体验其乐趣,手法轻重以舒适为度。这样的梳理能刺激经过大脑的经络,让人很快入睡。平时我心绪不佳时,就用这个法子让自己尽快入睡,肯定能睡个好觉。
来源王彤《百病不生》
“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失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的情志受伤,从而给五脏六腑带来压力,这些受伤的脏器反作用到大脑,于是你就只能“望空兴叹”了。
除了情志问题,工作压力大会失眠、吃多了会失眠、神经衰弱会失眠、颈椎病会失眠、冠心病也会失眠......失眠者轻则噩梦缠身、眠浅易醒,重则身体虚脱、精神错乱。
到底有什么方法可以一解失眠之苦,让神经衰弱者也能一觉到天明呢?西医的舒乐安定的确可以让患者即时入睡,但长期服用会形成心理依赖和身体依赖,以后想摆脱它便是难于上青天。而中医原理听起来又太复杂,什么心火炽盛、肝郁化火、痰热内扰.......让很多患者完全摸不着头脑。
前些年,我和一位朋友偶然谈到睡眠养生的一些问题,我的这位朋友曾经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症,经常整宿整宿地睡不着,白天却困得瞌睡连连,如此这般恶性循环,真是让他苦不堪言。后来据说是他老家的大伯给他送来一袋小米,还有一种叫半夏的中药,让他每天睡前喝一碗小米半夏粥。
一两个月下来,他的睡眠质量得到了根本的改善;睡眠好了,精神饱满,心情愉快,神经衰弱症也逐渐消失。真是得来全不费功夫啊!以前我都用方药治疗失眠,很少考虑到药膳。既然可以不吃苦口之药,而得到同样的治疗效果,那何乐而不为呢?回到北京后,我对小米和半夏重新进行研究配伍:用小米30克,清半夏2克(注意半夏一定要温水下锅),煮成粥让病人每晚服用,如此连续一个月,失眠症状多数可以根除。留意周围经常喝小米粥的人,你也会发现他们之中很少有睡眠不好的。
我有个患者,是个做广告创意的女孩,有天因失眠情绪失控,竟然半夜起来找剪刀,把自己的头发给剪了。后来,她找到我诊治,恰逢其时地成了我的第一个“小米病人”。我给女孩开了小米半夏粥的方子,她有些怀疑地看着我:“光喝小米粥就能把失眠治好?”我对她说:“你就当夜宵吃吧,反正小米粥营养丰富,喝了绝对有好处。”
小姑娘半信半疑地走了,我估计她也不会照我说的话去做,年轻人哪有熬粥的耐心!可是一个月后她又来诊所找我,对我说:“原本我也没指望这粥能治好失眠,反正是死马当成活马医,没想到现在真的可以一觉睡到自然醒了。”其实,我国古代就有用小米治疗失眠的方子。小米味甘、性寒,《 本草纲目》说它能“治反胃热痢”,煮粥吃能“益丹田,补虚损,开肠胃”。
历代中医也都认为小米有滋阴养血、清热解渴、健胃除湿、和胃安眠等功效。中医学还讲,胃不和则卧不安,虚劳虚烦不得眠,失眠与心、肝、脾、肾等脏腑的失常及阴血不足密切相关。
而现代医学研究发现,小米是抑制失眠的最好食物,因为它里面含有丰富的色氨酸,其含量在所有谷物中独占鳌头。色氨酸能促进大脑神经细胞分泌出一种使人欲睡的神经递质五羟色胺,使大脑思维活动受到暂时抑制,让人产生困倦感。另外,小米含丰富的淀粉,吃了以后使人产生温饱感,也可以促进胰岛素的分泌,提高进入脑内色氨酸的量。总而言之,小米熬成粥,临睡前喝一碗,就能使兴奋的人安静地入睡。
半夏则是一种常用的中药,最早见于《 神农本草经》,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的功效,治疗头晕不眠很有效果。半夏有很多品种,清半夏、姜半夏、法半夏、苏半夏等,它们的功效略有不同,你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清半夏治失眠的效果最好,煮粥一定要买清半夏。小米与清半夏合用煮粥睡前喝,一般有一两个月失眠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当然,如果喝粥的时候适量加入少许白糖,则催眠效果更好。
从那个女孩之后,我经常用小米半夏这个方子。如今,治好的病人已经有十几个,更重要的是,这些病人长期服用小米粥后,失眠反复的现象非常之少。当然,不光是小米半夏粥可以治疗失眠,用小米做主料,适当地添加其他配料和一些中药成分,也能很好地消除多种不同类型的失眠症状。 不同类型失眠的食疗方:
心烦郁闷型失眠:小米100克,甘草10克,红枣20克
劳心伤神、心血亏虚型失眠:小米200克,合欢花15克,黑豆50克
脾胃虚弱、气血虚损型失眠:小米200克,红枣、桂圆各30克,五味子10克
阴虚、五心烦热型失眠:小米、糯米各100克,红枣、山药各50克,生姜3片,红糖适量
高血压失眠:小米200克,黑豆50克,黑芝麻10克,生地黄、地骨皮各10克
更年期失眠:小米200克,芹菜、山楂各50克
另外,对于偶尔失眠的人,也可以采用一种临时性、见效更快的办法:取梳齿不尖锐的木梳,从前额经头顶向后脑勺梳理,先中央后两侧,反复梳理,直到有睡意。
梳理时静心体验其乐趣,手法轻重以舒适为度。这样的梳理能刺激经过大脑的经络,让人很快入睡。平时我心绪不佳时,就用这个法子让自己尽快入睡,肯定能睡个好觉。
来源王彤《百病不生》
KEK Chain
与以太坊一样,KEK 链允许各方使用代码创建智能合约,以指定执行合约功能的虚拟机 (VM) 的行为。KeK 链致力于在不影响去中心化的情况下解决可扩展性和可用性问题,为 DApps/用户功能提供可扩展性和卓越的用户体验
KeK Chain 依赖于具有权益证明和权限证明 (PoSA) 共识的系统,可以支持较短的出块时间和较低的费用。
PoSA 是 PoA 和 PoS 的组合。 区块是由一组有限的验证者产生的,它们是根据基于质押的治理选出的。 验证者轮流以 PoA 的方式出块
代币经济学:
公开预售:36%
私募:19.5%
流动性:24%
团队:10%
空投:1.5%
营销:5%
战略合作伙伴:4%
重要链接‼️
官网:https://t.cn/A6SM0W3c
电报:https://t.cn/A6SM0W35
(免责声明):文章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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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他入赘到我们家三十余年了,当年入赘的时候和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的生养死葬都由他们夫妻负责,赔偿金肯定要分给我!”
“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赔偿金更应该分给我!”
……
法庭上,两位古稀老人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赔偿款分配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嫁出去,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邓某与姚某、小明、小天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未有李某和姚某签字。被告姚某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某、被告姚某对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某、姚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新晃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系李某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李某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没有需要扶养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姚某已年满55周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某,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姚某还有两个儿子,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扣减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邓某系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也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邓某共有三个儿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扣减另外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中国普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他入赘到我们家三十余年了,当年入赘的时候和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的生养死葬都由他们夫妻负责,赔偿金肯定要分给我!”
“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赔偿金更应该分给我!”
……
法庭上,两位古稀老人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赔偿款分配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嫁出去,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邓某与姚某、小明、小天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未有李某和姚某签字。被告姚某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某、被告姚某对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某、姚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新晃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系李某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李某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没有需要扶养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姚某已年满55周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某,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姚某还有两个儿子,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扣减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邓某系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也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邓某共有三个儿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扣减另外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中国普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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