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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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不上心,小孩下河游泳溺亡凭什么让我们赔钱?”四川眉山,四名未成年人于暑假相约下河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父母将同游者父母与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857,632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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