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跌价能找物业赔偿吗?法院判了!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11-12
住房商品化后,物业纠纷成为老百姓极为关心的问题。然而,美好的社区生活、优质的物业服务,不是靠“花式”营销或不交物业费式的“维权”即能实现。在温岭市,环雅公司依约履行着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而业主江某却因邻居违建、房产跌价,及向该物业公司反映没得到满意结果而拒不支付物业费。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环雅公司的诉求。
物业收费明约定
浙江温岭某房地产商于2012年在城区建造了一商品房小区。
同年4月,房地产商与环雅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小区的物业由环雅公司管理,业主按其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交纳全年的物业费等等。合同订立后,环雅公司依约对小区里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2015年,市民江某在该小区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3.17平方米的房子,满心期待着住在新房子里的未来生活。
邻居违建起纠纷
在收房时,江某发现:隔壁邻居私自将进户门外移并装了外开式的房门,占据一米多的公共通道,房门一开就能挨到自己家,进出十分逼仄,并破坏了消防、通信、水电的设施及外部墙面,当即拒绝签收。
房地产商多次与他沟通,说这事找环雅公司就能办好。2016年8月,江某为了早点拿到房产证而最终签字收了房。
随即,江某找到环雅公司反映情况。环雅公司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江某将违建部分恢复原状。
验收当日,江某发现被占楼道虽已恢复原状,但墙面凹凸不平,粉刷色差大。另外,他还丈量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邻居仍占用约13厘米宽的公共通道部分。
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从2018年11月开始就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2019年底,江某把小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产跌价由谁赔
2019年以来,环雅公司曾两次提起诉讼,却均以撤诉终了。
迫于无奈,2020年环雅公司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物业费28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江某提出,因为物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房屋楼道短13厘米,且破坏了包括消防、通信、水电在内的设施,很不安全,导致卖房时亏了10万余元。
他还提出,环雅公司作为一个有偿服务的机构,有义务监管业主的各项行为,房价下跌的原因就是该公司在业主违建时没有尽到阻却义务,其应当承担自己卖房差价20%的赔偿责任。
环雅公司则认为,他们对江某对门的业主违建一事曾进行积极的跟进,也通知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对门业主也非常配合,将违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物业公司已尽责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比如未及时制止江某邻居的搭建行为等,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且整改过程中,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解析: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整治违建应各负其责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楼道公共空间“圈”成“储藏室”的违法改建的业主。面积不够楼道凑。楼道公共空间被占用并不是个例。部分业主甚至认为自己对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
然而,法律早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侵占共有领域,均属于侵犯业主之共有权利。都在一栋楼里,装修改造必然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在临时占用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在改变房屋结构时更要慎重,要征询邻居的同意,并向物业询问报备,避免造成不能修复的损害。
二是维权“不成”的业主。业主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并不是理性的做法。
业主在发现邻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区域时,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如果谈不拢,业主可以找业委会、社区调解或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解决的方法。调解不成,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若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加以纠正。当然,也可以直接以违建侵权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真的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违规搭建是物业服务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影响到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及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小区的管理者,没有行政执法权,发现问题也只能加以劝导、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业主违建等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管检查,及时予以制止。行为人不听劝的,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意识到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会造成隐患;还要建议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发挥自治监督作用,及时劝阻违规业主。
四是具有“实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者利用住宅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躲猫猫”,使得执法人员“进门难”。只能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治理的效果。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保持对新生违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城管+社区+物业”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巡查作用,实现小区违建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同时,要有效整合社区、物业、居民等多方力量,强化巡查监管,力求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责任编辑:赵子贺)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11-12
住房商品化后,物业纠纷成为老百姓极为关心的问题。然而,美好的社区生活、优质的物业服务,不是靠“花式”营销或不交物业费式的“维权”即能实现。在温岭市,环雅公司依约履行着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而业主江某却因邻居违建、房产跌价,及向该物业公司反映没得到满意结果而拒不支付物业费。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环雅公司的诉求。
物业收费明约定
浙江温岭某房地产商于2012年在城区建造了一商品房小区。
同年4月,房地产商与环雅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小区的物业由环雅公司管理,业主按其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交纳全年的物业费等等。合同订立后,环雅公司依约对小区里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2015年,市民江某在该小区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3.17平方米的房子,满心期待着住在新房子里的未来生活。
邻居违建起纠纷
在收房时,江某发现:隔壁邻居私自将进户门外移并装了外开式的房门,占据一米多的公共通道,房门一开就能挨到自己家,进出十分逼仄,并破坏了消防、通信、水电的设施及外部墙面,当即拒绝签收。
房地产商多次与他沟通,说这事找环雅公司就能办好。2016年8月,江某为了早点拿到房产证而最终签字收了房。
随即,江某找到环雅公司反映情况。环雅公司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江某将违建部分恢复原状。
验收当日,江某发现被占楼道虽已恢复原状,但墙面凹凸不平,粉刷色差大。另外,他还丈量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邻居仍占用约13厘米宽的公共通道部分。
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从2018年11月开始就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2019年底,江某把小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产跌价由谁赔
2019年以来,环雅公司曾两次提起诉讼,却均以撤诉终了。
迫于无奈,2020年环雅公司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物业费28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江某提出,因为物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房屋楼道短13厘米,且破坏了包括消防、通信、水电在内的设施,很不安全,导致卖房时亏了10万余元。
他还提出,环雅公司作为一个有偿服务的机构,有义务监管业主的各项行为,房价下跌的原因就是该公司在业主违建时没有尽到阻却义务,其应当承担自己卖房差价20%的赔偿责任。
环雅公司则认为,他们对江某对门的业主违建一事曾进行积极的跟进,也通知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对门业主也非常配合,将违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物业公司已尽责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比如未及时制止江某邻居的搭建行为等,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且整改过程中,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解析: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整治违建应各负其责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楼道公共空间“圈”成“储藏室”的违法改建的业主。面积不够楼道凑。楼道公共空间被占用并不是个例。部分业主甚至认为自己对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
然而,法律早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侵占共有领域,均属于侵犯业主之共有权利。都在一栋楼里,装修改造必然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在临时占用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在改变房屋结构时更要慎重,要征询邻居的同意,并向物业询问报备,避免造成不能修复的损害。
二是维权“不成”的业主。业主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并不是理性的做法。
业主在发现邻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区域时,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如果谈不拢,业主可以找业委会、社区调解或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解决的方法。调解不成,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若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加以纠正。当然,也可以直接以违建侵权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真的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违规搭建是物业服务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影响到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及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小区的管理者,没有行政执法权,发现问题也只能加以劝导、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业主违建等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管检查,及时予以制止。行为人不听劝的,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意识到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会造成隐患;还要建议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发挥自治监督作用,及时劝阻违规业主。
四是具有“实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者利用住宅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躲猫猫”,使得执法人员“进门难”。只能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治理的效果。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保持对新生违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城管+社区+物业”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巡查作用,实现小区违建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同时,要有效整合社区、物业、居民等多方力量,强化巡查监管,力求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责任编辑:赵子贺)
#案例播报#【房产跌价能找物业赔偿吗?法院判了!】住房商品化后,物业纠纷成为老百姓极为关心的问题。然而,美好的社区生活、优质的物业服务,不是靠“花式”营销或不交物业费式的“维权”即能实现。在温岭市,环雅公司依约履行着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而业主江某却因邻居违建、房产跌价,及向该物业公司反映没得到满意结果而拒不支付物业费。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环雅公司的诉求。
物业收费明约定
浙江温岭某房地产商于2012年在城区建造了一商品房小区。
同年4月,房地产商与环雅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小区的物业由环雅公司管理,业主按其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交纳全年的物业费等等。合同订立后,环雅公司依约对小区里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2015年,市民江某在该小区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3.17平方米的房子,满心期待着住在新房子里的未来生活。
邻居违建起纠纷
在收房时,江某发现:隔壁邻居私自将进户门外移并装了外开式的房门,占据一米多的公共通道,房门一开就能挨到自己家,进出十分逼仄,并破坏了消防、通信、水电的设施及外部墙面,当即拒绝签收。
房地产商多次与他沟通,说这事找环雅公司就能办好。2016年8月,江某为了早点拿到房产证而最终签字收了房。
随即,江某找到环雅公司反映情况。环雅公司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江某将违建部分恢复原状。
验收当日,江某发现被占楼道虽已恢复原状,但墙面凹凸不平,粉刷色差大。另外,他还丈量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邻居仍占用约13厘米宽的公共通道部分。
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从2018年11月开始就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2019年底,江某把小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产跌价由谁赔
2019年以来,环雅公司曾两次提起诉讼,却均以撤诉终了。
迫于无奈,2020年环雅公司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物业费28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江某提出,因为物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房屋楼道短13厘米,且破坏了包括消防、通信、水电在内的设施,很不安全,导致卖房时亏了10万余元。
他还提出,环雅公司作为一个有偿服务的机构,有义务监管业主的各项行为,房价下跌的原因就是该公司在业主违建时没有尽到阻却义务,其应当承担自己卖房差价20%的赔偿责任。
环雅公司则认为,他们对江某对门的业主违建一事曾进行积极的跟进,也通知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对门业主也非常配合,将违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物业公司已尽责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比如未及时制止江某邻居的搭建行为等,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且整改过程中,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解析: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整治违建应各负其责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楼道公共空间“圈”成“储藏室”的违法改建的业主。面积不够楼道凑。楼道公共空间被占用并不是个例。部分业主甚至认为自己对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
然而,法律早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侵占共有领域,均属于侵犯业主之共有权利。都在一栋楼里,装修改造必然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在临时占用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在改变房屋结构时更要慎重,要征询邻居的同意,并向物业询问报备,避免造成不能修复的损害。
二是维权“不成”的业主。业主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并不是理性的做法。
业主在发现邻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区域时,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如果谈不拢,业主可以找业委会、社区调解或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解决的方法。调解不成,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若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加以纠正。当然,也可以直接以违建侵权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真的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违规搭建是物业服务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影响到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及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小区的管理者,没有行政执法权,发现问题也只能加以劝导、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业主违建等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管检查,及时予以制止。行为人不听劝的,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意识到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会造成隐患;还要建议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发挥自治监督作用,及时劝阻违规业主。
四是具有“实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者利用住宅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躲猫猫”,使得执法人员“进门难”。只能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治理的效果。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保持对新生违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城管+社区+物业”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巡查作用,实现小区违建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同时,要有效整合社区、物业、居民等多方力量,强化巡查监管,力求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物业收费明约定
浙江温岭某房地产商于2012年在城区建造了一商品房小区。
同年4月,房地产商与环雅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小区的物业由环雅公司管理,业主按其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交纳全年的物业费等等。合同订立后,环雅公司依约对小区里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2015年,市民江某在该小区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3.17平方米的房子,满心期待着住在新房子里的未来生活。
邻居违建起纠纷
在收房时,江某发现:隔壁邻居私自将进户门外移并装了外开式的房门,占据一米多的公共通道,房门一开就能挨到自己家,进出十分逼仄,并破坏了消防、通信、水电的设施及外部墙面,当即拒绝签收。
房地产商多次与他沟通,说这事找环雅公司就能办好。2016年8月,江某为了早点拿到房产证而最终签字收了房。
随即,江某找到环雅公司反映情况。环雅公司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江某将违建部分恢复原状。
验收当日,江某发现被占楼道虽已恢复原状,但墙面凹凸不平,粉刷色差大。另外,他还丈量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邻居仍占用约13厘米宽的公共通道部分。
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从2018年11月开始就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2019年底,江某把小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产跌价由谁赔
2019年以来,环雅公司曾两次提起诉讼,却均以撤诉终了。
迫于无奈,2020年环雅公司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物业费28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江某提出,因为物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房屋楼道短13厘米,且破坏了包括消防、通信、水电在内的设施,很不安全,导致卖房时亏了10万余元。
他还提出,环雅公司作为一个有偿服务的机构,有义务监管业主的各项行为,房价下跌的原因就是该公司在业主违建时没有尽到阻却义务,其应当承担自己卖房差价20%的赔偿责任。
环雅公司则认为,他们对江某对门的业主违建一事曾进行积极的跟进,也通知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对门业主也非常配合,将违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物业公司已尽责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比如未及时制止江某邻居的搭建行为等,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且整改过程中,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解析: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整治违建应各负其责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楼道公共空间“圈”成“储藏室”的违法改建的业主。面积不够楼道凑。楼道公共空间被占用并不是个例。部分业主甚至认为自己对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
然而,法律早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侵占共有领域,均属于侵犯业主之共有权利。都在一栋楼里,装修改造必然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在临时占用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在改变房屋结构时更要慎重,要征询邻居的同意,并向物业询问报备,避免造成不能修复的损害。
二是维权“不成”的业主。业主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并不是理性的做法。
业主在发现邻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区域时,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如果谈不拢,业主可以找业委会、社区调解或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解决的方法。调解不成,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若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加以纠正。当然,也可以直接以违建侵权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真的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部分业主违规搭建是物业服务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影响到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及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小区的管理者,没有行政执法权,发现问题也只能加以劝导、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业主违建等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管检查,及时予以制止。行为人不听劝的,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意识到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会造成隐患;还要建议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发挥自治监督作用,及时劝阻违规业主。
四是具有“实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者利用住宅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躲猫猫”,使得执法人员“进门难”。只能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治理的效果。
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保持对新生违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城管+社区+物业”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巡查作用,实现小区违建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同时,要有效整合社区、物业、居民等多方力量,强化巡查监管,力求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电动汽车之战】:日本车企最终能否胜出?
汽车行业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追求零排放的汽车电动化发展趋势也十分迅猛。尽管在日本的普及速度较慢,但在中国和欧美,电动汽车(EV)正在稳步扩大市场份额。车企方面,除了美国特斯拉外,中国的传统车企和网络巨头也纷纷入局。日本车企最终是否能在这场逐渐呈现出“群雄割据”局面的EV战争中夺得胜利?
~EV销量前16强,日本车仅占一席~
在电动汽车(EV)销量迅猛增长的国际市场上,日本车企的地位正在相对下降。举例来说,2020年,日企汽车中只有日产的聆风一款挺进了全球EV销量十强,而且排名也从2019年的第3位滑落到了第7位,可谓每况愈下。那么,日本车企最终能否在未来愈演愈烈的“EV战争”中生存下来?本文将对此展开探讨。
首先要说明一下,本文所说的EV并非电动车。通常来说,EV指的是利用电池内蓄积的电力驱动电机行驶的车辆,也叫做BEV(Battery Electric Vehicle)或Pure EV。
而电动车是所有通过电机获得驱动力的车辆的总称,除了同时配备燃油引擎和电机的混合动力车(HV)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HV)外,还包括EV、燃料电池汽车(FCV)等。同时,由于EV和FCV在行驶过程中不会排放CO2,所以它们也被统称为零排放汽车(ZEV)。另外,尽管许多国际统计都把EV和PHV一并归为插电式汽车,但本文仅提取EV的数据加以论述。
首先让我们来纵观全球的EV市场。
目前,中国是全球EV市场的领头羊,其后依次是欧洲和美国。顺便提一句,2020年中国EV销量突破100万辆,欧洲和美国分别达到了72万辆和25万辆。其中,欧洲的年增长率最高,同比增长了112%。
不过,人们普遍认为,最大的原因在于欧洲各国提高了购买EV的补贴标准。比如,德国把此前3000欧元的联邦政府补贴提高到了6000欧元,再加上车企给的3000欧元,购买一辆EV就可以得到多达9000欧元(约合120万日元)的补贴(车价低于4万欧元的情况)。此项补贴制度一直实施到了2020年底。
同样,法国也于2020年6月推出了限时补贴制度。购买或租赁EV的个人将获得7000欧元(比以前多1000欧元,约合92万日元)的补贴(车价低于4.5万欧元的情况)。
~欧洲制造的EV在欧洲市场的存在感日益提升~
上述国家的政策都具有在新冠疫情中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强烈色彩,其结果是促进了欧洲产EV在欧洲市场销量激增。以排名第一的雷诺Zoe为首,欧洲制造的EV在销量榜前十名中占据了六席。最终,EV在乘用车整体销量中的占比从上一年的2.6%跃升到了7.3%。
作为全球最大的EV市场,中国的EV销量也在政府的推动下实现了稳步增长。中国政府于2012年推出了针对节能汽车的扶持政策。不过,除了环保的考虑外,还有振兴本国汽车产业的目的,所以可以得到补贴的“新能源车”实质上全部是中国国产车。自然,在中国EV市场上畅销的也都是补贴车型。
作为一个佐证,2019年,中国政府收紧了补贴支付标准,新能源车的销量随之出现同比下滑,再次暴露出EV的普及完全依靠补贴这样一个事实。不过,特斯拉Model3本土化生产走上正轨后,2020年销量猛增至大约14万辆,是之前的近五倍;7月上市的五菱宏光Mini EV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大卖约12万辆,有力地拉动了EV整体销量的增长。顺便提一句,五菱宏光Mini EV价格不到50万日元,作为一款超低价EV吸引了广泛关注。
美国方面,尽管长期实施振兴措施,规定新购EV或PHV的人员最多可以减免7500美元(约合90万日元)的联邦税费,但能够享受这项补贴的只有EV累计销量尚未达到20万辆的车企。而特斯拉和通用汽车的EV累计销量早已超过20万辆,所以就算购买特斯拉或通用的EV,也拿不到补贴。话虽如此,从特斯拉和通用的产品占据着销量排行榜前五名这一事实来看,也可以认为美国的消费者并不是为了补贴而购买EV。无论真相如何,EV在美国市场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2020年的销量同比增长率为1.8%,2019年为1.4%。
~中国和欧洲的动向左右EV的普及~
那么,中国和欧洲的EV销售前景如何呢?
2020年11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在2035年以前让EV成为新车销售市场主流的目标。虽然最终目标没有具体数值,但明确提出2025年时要让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考虑到EV销量不太可能在之后十年内占到过半数,所以可以推测中国政府指的是“EV销量超过燃油汽车和HV,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的状况”。
欧洲方面,欧洲议会2020年12月提出的目标,是“到2030年时,在欧盟境内行驶的汽车,至少3000万辆为零排放汽车”,之后欧洲汽车工业协会(ACEA)秘书长评论称“非常遗憾,这一雄心壮志完全脱离了现实”,引发了一番热议。
顺便提一句,ACEA的调查显示,目前行驶在欧盟境内的乘用车总数为2.43亿辆,其中的大约0.25%,也就是61.5万辆为零排放汽车(2019年统计数据)。要想在今后11年内增至3000万辆,只需要保证每年在欧盟境内注册的大约1500万辆乘用车中,EV占比达到17%即可。但欧洲汽车行业却认为就连这个数字也“脱离了现实”。
~不在一个量级的日本EV销量~
那么,日本的情况如何呢?
2020年日本国内的EV销量仅有14604辆。且不说总量没法和中国的100万辆、欧洲的72万辆、美国的25万辆相提并论,就连人均销量也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然而,我们却很难找出EV在日本销售不佳的原因。比如说,日本也有名为“CEV(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政府补贴制度(购买EV或PHV等CEV后可以领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补贴),最多可以得到42万日元补贴。同时还有各种其他补贴和扶持政策,所以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销量如此之低。
此外,在公共充电设施的数量上,日本也达到了欧洲国家的水平。出现这种“EV不畅销”的局面,或许是诸多原因所致,比如符合日本市场需求的EV较少、日本的住宅还没有完善在自家安装充电设备的条件、日本人在选车问题上一贯比较谨慎等等。
另一方面,日本车企对生产EV向来不积极,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就量产型EV而言,三菱于2006年在全球率先推出了属于轻型汽车的i-MiEV。2010年,日产推出了聆风,但这两款车型都未能取得预期的成功,三菱已于2021年3月停止销售i-MiEV,聆风去年的全球销量也只有55000辆左右。
~HV的成功,令EV在日本难以普及?~
为什么日本车企对待EV的态度比欧美和中国车企消极呢?
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日本车企自负地认为多年来销售了大量HV,已经为减排CO2做出了贡献。比如,丰田就公开表示,截至2018年4月已经累计销售了1200万辆HV,贡献的减排量已达到9400万吨。
然而,《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的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做出了框架性制度安排,要求在2050年前实现全球净零排放。几乎没有人质疑EV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因此,日本汽车产业或许今后也将迅速调整方针,朝着推进EV转向。
~日本车企在EV战中的制胜关键~
笔者认为,日本车企今后参与EV战的制胜关键有三点。一是要具备技术实力,开发竞争力强的EV车辆;二是要拥有充分满足国际需求的生产体系;三是要具备策划能力,制造有吸引力的产品。
笔者不太担心其中的第一点。因为许多日本车企都生产过燃油引擎和电机并用的HV,只要将积累的经验加以灵活运用,开发完全依靠电机行驶的EV应该也不是什么难事。
但第二和第三点让人感到有些不踏实。尤其是第二点,如何保障今后需要大量使用的高性能电池?还有应该如何应对目前在欧洲等地受到热议的全生命周期评价(LCA。追求在产品的生产、使用、废弃全过程中实现碳中和,主张必须采用自然能源发电)?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课题。
第三点也是一个难题。长期以来,日本车以小而轻为特长,凭借高度的可靠性和优秀的性价比,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口碑。但由于EV将会变成市场的主流,所以过去积累起来的许多经验可能将被重塑。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不能推出吸引消费者的产品,那就无法激发对EV的需求。包括可能伴随LCA出现的高成本化问题在内,似乎需要对“全新的日本车应该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加以深入的思考。
~向EV的转变是一种转型升级~
那么,日本车企最终能否在EV战中生存下来呢?
正如前文所述,全球EV市场在乘用车市场整体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而且需求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政府的补贴。同时,日本车企在实现HV产品化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EV产品化所需的必要技术,现阶段从这一层面来看,国际竞争力绝对不算低。换言之,可以认为日本车企完全有可能赢得EV战。
不过,绝不可掉以轻心。欧美和中国的车企巨头都把燃油引擎车到EV的转变这样一种转型升级视作扩大市场份额的绝佳机会。而且,他们还有本国政府的支持。因此,日本汽车行业也不能安于现状,行业、政府、学界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困难,打开局面。
全文请看 日本网 https://t.cn/A6fY34KJ
#日本# #电动汽车# #日产# #零排放# #五菱宏光# #长城汽车#
汽车行业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追求零排放的汽车电动化发展趋势也十分迅猛。尽管在日本的普及速度较慢,但在中国和欧美,电动汽车(EV)正在稳步扩大市场份额。车企方面,除了美国特斯拉外,中国的传统车企和网络巨头也纷纷入局。日本车企最终是否能在这场逐渐呈现出“群雄割据”局面的EV战争中夺得胜利?
~EV销量前16强,日本车仅占一席~
在电动汽车(EV)销量迅猛增长的国际市场上,日本车企的地位正在相对下降。举例来说,2020年,日企汽车中只有日产的聆风一款挺进了全球EV销量十强,而且排名也从2019年的第3位滑落到了第7位,可谓每况愈下。那么,日本车企最终能否在未来愈演愈烈的“EV战争”中生存下来?本文将对此展开探讨。
首先要说明一下,本文所说的EV并非电动车。通常来说,EV指的是利用电池内蓄积的电力驱动电机行驶的车辆,也叫做BEV(Battery Electric Vehicle)或Pure EV。
而电动车是所有通过电机获得驱动力的车辆的总称,除了同时配备燃油引擎和电机的混合动力车(HV)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HV)外,还包括EV、燃料电池汽车(FCV)等。同时,由于EV和FCV在行驶过程中不会排放CO2,所以它们也被统称为零排放汽车(ZEV)。另外,尽管许多国际统计都把EV和PHV一并归为插电式汽车,但本文仅提取EV的数据加以论述。
首先让我们来纵观全球的EV市场。
目前,中国是全球EV市场的领头羊,其后依次是欧洲和美国。顺便提一句,2020年中国EV销量突破100万辆,欧洲和美国分别达到了72万辆和25万辆。其中,欧洲的年增长率最高,同比增长了112%。
不过,人们普遍认为,最大的原因在于欧洲各国提高了购买EV的补贴标准。比如,德国把此前3000欧元的联邦政府补贴提高到了6000欧元,再加上车企给的3000欧元,购买一辆EV就可以得到多达9000欧元(约合120万日元)的补贴(车价低于4万欧元的情况)。此项补贴制度一直实施到了2020年底。
同样,法国也于2020年6月推出了限时补贴制度。购买或租赁EV的个人将获得7000欧元(比以前多1000欧元,约合92万日元)的补贴(车价低于4.5万欧元的情况)。
~欧洲制造的EV在欧洲市场的存在感日益提升~
上述国家的政策都具有在新冠疫情中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强烈色彩,其结果是促进了欧洲产EV在欧洲市场销量激增。以排名第一的雷诺Zoe为首,欧洲制造的EV在销量榜前十名中占据了六席。最终,EV在乘用车整体销量中的占比从上一年的2.6%跃升到了7.3%。
作为全球最大的EV市场,中国的EV销量也在政府的推动下实现了稳步增长。中国政府于2012年推出了针对节能汽车的扶持政策。不过,除了环保的考虑外,还有振兴本国汽车产业的目的,所以可以得到补贴的“新能源车”实质上全部是中国国产车。自然,在中国EV市场上畅销的也都是补贴车型。
作为一个佐证,2019年,中国政府收紧了补贴支付标准,新能源车的销量随之出现同比下滑,再次暴露出EV的普及完全依靠补贴这样一个事实。不过,特斯拉Model3本土化生产走上正轨后,2020年销量猛增至大约14万辆,是之前的近五倍;7月上市的五菱宏光Mini EV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大卖约12万辆,有力地拉动了EV整体销量的增长。顺便提一句,五菱宏光Mini EV价格不到50万日元,作为一款超低价EV吸引了广泛关注。
美国方面,尽管长期实施振兴措施,规定新购EV或PHV的人员最多可以减免7500美元(约合90万日元)的联邦税费,但能够享受这项补贴的只有EV累计销量尚未达到20万辆的车企。而特斯拉和通用汽车的EV累计销量早已超过20万辆,所以就算购买特斯拉或通用的EV,也拿不到补贴。话虽如此,从特斯拉和通用的产品占据着销量排行榜前五名这一事实来看,也可以认为美国的消费者并不是为了补贴而购买EV。无论真相如何,EV在美国市场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2020年的销量同比增长率为1.8%,2019年为1.4%。
~中国和欧洲的动向左右EV的普及~
那么,中国和欧洲的EV销售前景如何呢?
2020年11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在2035年以前让EV成为新车销售市场主流的目标。虽然最终目标没有具体数值,但明确提出2025年时要让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考虑到EV销量不太可能在之后十年内占到过半数,所以可以推测中国政府指的是“EV销量超过燃油汽车和HV,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的状况”。
欧洲方面,欧洲议会2020年12月提出的目标,是“到2030年时,在欧盟境内行驶的汽车,至少3000万辆为零排放汽车”,之后欧洲汽车工业协会(ACEA)秘书长评论称“非常遗憾,这一雄心壮志完全脱离了现实”,引发了一番热议。
顺便提一句,ACEA的调查显示,目前行驶在欧盟境内的乘用车总数为2.43亿辆,其中的大约0.25%,也就是61.5万辆为零排放汽车(2019年统计数据)。要想在今后11年内增至3000万辆,只需要保证每年在欧盟境内注册的大约1500万辆乘用车中,EV占比达到17%即可。但欧洲汽车行业却认为就连这个数字也“脱离了现实”。
~不在一个量级的日本EV销量~
那么,日本的情况如何呢?
2020年日本国内的EV销量仅有14604辆。且不说总量没法和中国的100万辆、欧洲的72万辆、美国的25万辆相提并论,就连人均销量也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然而,我们却很难找出EV在日本销售不佳的原因。比如说,日本也有名为“CEV(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政府补贴制度(购买EV或PHV等CEV后可以领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补贴),最多可以得到42万日元补贴。同时还有各种其他补贴和扶持政策,所以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销量如此之低。
此外,在公共充电设施的数量上,日本也达到了欧洲国家的水平。出现这种“EV不畅销”的局面,或许是诸多原因所致,比如符合日本市场需求的EV较少、日本的住宅还没有完善在自家安装充电设备的条件、日本人在选车问题上一贯比较谨慎等等。
另一方面,日本车企对生产EV向来不积极,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就量产型EV而言,三菱于2006年在全球率先推出了属于轻型汽车的i-MiEV。2010年,日产推出了聆风,但这两款车型都未能取得预期的成功,三菱已于2021年3月停止销售i-MiEV,聆风去年的全球销量也只有55000辆左右。
~HV的成功,令EV在日本难以普及?~
为什么日本车企对待EV的态度比欧美和中国车企消极呢?
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日本车企自负地认为多年来销售了大量HV,已经为减排CO2做出了贡献。比如,丰田就公开表示,截至2018年4月已经累计销售了1200万辆HV,贡献的减排量已达到9400万吨。
然而,《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的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做出了框架性制度安排,要求在2050年前实现全球净零排放。几乎没有人质疑EV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因此,日本汽车产业或许今后也将迅速调整方针,朝着推进EV转向。
~日本车企在EV战中的制胜关键~
笔者认为,日本车企今后参与EV战的制胜关键有三点。一是要具备技术实力,开发竞争力强的EV车辆;二是要拥有充分满足国际需求的生产体系;三是要具备策划能力,制造有吸引力的产品。
笔者不太担心其中的第一点。因为许多日本车企都生产过燃油引擎和电机并用的HV,只要将积累的经验加以灵活运用,开发完全依靠电机行驶的EV应该也不是什么难事。
但第二和第三点让人感到有些不踏实。尤其是第二点,如何保障今后需要大量使用的高性能电池?还有应该如何应对目前在欧洲等地受到热议的全生命周期评价(LCA。追求在产品的生产、使用、废弃全过程中实现碳中和,主张必须采用自然能源发电)?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课题。
第三点也是一个难题。长期以来,日本车以小而轻为特长,凭借高度的可靠性和优秀的性价比,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口碑。但由于EV将会变成市场的主流,所以过去积累起来的许多经验可能将被重塑。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不能推出吸引消费者的产品,那就无法激发对EV的需求。包括可能伴随LCA出现的高成本化问题在内,似乎需要对“全新的日本车应该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加以深入的思考。
~向EV的转变是一种转型升级~
那么,日本车企最终能否在EV战中生存下来呢?
正如前文所述,全球EV市场在乘用车市场整体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而且需求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政府的补贴。同时,日本车企在实现HV产品化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EV产品化所需的必要技术,现阶段从这一层面来看,国际竞争力绝对不算低。换言之,可以认为日本车企完全有可能赢得EV战。
不过,绝不可掉以轻心。欧美和中国的车企巨头都把燃油引擎车到EV的转变这样一种转型升级视作扩大市场份额的绝佳机会。而且,他们还有本国政府的支持。因此,日本汽车行业也不能安于现状,行业、政府、学界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困难,打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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