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为法考# 嘿嘿嘿...司考汪们,今天小君又来给大家出题来了,有没有怀念的味道?[阴险][阴险][阴险]用小拳拳怼你们胸口。话不多说,我要赶紧的扎扎你们的心了![坏笑][坏笑][坏笑]看题:
1.乙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用来出租。乙将用来出租的房子装修之后,配置了基本的居家生活用品,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甲假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乙带其看房。在二人进入乙的出租房之后,甲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逼迫乙交出随身财物。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人打算通过虚假赌博来骗A的钱。甲负责准备监控赌桌上的监控器,乙负责制作有利于作弊的扑克牌,丙准备了赌博时发信号的振动器等。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四人约A来到了某宾馆的房间进行赌博。甲乙丙三人负责与A在赌桌上赌博,丁负责在隔壁房间通过事先准备好的监控器监控赌局,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作弊器给甲乙丙三人发信号。最后,A在这场赌局中总共输了360万元。但由于A当时没有带够现金,故甲乙丙三人要求A写下欠条。当A将自己写好了的欠条交给甲时,丙身上携带的作弊器掉了下来,A发现自己被骗以后,就上去抢自己交给甲的欠条,甲乙丙三人为了阻止A抢回欠条,就对A实施暴力。其间,乙用啤酒瓶将A砸晕之后,甲乙丙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宾馆的服务员发现A之后,A已经死亡。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了,有个好消息告诉大家,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的人拿证了,是不是有些人很扎心啊[阴险][阴险][阴险],那你们还不赶紧努力?明年的这个时间把证拿回来啊!!!加油吧,奋斗的年轻人们!
1.乙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用来出租。乙将用来出租的房子装修之后,配置了基本的居家生活用品,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甲假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乙带其看房。在二人进入乙的出租房之后,甲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逼迫乙交出随身财物。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人打算通过虚假赌博来骗A的钱。甲负责准备监控赌桌上的监控器,乙负责制作有利于作弊的扑克牌,丙准备了赌博时发信号的振动器等。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四人约A来到了某宾馆的房间进行赌博。甲乙丙三人负责与A在赌桌上赌博,丁负责在隔壁房间通过事先准备好的监控器监控赌局,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作弊器给甲乙丙三人发信号。最后,A在这场赌局中总共输了360万元。但由于A当时没有带够现金,故甲乙丙三人要求A写下欠条。当A将自己写好了的欠条交给甲时,丙身上携带的作弊器掉了下来,A发现自己被骗以后,就上去抢自己交给甲的欠条,甲乙丙三人为了阻止A抢回欠条,就对A实施暴力。其间,乙用啤酒瓶将A砸晕之后,甲乙丙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宾馆的服务员发现A之后,A已经死亡。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了,有个好消息告诉大家,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的人拿证了,是不是有些人很扎心啊[阴险][阴险][阴险],那你们还不赶紧努力?明年的这个时间把证拿回来啊!!!加油吧,奋斗的年轻人们!
#君为法考##民法总则草案发布##每日一题#今天的新题来了!司考汪们,你们准备好了么?停下撩妹的手机,来跟我一起做题!小君会每天给大家出一道题,希望大家要认真做啊!
今天的新题是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哪些情形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甲不知道并且不知道甲公司注销
B.乙让某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为乙购买房屋,乙死亡后,小乙对该代理行为予以承认的
C.丙与其代理人约定代理事务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D.丁为了催收货款让小王给债务人传达催款通知,丁因车祸不幸身亡,小王为了小丁的利益,小王继续给债务人传达催款通知
明天同一时间,同样方式来公布答案!加油哦!
每日做一题,民法 so easy!
今天的新题是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哪些情形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甲不知道并且不知道甲公司注销
B.乙让某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为乙购买房屋,乙死亡后,小乙对该代理行为予以承认的
C.丙与其代理人约定代理事务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D.丁为了催收货款让小王给债务人传达催款通知,丁因车祸不幸身亡,小王为了小丁的利益,小王继续给债务人传达催款通知
明天同一时间,同样方式来公布答案!加油哦!
每日做一题,民法 so easy!
#君为法考##民法总则草案发布# 各位司考汪们,公布昨天的答案啦!看看你们有没有作对吧![坏笑][坏笑][坏笑]答案来喽!
1、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答案:无(根据民法总则的修改本题已无正确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5)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转让;抗辩权
【答案】A B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是2011年3月25日,终点是2014年3月24日。至2013年4月15日,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A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乙银行虽然通知了甲公司,但甲对乙将债权移转给丙并没有表态,并不表明其将继续履行该债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甲来说,其对丙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在本题中根据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期间为3年,因此本题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条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为前提。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至2014年3月24日截止,故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丁公司与甲公司相同。
C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2款:“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本题中丁公司采用公开竞拍的方式拍卖,所以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了。
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丁公司在接管甲公司之后,无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司考仍需努力,需坚持,需毅力,没过关没有关系,大不了从头再来 !信心不够,找小君!这里有最专业的老师,最实惠的价格,想不想来,您看看在考虑!人性化的服务,为您的司考之路敞开绿色通道。想了解,请私信![喵喵][喵喵][喵喵]
1、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答案:无(根据民法总则的修改本题已无正确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5)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转让;抗辩权
【答案】A B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是2011年3月25日,终点是2014年3月24日。至2013年4月15日,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A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乙银行虽然通知了甲公司,但甲对乙将债权移转给丙并没有表态,并不表明其将继续履行该债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甲来说,其对丙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在本题中根据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期间为3年,因此本题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条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为前提。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至2014年3月24日截止,故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丁公司与甲公司相同。
C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2款:“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本题中丁公司采用公开竞拍的方式拍卖,所以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了。
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丁公司在接管甲公司之后,无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司考仍需努力,需坚持,需毅力,没过关没有关系,大不了从头再来 !信心不够,找小君!这里有最专业的老师,最实惠的价格,想不想来,您看看在考虑!人性化的服务,为您的司考之路敞开绿色通道。想了解,请私信![喵喵][喵喵][喵喵]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