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腾马丽,啥情况?
8月19日,沈腾马丽上了热搜,这一次,不是因为两人合作的新电影,更不是因为参加活动时的出色表现,而是两人各自的独资企业申请注销!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马丽个人独资的工作室发布注销公告,另外,沈腾个人独资的工作室也发布注销公告。
信息显示,两人各自的工作室均成立于2018年7月份。
说实话,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真不知道两人还有独资企业。
另外,工作室成立时间差不多,发布注销公告也是一前一后,咱就说,沈腾和马丽一起合作时默契十足,没想到,就连成立和注销工作室,也显得非常默契,这是商量好的吗?
那么,两人的独资企业纷纷申请注销,到底啥情况?不得而知。
不过,近半年,有很多艺人注销工作室,或者退出持股公司,具体原因,依旧不得而知。
只能说,沈腾马丽这对老搭档,真的好默契!
8月19日,沈腾马丽上了热搜,这一次,不是因为两人合作的新电影,更不是因为参加活动时的出色表现,而是两人各自的独资企业申请注销!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马丽个人独资的工作室发布注销公告,另外,沈腾个人独资的工作室也发布注销公告。
信息显示,两人各自的工作室均成立于2018年7月份。
说实话,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真不知道两人还有独资企业。
另外,工作室成立时间差不多,发布注销公告也是一前一后,咱就说,沈腾和马丽一起合作时默契十足,没想到,就连成立和注销工作室,也显得非常默契,这是商量好的吗?
那么,两人的独资企业纷纷申请注销,到底啥情况?不得而知。
不过,近半年,有很多艺人注销工作室,或者退出持股公司,具体原因,依旧不得而知。
只能说,沈腾马丽这对老搭档,真的好默契!
“我申请了三次食品生产许可,三次均驳回?这不是故意刁难吗?”四川德阳,某香料公司注册成立后,向市监局提出食品生产开办申请,但接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认为市监局系有意刁难,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赔偿损失58万余元。(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香料公司成立后,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因此,香料公司如要从事生产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是,香料公司开始了漫长曲折的食品生产开办申请。
第一次:市监局受理了其申请后,以其提供的材料形式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第二次:香料公司再次提出申请,市监局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再次否定。
第三次:市监局仍然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第三次作出《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下称47号决定)。
一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郁闷坏了。于是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复议事项中,市监局如认为香料公司的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应当否决的,应当说明理由,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以便其有效整改,依法规范。
但市监局作出的47号决定的过程中,既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决定,让香料公司看到了希望。随后,市监局向香料公司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
不过结果却再次让香料公司大失所望。核查组于现场核查的当日便作出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本次未通过。市监局第四次出具了不予许可决定书。
香料公司简直要疯了,拿不到行政许可,就无法生产经营,公司都成立了,就等着拿证开工呢,可结果却......
于是香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市监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赔偿因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142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依据其法定职权,并由食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聘请的两名食品生产许可检查员,依法对香料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后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期限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对不予许可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亦告知了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判决书中并未列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香料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香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 市监局先后对其申请进行了4次实质性的核查,但在受理核查期间,多次违反程序,不作为、违法行政、行政错误。在通知、送达、告知方面存在执行程序违法;尤其是在最后一次的现场核查中,评分环节存在多项评定错误。
香料公司认为,其就是有意刁难,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因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公司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并将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106776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诉求既包括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同时还认为其构成不作为,要求其发放许可证,并主张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本案审查的范围应当是市监局作出的《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市监局是否属于不作为,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经查,市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依法成立了核查组,书面通知了香料公司,也召开了首次会议向其介绍核查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安排。
核查完成后,也召开了末次会议,与香料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其反馈意见后,宣布了核查结论。该核查程序,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香料公司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均得以保障。
而现场核查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各项核查得分”,在此环节,市监局聘请了2名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查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标准逐项评分,并在《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系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作出的专业性判断评定,且现场的客观情况也有音像资料为据。
香料公司虽认为评分存在多项错误,但仅是其对评分标准的不同理解,并无相反证据对评分记录表作出专业性的否定。
故市监局依据该评分结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证据确凿,亦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的上诉意见并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香料公司成立后,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因此,香料公司如要从事生产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是,香料公司开始了漫长曲折的食品生产开办申请。
第一次:市监局受理了其申请后,以其提供的材料形式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第二次:香料公司再次提出申请,市监局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再次否定。
第三次:市监局仍然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第三次作出《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下称47号决定)。
一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郁闷坏了。于是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复议事项中,市监局如认为香料公司的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应当否决的,应当说明理由,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以便其有效整改,依法规范。
但市监局作出的47号决定的过程中,既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决定,让香料公司看到了希望。随后,市监局向香料公司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
不过结果却再次让香料公司大失所望。核查组于现场核查的当日便作出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本次未通过。市监局第四次出具了不予许可决定书。
香料公司简直要疯了,拿不到行政许可,就无法生产经营,公司都成立了,就等着拿证开工呢,可结果却......
于是香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市监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赔偿因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142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依据其法定职权,并由食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聘请的两名食品生产许可检查员,依法对香料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后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期限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对不予许可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亦告知了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判决书中并未列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香料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香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 市监局先后对其申请进行了4次实质性的核查,但在受理核查期间,多次违反程序,不作为、违法行政、行政错误。在通知、送达、告知方面存在执行程序违法;尤其是在最后一次的现场核查中,评分环节存在多项评定错误。
香料公司认为,其就是有意刁难,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因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公司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并将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106776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诉求既包括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同时还认为其构成不作为,要求其发放许可证,并主张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本案审查的范围应当是市监局作出的《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市监局是否属于不作为,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经查,市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依法成立了核查组,书面通知了香料公司,也召开了首次会议向其介绍核查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安排。
核查完成后,也召开了末次会议,与香料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其反馈意见后,宣布了核查结论。该核查程序,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香料公司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均得以保障。
而现场核查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各项核查得分”,在此环节,市监局聘请了2名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查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标准逐项评分,并在《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系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作出的专业性判断评定,且现场的客观情况也有音像资料为据。
香料公司虽认为评分存在多项错误,但仅是其对评分标准的不同理解,并无相反证据对评分记录表作出专业性的否定。
故市监局依据该评分结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证据确凿,亦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的上诉意见并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腾马丽,啥情况?
8月19日,沈腾马丽上了热搜,这一次,不是因为两人合作的新电影,更不是因为参加活动时的出色表现,而是两人各自的独资企业申请注销!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马丽个人独资的工作室发布注销公告,另外,沈腾个人独资的工作室也发布注销公告。
信息显示,两人各自的工作室均成立于2018年7月份。
说实话,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真不知道两人还有独资企业。
另外,工作室成立时间差不多,发布注销公告也是一前一后,咱就说,沈腾和马丽一起合作时默契十足,没想到,就连成立和注销工作室,也显得非常默契,这是商量好的吗?
那么,两人的独资企业纷纷申请注销,到底啥情况?不得而知。
不过,近半年,有很多艺人注销工作室,或者退出持股公司,具体原因,依旧不得而知。
只能说,沈腾马丽这对老搭档,真的好默契!
8月19日,沈腾马丽上了热搜,这一次,不是因为两人合作的新电影,更不是因为参加活动时的出色表现,而是两人各自的独资企业申请注销!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马丽个人独资的工作室发布注销公告,另外,沈腾个人独资的工作室也发布注销公告。
信息显示,两人各自的工作室均成立于2018年7月份。
说实话,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真不知道两人还有独资企业。
另外,工作室成立时间差不多,发布注销公告也是一前一后,咱就说,沈腾和马丽一起合作时默契十足,没想到,就连成立和注销工作室,也显得非常默契,这是商量好的吗?
那么,两人的独资企业纷纷申请注销,到底啥情况?不得而知。
不过,近半年,有很多艺人注销工作室,或者退出持股公司,具体原因,依旧不得而知。
只能说,沈腾马丽这对老搭档,真的好默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