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隆生:晶片联盟利益冲突 难阻中国发展】美国号召台湾、日本、韩国组成半导体“CHIP 4”联盟抑制中国半导体发展。台中科技大学国际贸易系教授李隆生接受中评社访问表示,CHIP4成员表面上看似分工合作,但实际上却互有利益冲突,加上中国掌握制造优势,美国不可能将晶片全面断供,中国又有大规模内部市场,利于形成产业聚落,因此CHIP 4确实会阻碍中国半导体发展,但难以全面阻断。
李隆生说,台湾方面,台积电若过度配合美国,也可能面临技术外流,丧失晶片制造龙头优势的风险。这些都是CHIP 4成员潜在的利益冲突,确实在美国的主导之下,对于打击中国半导体的进步能够起到效果,但长期而言,如果中国能持续掌握制造业优势,搭配策略性发展半导体技术,仍有突围的可能。
李隆生指出,可以发现,美国推出的晶片法案当中,虽然有所谓“排中条款”,规定接受补贴的业者10年内不得到中国或设立新的高阶制程,但仍允许28纳米以下制程的晶片出口到中国或者在中国投资,就是因为当前全球的产业链当中,不可能百分百对中国断供晶片,否则全球经济都会出问题。他提到,只要中国能继续保持全球制造业的优势,在晶片发展上就有机会突围,中国大陆事实上也有制程优势,只是半导体这块还没有发展出来。
李隆生表示,中国只在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加上内部市场规模庞大,可以轻易的形成产业聚落,近期中国半导体产业在缺乏关键EUV机台的情况之下,中芯公司仍然成功研发出属于先进制程的7纳米晶片,显示出中国确实在制程上是办得到,只是良率及产能的问题。中评社专访李隆生全文:https://t.cn/A6S904nK
李隆生说,台湾方面,台积电若过度配合美国,也可能面临技术外流,丧失晶片制造龙头优势的风险。这些都是CHIP 4成员潜在的利益冲突,确实在美国的主导之下,对于打击中国半导体的进步能够起到效果,但长期而言,如果中国能持续掌握制造业优势,搭配策略性发展半导体技术,仍有突围的可能。
李隆生指出,可以发现,美国推出的晶片法案当中,虽然有所谓“排中条款”,规定接受补贴的业者10年内不得到中国或设立新的高阶制程,但仍允许28纳米以下制程的晶片出口到中国或者在中国投资,就是因为当前全球的产业链当中,不可能百分百对中国断供晶片,否则全球经济都会出问题。他提到,只要中国能继续保持全球制造业的优势,在晶片发展上就有机会突围,中国大陆事实上也有制程优势,只是半导体这块还没有发展出来。
李隆生表示,中国只在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加上内部市场规模庞大,可以轻易的形成产业聚落,近期中国半导体产业在缺乏关键EUV机台的情况之下,中芯公司仍然成功研发出属于先进制程的7纳米晶片,显示出中国确实在制程上是办得到,只是良率及产能的问题。中评社专访李隆生全文:https://t.cn/A6S904nK
#聚焦第22届投洽会#【投洽会新设中国投资热点城市展区】8月30日下午,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建成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回答北京周报提问时表示,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投洽会)组委会今年创新设置2800平方米投资热点城市展区,吸引广州、成都、长沙、贵阳等18个城市设展,打造城市投资和优势产业推介平台。第二十二届投洽会将于9月8日至11日在福建厦门举行。@投洽会官方微博(北京周报记者 原媛) #现场报道#
2009年,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修订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确定了对外投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外投资不得出现的情形。《管理办法》将地方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备案管理。《管理办法》进一步压缩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和核准的办理时限,对需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99%以上的对外投资实现了备案管理。
2017年12月,发展改革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推出取消地方初审转报、补齐管理短板、充实服务内容等八项“放管服”改革举措。
二、建立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2018年,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7部门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确立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提出“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形成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为细化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程》)。《实施规程》要求对外投资企业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目前,我们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规程》的要求,有序推进对外投资备案报告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17年,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9〕426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明确了随机抽查工作对象、工作流程、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执法检查人员确定方式等内容,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做好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对外投资,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们已从2017年12月起开始启动。
四、加强服务保障
商务部不断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国别(地区)指南等公共服务产品,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政策、投资合作机遇和风险等信息,引导其积极稳妥开展投资合作。我部自2009年起连续11年发布《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内容涉及172个国别(地区)。开展“走出去”政策业务和风险防范培训,引导企业适应和运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增强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提高本地化经营水平。我部还积极推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服务中资企业投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中国投资品牌与良好形象。
此外,2018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该指引通过回答“合什么规”“怎么合规”等主要问题,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加强引导和服务保障,推动对外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13041088090
13247610889
2017年12月,发展改革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推出取消地方初审转报、补齐管理短板、充实服务内容等八项“放管服”改革举措。
二、建立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2018年,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7部门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确立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提出“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形成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为细化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程》)。《实施规程》要求对外投资企业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目前,我们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规程》的要求,有序推进对外投资备案报告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17年,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9〕426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明确了随机抽查工作对象、工作流程、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执法检查人员确定方式等内容,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做好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对外投资,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们已从2017年12月起开始启动。
四、加强服务保障
商务部不断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国别(地区)指南等公共服务产品,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政策、投资合作机遇和风险等信息,引导其积极稳妥开展投资合作。我部自2009年起连续11年发布《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内容涉及172个国别(地区)。开展“走出去”政策业务和风险防范培训,引导企业适应和运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增强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提高本地化经营水平。我部还积极推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服务中资企业投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中国投资品牌与良好形象。
此外,2018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该指引通过回答“合什么规”“怎么合规”等主要问题,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加强引导和服务保障,推动对外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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