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顾问# “一房二卖”也要坐牢?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有房就有家”,家是用一砖一瓦砌起来的,总要有屋檐遮风挡雨才像一个家。这种观念也就造就了一个问题,大众对房子的需求量不断飙升,房价不断地上涨,对于一般的打工族来说,要在偌大的城市有自己的落脚处,那就要拼命地赚钱买房,成为房奴。能在偌大的城市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房奴又何妨,最怕的是连房子都买不起。对于这一部分人遇到一些房子的售价比市场价低就会一头载进去,掉进一个“一房二卖”的陷阱。一房二卖究竟是什么呢?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陈某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古语云,十赌九输,不料陈某欠下了一屁股债,由于急需要钱还赌债,打起了卖房子的念头,在网上发了一则售房广告,房价比市场价低很多,很快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80万双方约定在5月5日张某把房价的50万给陈某,剩余的价款待陈某在6月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再付清,双方没有做预告登记。陈某收到钱后,萌生了一种想法,赚多一笔,便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6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谢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懵逼了,陈某与张某、谢某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怎么分割?归谁啊?莫心急,请看小编为你分析:
案例分析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于债权。是不是又进入懵逼模式?
首先要清楚一点,并不是谁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更不能说对房子进行分割,分清楚以下情况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吧:
01
第一种情况:如果陈某尚未把房屋交付给张某、谢某的情况下,谢某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便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张某能够收集证明谢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可以主张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02
第二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但谢某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归谢某所有。预告登记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务必完成不动产登记。
03
第三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谢某先实际占有房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4
第四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谢某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5
第五种情况:如果谢某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张某交付了标的物房屋。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6
第六种情况:如果张某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7
第七种情况:张某已办理过户后陈某又把房屋卖给谢某的情况下,因此时陈某已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履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维权之计
看完分析之后,有人会觉得亏了,明明给了钱,就因为不懂法,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实际占有该房屋,就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很不公平,那要怎么办?
首先,协商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可以尝试跟陈某协商沟通,告知其“一房二卖”的严重性,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陈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陈某有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的意图,张某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诉讼
张某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一房二卖”原则上不涉及犯罪,这是顾左右而言他,还是真的不懂法?先看看下面一则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二终字第142号
关于大连市公安局某甲子分局对某公司”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因某公司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到某公司涉及”一房二卖”的相关房产的处置,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本案某公司对某乙公司偿还屈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关。
赔偿or坐牢
看完判例后,有人会问,为什么有些人“一房二卖”只要赔偿了就没事了,有些人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呢?这就要区分好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签订合同前的行为表现;二是收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则是通过欺诈方法,谋取一定利益。至于行为人是否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签约前后表现以及收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做人切勿“贪”,“一房二卖”暂时骗了别人,但是永远骗不了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房二卖”轻则赔偿,重则蹲牢房。同时,买房被骗了,不用慌,更不要自认倒霉,要积极拿起法律的工具进行维权,《我顾问》为您保驾护航!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有房就有家”,家是用一砖一瓦砌起来的,总要有屋檐遮风挡雨才像一个家。这种观念也就造就了一个问题,大众对房子的需求量不断飙升,房价不断地上涨,对于一般的打工族来说,要在偌大的城市有自己的落脚处,那就要拼命地赚钱买房,成为房奴。能在偌大的城市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房奴又何妨,最怕的是连房子都买不起。对于这一部分人遇到一些房子的售价比市场价低就会一头载进去,掉进一个“一房二卖”的陷阱。一房二卖究竟是什么呢?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陈某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古语云,十赌九输,不料陈某欠下了一屁股债,由于急需要钱还赌债,打起了卖房子的念头,在网上发了一则售房广告,房价比市场价低很多,很快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80万双方约定在5月5日张某把房价的50万给陈某,剩余的价款待陈某在6月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再付清,双方没有做预告登记。陈某收到钱后,萌生了一种想法,赚多一笔,便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6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谢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懵逼了,陈某与张某、谢某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怎么分割?归谁啊?莫心急,请看小编为你分析:
案例分析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于债权。是不是又进入懵逼模式?
首先要清楚一点,并不是谁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更不能说对房子进行分割,分清楚以下情况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吧:
01
第一种情况:如果陈某尚未把房屋交付给张某、谢某的情况下,谢某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便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张某能够收集证明谢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可以主张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02
第二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但谢某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归谢某所有。预告登记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务必完成不动产登记。
03
第三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谢某先实际占有房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4
第四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谢某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5
第五种情况:如果谢某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张某交付了标的物房屋。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6
第六种情况:如果张某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7
第七种情况:张某已办理过户后陈某又把房屋卖给谢某的情况下,因此时陈某已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履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维权之计
看完分析之后,有人会觉得亏了,明明给了钱,就因为不懂法,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实际占有该房屋,就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很不公平,那要怎么办?
首先,协商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可以尝试跟陈某协商沟通,告知其“一房二卖”的严重性,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陈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陈某有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的意图,张某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诉讼
张某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一房二卖”原则上不涉及犯罪,这是顾左右而言他,还是真的不懂法?先看看下面一则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二终字第142号
关于大连市公安局某甲子分局对某公司”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因某公司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到某公司涉及”一房二卖”的相关房产的处置,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本案某公司对某乙公司偿还屈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关。
赔偿or坐牢
看完判例后,有人会问,为什么有些人“一房二卖”只要赔偿了就没事了,有些人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呢?这就要区分好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签订合同前的行为表现;二是收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则是通过欺诈方法,谋取一定利益。至于行为人是否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签约前后表现以及收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做人切勿“贪”,“一房二卖”暂时骗了别人,但是永远骗不了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房二卖”轻则赔偿,重则蹲牢房。同时,买房被骗了,不用慌,更不要自认倒霉,要积极拿起法律的工具进行维权,《我顾问》为您保驾护航!
#中华传统老年安养文化论坛[超话]#夫欲壑难填,唯有名号能令知足,使心祥和、安乐
念佛观
有人说:“我没那么大慈悲,也没那么大智慧,无我做不到,我只是念佛的。”
念佛,好,有念佛观。什么是念佛观呢?
作为一个念佛人,其实有的时候我们都忘了自己是一个念佛人,念佛的观念没有深入内心。
我想有几点:
第一点,要时刻记着我是极乐人。学我们这个法门,念弥陀名号一定往生的。如果忘了这一点,那你往生不定,就不能称为一个真的念佛人。好了,我们往生是一定的,我们现在虽然在娑婆世界,其实我们的户口,我们的名字,已在西方净土。如果有这种认识,你在世间做事怎么能不自在呢?怎么会跟别人计较呢?你都是极乐的菩萨了,还在跟凡人计较!
有一个人在走路,突然一个小青蛙把他的脚碰着了,结果他就蹲下来跟那个青蛙计较——会这样吗?不会呀!只是一个小青蛙嘛,对不对?
那你是极乐的菩萨,你在这里做事,还会跟凡人计较吗?时刻想到“我都是要到净土成佛的人了”,自然非常放得下,心里很坦然,境界就不一样。这就是念佛观。
我们既然是极乐人,我们来到世间做什么?跟别人结善缘哪!事情做成也好,做不成也好,都可以,可成可不成。但有一点一定不能失败,就是我们和人家一定要结善缘。结到善缘就成功了,事情没办好,没关系,让他愉快、让他安心、让他喜乐就好了。遇事逢缘如果有这种心念,就会有非常好的方法。
第二点,我们念佛的人要知道弥陀是主人。如果有这种想法,你就不会太煎熬自己,“事情怎么会这样!”弥陀做主人,我们为阿弥陀佛做事,背后有阿弥陀佛的手在推动,你那么着急干什么?就好像你就是主人了。
我们做弥陀的手足,做事就会非常平静,做起来很有力量,很有靠山,就不会觉得没有底气。弥陀做主人,讲成讲败,我们也不会患得患失,也不会短视。阿弥陀佛做主人,你怎么知道事情办不成就不好啊?办不成说不定最好,阿弥陀佛看得到更远的未来;他不仅看你一个人,他看周围一圈人,他看所有的众生。所以,如果我们知道弥陀做主人,自然就有阿弥陀佛一只无形的手在背后作种种善巧因缘的安排。
那我们所要做的是什么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我的起心动念,我设定的目标,我的三业行为,符不符合念佛人的身分,符不符合弥陀救度,是不是在推进这个法门,是不是在利益众生?”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了。剩下的事情,有阿弥陀佛来做。
就怕你不是这样,你有自己的东西:“我要为我的名,要为我的利,我一定要把事情做成,给大家看看……”——没有什么一定。如果我们的心坦然让弥陀做主人,那我们的方向就跟阿弥陀佛一致。打个比方,我们就是灯泡,阿弥陀佛就是电源、能量。我们不会放光,阿弥陀佛会放光。
弘愿寺不是哪一个人建起来的,是阿弥陀佛要成就这个寺院,是这么多念佛众生需要这么一个专修道场,这是弥陀在做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干扰阿弥陀佛的事业,不要坏事就行。往往我们过多地想,过多地思虑,有过多的知见,其实是障碍了阿弥陀佛的事业,这是帮倒忙,越帮越忙。我们应该在内心静静地体会:“我应该如何拿捏,如何去做,如何去顺应这个法门、顺应弥陀的心愿”——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这些。当然,这也是在做事当中去体会。
当然,念佛观也有“学佛大悲心,弥陀如何为我,我便如何为人”,像《宗风》所讲的这方面,都属于念佛观的内容。
这里我们讲了四点,稍微总结一下。
这四条法则是我们思维的标准,我们思维的原则。
第一,唯心观。万法唯心,一切在我,这样就没有推脱的余地,就会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二,因缘观。因缘成事,空性,无我,无执,无情绪,这样就不会计较成败得失,不会患得患失,处理事情就会平和理性,同时也会积极。为什么?“我某某人只是这万千因缘当中的一个环节,这件事情是符合众生利益的,符合弥陀救度原则的,但是目前这件事没有完成,那怎么办?促进因缘成熟。怎样促进因缘成熟,就要考虑”,这是很正面、很积极的。这样做就能够促进因缘成熟,这不就好吗?“我要做哪一部分,哪个方面是我努力的,哪些是时间的关系暂时不能成就,哪些需要把大家的因缘都调动起来”,这就是因缘观给我们的启发。
第三,慈悲观。如果有了慈悲观,我们就不会计较,也不会责怪,而会觉得无所缺乏,感到非常满足。人在这个世间,所谓“知足常乐”,依我们凡夫来讲,怎么能知足?胃口大着呢!欲壑难填,就是不知足。以我们凡夫,我们的心,唯有弥陀的名号能让我们知足。这句名号,世间利益、出世间利益、现世利益、未来利益、成佛利益,五种增上缘的利益通通都有,圆满一切功德,让我们心满意足,没有任何欠缺,这样的心就非常祥和,非常安乐。
选自《念佛的生活》
———净宗法师 https://t.cn/z8yXDFj
念佛观
有人说:“我没那么大慈悲,也没那么大智慧,无我做不到,我只是念佛的。”
念佛,好,有念佛观。什么是念佛观呢?
作为一个念佛人,其实有的时候我们都忘了自己是一个念佛人,念佛的观念没有深入内心。
我想有几点:
第一点,要时刻记着我是极乐人。学我们这个法门,念弥陀名号一定往生的。如果忘了这一点,那你往生不定,就不能称为一个真的念佛人。好了,我们往生是一定的,我们现在虽然在娑婆世界,其实我们的户口,我们的名字,已在西方净土。如果有这种认识,你在世间做事怎么能不自在呢?怎么会跟别人计较呢?你都是极乐的菩萨了,还在跟凡人计较!
有一个人在走路,突然一个小青蛙把他的脚碰着了,结果他就蹲下来跟那个青蛙计较——会这样吗?不会呀!只是一个小青蛙嘛,对不对?
那你是极乐的菩萨,你在这里做事,还会跟凡人计较吗?时刻想到“我都是要到净土成佛的人了”,自然非常放得下,心里很坦然,境界就不一样。这就是念佛观。
我们既然是极乐人,我们来到世间做什么?跟别人结善缘哪!事情做成也好,做不成也好,都可以,可成可不成。但有一点一定不能失败,就是我们和人家一定要结善缘。结到善缘就成功了,事情没办好,没关系,让他愉快、让他安心、让他喜乐就好了。遇事逢缘如果有这种心念,就会有非常好的方法。
第二点,我们念佛的人要知道弥陀是主人。如果有这种想法,你就不会太煎熬自己,“事情怎么会这样!”弥陀做主人,我们为阿弥陀佛做事,背后有阿弥陀佛的手在推动,你那么着急干什么?就好像你就是主人了。
我们做弥陀的手足,做事就会非常平静,做起来很有力量,很有靠山,就不会觉得没有底气。弥陀做主人,讲成讲败,我们也不会患得患失,也不会短视。阿弥陀佛做主人,你怎么知道事情办不成就不好啊?办不成说不定最好,阿弥陀佛看得到更远的未来;他不仅看你一个人,他看周围一圈人,他看所有的众生。所以,如果我们知道弥陀做主人,自然就有阿弥陀佛一只无形的手在背后作种种善巧因缘的安排。
那我们所要做的是什么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我的起心动念,我设定的目标,我的三业行为,符不符合念佛人的身分,符不符合弥陀救度,是不是在推进这个法门,是不是在利益众生?”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了。剩下的事情,有阿弥陀佛来做。
就怕你不是这样,你有自己的东西:“我要为我的名,要为我的利,我一定要把事情做成,给大家看看……”——没有什么一定。如果我们的心坦然让弥陀做主人,那我们的方向就跟阿弥陀佛一致。打个比方,我们就是灯泡,阿弥陀佛就是电源、能量。我们不会放光,阿弥陀佛会放光。
弘愿寺不是哪一个人建起来的,是阿弥陀佛要成就这个寺院,是这么多念佛众生需要这么一个专修道场,这是弥陀在做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干扰阿弥陀佛的事业,不要坏事就行。往往我们过多地想,过多地思虑,有过多的知见,其实是障碍了阿弥陀佛的事业,这是帮倒忙,越帮越忙。我们应该在内心静静地体会:“我应该如何拿捏,如何去做,如何去顺应这个法门、顺应弥陀的心愿”——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这些。当然,这也是在做事当中去体会。
当然,念佛观也有“学佛大悲心,弥陀如何为我,我便如何为人”,像《宗风》所讲的这方面,都属于念佛观的内容。
这里我们讲了四点,稍微总结一下。
这四条法则是我们思维的标准,我们思维的原则。
第一,唯心观。万法唯心,一切在我,这样就没有推脱的余地,就会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二,因缘观。因缘成事,空性,无我,无执,无情绪,这样就不会计较成败得失,不会患得患失,处理事情就会平和理性,同时也会积极。为什么?“我某某人只是这万千因缘当中的一个环节,这件事情是符合众生利益的,符合弥陀救度原则的,但是目前这件事没有完成,那怎么办?促进因缘成熟。怎样促进因缘成熟,就要考虑”,这是很正面、很积极的。这样做就能够促进因缘成熟,这不就好吗?“我要做哪一部分,哪个方面是我努力的,哪些是时间的关系暂时不能成就,哪些需要把大家的因缘都调动起来”,这就是因缘观给我们的启发。
第三,慈悲观。如果有了慈悲观,我们就不会计较,也不会责怪,而会觉得无所缺乏,感到非常满足。人在这个世间,所谓“知足常乐”,依我们凡夫来讲,怎么能知足?胃口大着呢!欲壑难填,就是不知足。以我们凡夫,我们的心,唯有弥陀的名号能让我们知足。这句名号,世间利益、出世间利益、现世利益、未来利益、成佛利益,五种增上缘的利益通通都有,圆满一切功德,让我们心满意足,没有任何欠缺,这样的心就非常祥和,非常安乐。
选自《念佛的生活》
———净宗法师 https://t.cn/z8yXDFj
#我顾问# “一房二卖”也要坐牢?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有房就有家”,家是用一砖一瓦砌起来的,总要有屋檐遮风挡雨才像一个家。这种观念也就造就了一个问题,大众对房子的需求量不断飙升,房价不断地上涨,对于一般的打工族来说,要在偌大的城市有自己的落脚处,那就要拼命地赚钱买房,成为房奴。能在偌大的城市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房奴又何妨,最怕的是连房子都买不起。对于这一部分人遇到一些房子的售价比市场价低就会一头载进去,掉进一个“一房二卖”的陷阱。一房二卖究竟是什么呢?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陈某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古语云,十赌九输,不料陈某欠下了一屁股债,由于急需要钱还赌债,打起了卖房子的念头,在网上发了一则售房广告,房价比市场价低很多,很快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80万双方约定在5月5日张某把房价的50万给陈某,剩余的价款待陈某在6月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再付清,双方没有做预告登记。陈某收到钱后,萌生了一种想法,赚多一笔,便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6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谢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懵逼了,陈某与张某、谢某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怎么分割?归谁啊?莫心急,请看小编为你分析:
案例分析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于债权。是不是又进入懵逼模式?
首先要清楚一点,并不是谁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更不能说对房子进行分割,分清楚以下情况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吧:
01
第一种情况:如果陈某尚未把房屋交付给张某、谢某的情况下,谢某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便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张某能够收集证明谢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可以主张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02
第二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但谢某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归谢某所有。预告登记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务必完成不动产登记。
03
第三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谢某先实际占有房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4
第四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谢某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5
第五种情况:如果谢某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张某交付了标的物房屋。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6
第六种情况:如果张某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7
第七种情况:张某已办理过户后陈某又把房屋卖给谢某的情况下,因此时陈某已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履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维权之计
看完分析之后,有人会觉得亏了,明明给了钱,就因为不懂法,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实际占有该房屋,就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很不公平,那要怎么办?
首先,协商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可以尝试跟陈某协商沟通,告知其“一房二卖”的严重性,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陈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陈某有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的意图,张某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诉讼
张某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一房二卖”原则上不涉及犯罪,这是顾左右而言他,还是真的不懂法?先看看下面一则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二终字第142号
关于大连市公安局某甲子分局对某公司”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因某公司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到某公司涉及”一房二卖”的相关房产的处置,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本案某公司对某乙公司偿还屈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关。
赔偿or坐牢
看完判例后,有人会问,为什么有些人“一房二卖”只要赔偿了就没事了,有些人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呢?这就要区分好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签订合同前的行为表现;二是收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则是通过欺诈方法,谋取一定利益。至于行为人是否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签约前后表现以及收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做人切勿“贪”,“一房二卖”暂时骗了别人,但是永远骗不了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房二卖”轻则赔偿,重则蹲牢房。同时,买房被骗了,不用慌,更不要自认倒霉,要积极拿起法律的工具进行维权,《我顾问》为您保驾护航!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有房就有家”,家是用一砖一瓦砌起来的,总要有屋檐遮风挡雨才像一个家。这种观念也就造就了一个问题,大众对房子的需求量不断飙升,房价不断地上涨,对于一般的打工族来说,要在偌大的城市有自己的落脚处,那就要拼命地赚钱买房,成为房奴。能在偌大的城市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房奴又何妨,最怕的是连房子都买不起。对于这一部分人遇到一些房子的售价比市场价低就会一头载进去,掉进一个“一房二卖”的陷阱。一房二卖究竟是什么呢?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陈某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古语云,十赌九输,不料陈某欠下了一屁股债,由于急需要钱还赌债,打起了卖房子的念头,在网上发了一则售房广告,房价比市场价低很多,很快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80万双方约定在5月5日张某把房价的50万给陈某,剩余的价款待陈某在6月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再付清,双方没有做预告登记。陈某收到钱后,萌生了一种想法,赚多一笔,便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6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谢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懵逼了,陈某与张某、谢某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怎么分割?归谁啊?莫心急,请看小编为你分析:
案例分析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于债权。是不是又进入懵逼模式?
首先要清楚一点,并不是谁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更不能说对房子进行分割,分清楚以下情况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吧:
01
第一种情况:如果陈某尚未把房屋交付给张某、谢某的情况下,谢某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便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张某能够收集证明谢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可以主张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02
第二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但谢某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归谢某所有。预告登记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务必完成不动产登记。
03
第三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谢某先实际占有房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4
第四种情况:如果张某、谢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谢某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拥有房屋所有权。
05
第五种情况:如果谢某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张某交付了标的物房屋。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6
第六种情况:如果张某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谢某拥有房屋所有权。
07
第七种情况:张某已办理过户后陈某又把房屋卖给谢某的情况下,因此时陈某已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陈某与谢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履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维权之计
看完分析之后,有人会觉得亏了,明明给了钱,就因为不懂法,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实际占有该房屋,就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很不公平,那要怎么办?
首先,协商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可以尝试跟陈某协商沟通,告知其“一房二卖”的严重性,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陈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陈某有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的意图,张某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诉讼
张某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一房二卖”原则上不涉及犯罪,这是顾左右而言他,还是真的不懂法?先看看下面一则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二终字第142号
关于大连市公安局某甲子分局对某公司”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因某公司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到某公司涉及”一房二卖”的相关房产的处置,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本案某公司对某乙公司偿还屈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关。
赔偿or坐牢
看完判例后,有人会问,为什么有些人“一房二卖”只要赔偿了就没事了,有些人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呢?这就要区分好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签订合同前的行为表现;二是收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则是通过欺诈方法,谋取一定利益。至于行为人是否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签约前后表现以及收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做人切勿“贪”,“一房二卖”暂时骗了别人,但是永远骗不了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房二卖”轻则赔偿,重则蹲牢房。同时,买房被骗了,不用慌,更不要自认倒霉,要积极拿起法律的工具进行维权,《我顾问》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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