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归途中有一段路觉得窗外大桥很壮观,就一直侧头看外边,对面一男的醒了,开始和我攀谈。
来这后见到许多奇怪的人和事,但都没有危险性,或至少在我经过的几秒里。许多人会和我短暂交谈,最后以东方文化罕有里的热情让我一天都感到开心。
结果收获的并不是什么愉快的交谈反倒是油腻的飞吻和wink。由于独自出门,不想惹上麻烦就回过头不理睬,但对方一直在试图搭讪,且重复着听不懂的语言。那段地铁地铁极长且一直在地下,试图向周围人求助但只看到许多麻木的脸。地铁停了就赶紧下车。
事后向朋友吐槽悔恨自己明明是想用韩语日语中英文粤语所有的脏话都骂一遍,但当时就是害怕遭到报复。
以前常为自己辩解,只身在外地,耗时耗力。但这样的逻辑是“窝里横”,与我出走的目的相反。我无法依赖自己,只能依靠家庭,或者说父辈父权,这样要么让自己的努力功亏一篑,回到祖荫的庇佑下,要么就永远要为了自保阉割自我。
“不要自己出门”,“不要和别人说话”、“不要乱看”……
我快活成塔利班下的女性,且一旦退让,就只会从“自愿”到“被迫”,形成“你应该做某件事,因为你的性别决定如此”的惯性。
从“不暴露”到“罩袍”,从“和朋友出门”到“不出门”。
但困境却是无论我把这些逻辑关系分析得再怎么清楚,走出去我也还是得躲避wsn的物理伤害。
从生理构造到历史到律法都让雄性能以极低的成本到处散播各种意义的jing子,女性却要支付几天甚至一生来清楚被污染的里里外外。
即使是intj复仇心极强的我,事后第一反应也是我又没化妆带着口罩还有眼镜这特么也能搭讪,以后还是不要乱看不要和人侃了。
想清楚后,呸,我就要出去玩,就要和人聊。wsn、完美受害者、受害者有罪论滚出去!
来这后见到许多奇怪的人和事,但都没有危险性,或至少在我经过的几秒里。许多人会和我短暂交谈,最后以东方文化罕有里的热情让我一天都感到开心。
结果收获的并不是什么愉快的交谈反倒是油腻的飞吻和wink。由于独自出门,不想惹上麻烦就回过头不理睬,但对方一直在试图搭讪,且重复着听不懂的语言。那段地铁地铁极长且一直在地下,试图向周围人求助但只看到许多麻木的脸。地铁停了就赶紧下车。
事后向朋友吐槽悔恨自己明明是想用韩语日语中英文粤语所有的脏话都骂一遍,但当时就是害怕遭到报复。
以前常为自己辩解,只身在外地,耗时耗力。但这样的逻辑是“窝里横”,与我出走的目的相反。我无法依赖自己,只能依靠家庭,或者说父辈父权,这样要么让自己的努力功亏一篑,回到祖荫的庇佑下,要么就永远要为了自保阉割自我。
“不要自己出门”,“不要和别人说话”、“不要乱看”……
我快活成塔利班下的女性,且一旦退让,就只会从“自愿”到“被迫”,形成“你应该做某件事,因为你的性别决定如此”的惯性。
从“不暴露”到“罩袍”,从“和朋友出门”到“不出门”。
但困境却是无论我把这些逻辑关系分析得再怎么清楚,走出去我也还是得躲避wsn的物理伤害。
从生理构造到历史到律法都让雄性能以极低的成本到处散播各种意义的jing子,女性却要支付几天甚至一生来清楚被污染的里里外外。
即使是intj复仇心极强的我,事后第一反应也是我又没化妆带着口罩还有眼镜这特么也能搭讪,以后还是不要乱看不要和人侃了。
想清楚后,呸,我就要出去玩,就要和人聊。wsn、完美受害者、受害者有罪论滚出去!
#什么是延缓起诉协议#
昨天,也就是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和孟晚舟达成协议,先是以纽约东区法院的名义发布了延后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接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终止了引渡程序。这代表着,被非法拘押一千多天后,孟晚舟终于获释。
去年五月底,这个案子发布第一份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判决时,我曾经写过一篇精读该判决的文章(《【修订版】简单谈谈“美国 v. 孟”的判决书:一次违心的宣判》),分析完我的结论是这篇判决书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漏洞,而且主审霍姆斯法官清楚地知道这个漏洞,但加拿大政客用政治干预司法,她也没有办法,所以她只能在判决书的结尾以曲笔抱怨。
既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政治操作,那么再解读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也就没什么意义,所以之后的历次判决,我都没有再精读。然而现在这份DPA,算是给这个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我觉得又有了说一说的必要。
8月18日加拿大方面结束了关于引渡的全部审理程序后,宣布10月21日会决定宣判日期。当时就有不少人嘲讽“干脏活”的加拿大真是想尽办法拖延时间。之后又传出了美国司法部再次与孟晚舟方面接触,希望以认罪罚款换自由的新闻。明眼人也都看出来了,这个莫须有的罪名不能认,认了就掉进了美国陷阱,后面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
现在这份9页纸的DPA算是给我们悬着的心吃了一颗定心丸。
首先第一个问题:孟晚舟认罪了吗?
答案是没有,DPA的第3条:
关键的一句:“包含她没有犯任何联邦、州或当地的罪(including that she not commit any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e)。”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DPA里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其他内容?
DPA第6条提到了附件里的一份“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
不学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来,事实陈述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当然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就其所知与所信”、“已知且自愿”这些短语已经足够引起职业性的警惕。
附件里的事实陈述写了啥呢?
先说一句闲话,事实陈述一开始就说明了孟晚舟是中国公民,那些之前配合境外势力炒作国籍论或者被带了节奏的朋友,可以安心了。事实陈述部分有三页半,主要关涉的内容还是1)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以及2)华为到底有没有误导汇丰——事实陈述中以“金融机构1(Financial Institution 1)”作为汇丰的代号。
当初美国司法部指控孟晚舟时,就是说孟晚舟向汇丰就华为和Skycom的关系做了虚假陈述。美国司法部援引的是2013年孟晚舟和汇丰在香港的一次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PPT。美国司法部认为那次会议和PPT对汇丰产生了误导作用。
针对指控,孟晚舟方面一直以来的辩护都是,汇丰早在2010-2011年间,就已经知道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了(比如Skycom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进行业务往来、华为和汇丰之间也有关于此事的业务邮件、华为还曾将Skycom的财报提供给汇丰),所谓的误导,根本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渡案审理期间,孟晚舟的律师就此提供了详细的证据,甚至汇丰方面也提供了相应了证明,但是加拿大法院的态度是掩耳盗铃,不予采纳。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
这次DPA的事实陈述,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只提2013年香港会议和PPT,暗示汇丰“受到了误导”,却绝口不提2010-2011年的情况,不提华为和汇丰都提供了证据证明汇丰之前是知道情况如何的。
事实陈述里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为了证明华为和Skycom的关系,美国方面特意写入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这一事实,但这个被华为方面用来论证汇丰在和Skycom接触的时候就知道华为与Skycom关系的点,却在后面论证汇丰是否被误导时,被故意忽视。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不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在加拿大法院终止引渡程序后,孟晚舟发表了简短的演说,她感谢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感谢了祖国,感谢了祖国人民。
她是对的,这件事从头到尾只是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事件(这也是为什么作为法律人,美加所作所为让我感到无比的恶心),没有祖国和人民的支持,孟晚舟不可能平安回家。
去年川普的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出版回忆录,自承逮捕孟晚舟是自己在背后捣鬼,不管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川普还是身为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事先都不知情。博尔顿爆料之后,川普对此倒没什么反应,特鲁多很快出来澄清:别听他胡说,我没有被人政策绑架,我的地盘我做主。
话是这么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孟晚舟成了加拿大的烫手山芋。一方面是中加关系骤冷,另一方面,不管是川普重签美加墨协定还是拜登一上台断加拿大的油管,加拿大从老大哥那里也没落得什么好处。特鲁多之前之所以不敢松口,是因为九月有大选,怕被政敌骂软弱。现在他刚刚赢得大选,果然迫不及待地把烫手山芋扔掉。
在美国方面,本来想靠绑架孟晚舟逼任正非就范,没想到老爷子骨头硬,直接公开宣称做好了一生再难与女儿相见的表态。普通中国人中间,哪怕有第五纵队一遍又一遍地炒作国籍论等问题,大家就引渡事件对孟晚舟的支持依然越来越坚定。其实对美国来说,一个不引渡的孟晚舟,本来就比引渡的孟晚舟有用,现在反而搞得好像小丑竟是我自己,骑虎难下。
一个是刚刚获得第三任任期的特鲁多,一个因为国内党争、疫情、阿富汗撤军、法澳潜艇争端以及那个跟鲍中堂会面时的“拉稀罗生门”而焦头烂额的拜登,眼见讨不到好处,只好放人。
非法拘捕孟晚舟的时候,他们把孟晚舟当做勒索一家公司的筹码;但释放孟晚舟的时候,他们知道他们面对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强大而坚定的中国。就像孟晚舟面对记者时说的那样:“黑暗中总有光明(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这一丝光明,值得我们付出期待。
昨天,也就是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和孟晚舟达成协议,先是以纽约东区法院的名义发布了延后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接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终止了引渡程序。这代表着,被非法拘押一千多天后,孟晚舟终于获释。
去年五月底,这个案子发布第一份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判决时,我曾经写过一篇精读该判决的文章(《【修订版】简单谈谈“美国 v. 孟”的判决书:一次违心的宣判》),分析完我的结论是这篇判决书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漏洞,而且主审霍姆斯法官清楚地知道这个漏洞,但加拿大政客用政治干预司法,她也没有办法,所以她只能在判决书的结尾以曲笔抱怨。
既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政治操作,那么再解读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也就没什么意义,所以之后的历次判决,我都没有再精读。然而现在这份DPA,算是给这个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我觉得又有了说一说的必要。
8月18日加拿大方面结束了关于引渡的全部审理程序后,宣布10月21日会决定宣判日期。当时就有不少人嘲讽“干脏活”的加拿大真是想尽办法拖延时间。之后又传出了美国司法部再次与孟晚舟方面接触,希望以认罪罚款换自由的新闻。明眼人也都看出来了,这个莫须有的罪名不能认,认了就掉进了美国陷阱,后面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
现在这份9页纸的DPA算是给我们悬着的心吃了一颗定心丸。
首先第一个问题:孟晚舟认罪了吗?
答案是没有,DPA的第3条:
关键的一句:“包含她没有犯任何联邦、州或当地的罪(including that she not commit any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e)。”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DPA里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其他内容?
DPA第6条提到了附件里的一份“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
不学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来,事实陈述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当然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就其所知与所信”、“已知且自愿”这些短语已经足够引起职业性的警惕。
附件里的事实陈述写了啥呢?
先说一句闲话,事实陈述一开始就说明了孟晚舟是中国公民,那些之前配合境外势力炒作国籍论或者被带了节奏的朋友,可以安心了。事实陈述部分有三页半,主要关涉的内容还是1)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以及2)华为到底有没有误导汇丰——事实陈述中以“金融机构1(Financial Institution 1)”作为汇丰的代号。
当初美国司法部指控孟晚舟时,就是说孟晚舟向汇丰就华为和Skycom的关系做了虚假陈述。美国司法部援引的是2013年孟晚舟和汇丰在香港的一次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PPT。美国司法部认为那次会议和PPT对汇丰产生了误导作用。
针对指控,孟晚舟方面一直以来的辩护都是,汇丰早在2010-2011年间,就已经知道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了(比如Skycom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进行业务往来、华为和汇丰之间也有关于此事的业务邮件、华为还曾将Skycom的财报提供给汇丰),所谓的误导,根本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渡案审理期间,孟晚舟的律师就此提供了详细的证据,甚至汇丰方面也提供了相应了证明,但是加拿大法院的态度是掩耳盗铃,不予采纳。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
这次DPA的事实陈述,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只提2013年香港会议和PPT,暗示汇丰“受到了误导”,却绝口不提2010-2011年的情况,不提华为和汇丰都提供了证据证明汇丰之前是知道情况如何的。
事实陈述里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为了证明华为和Skycom的关系,美国方面特意写入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这一事实,但这个被华为方面用来论证汇丰在和Skycom接触的时候就知道华为与Skycom关系的点,却在后面论证汇丰是否被误导时,被故意忽视。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不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在加拿大法院终止引渡程序后,孟晚舟发表了简短的演说,她感谢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感谢了祖国,感谢了祖国人民。
她是对的,这件事从头到尾只是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事件(这也是为什么作为法律人,美加所作所为让我感到无比的恶心),没有祖国和人民的支持,孟晚舟不可能平安回家。
去年川普的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出版回忆录,自承逮捕孟晚舟是自己在背后捣鬼,不管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川普还是身为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事先都不知情。博尔顿爆料之后,川普对此倒没什么反应,特鲁多很快出来澄清:别听他胡说,我没有被人政策绑架,我的地盘我做主。
话是这么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孟晚舟成了加拿大的烫手山芋。一方面是中加关系骤冷,另一方面,不管是川普重签美加墨协定还是拜登一上台断加拿大的油管,加拿大从老大哥那里也没落得什么好处。特鲁多之前之所以不敢松口,是因为九月有大选,怕被政敌骂软弱。现在他刚刚赢得大选,果然迫不及待地把烫手山芋扔掉。
在美国方面,本来想靠绑架孟晚舟逼任正非就范,没想到老爷子骨头硬,直接公开宣称做好了一生再难与女儿相见的表态。普通中国人中间,哪怕有第五纵队一遍又一遍地炒作国籍论等问题,大家就引渡事件对孟晚舟的支持依然越来越坚定。其实对美国来说,一个不引渡的孟晚舟,本来就比引渡的孟晚舟有用,现在反而搞得好像小丑竟是我自己,骑虎难下。
一个是刚刚获得第三任任期的特鲁多,一个因为国内党争、疫情、阿富汗撤军、法澳潜艇争端以及那个跟鲍中堂会面时的“拉稀罗生门”而焦头烂额的拜登,眼见讨不到好处,只好放人。
非法拘捕孟晚舟的时候,他们把孟晚舟当做勒索一家公司的筹码;但释放孟晚舟的时候,他们知道他们面对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强大而坚定的中国。就像孟晚舟面对记者时说的那样:“黑暗中总有光明(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这一丝光明,值得我们付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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