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7旬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法院决定再审:原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据红星新闻报道:

原创

出狱后的杨成杰。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彭疆

7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海南“7旬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一案当事老人杨成杰处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再审决定,认为法院此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8个月的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经海南省临高县法院、海南二中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临高县得位村,饮酒后的杨庆全来到同村人杨成杰家附近,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杨某冰从屋里走出来,遭到杨庆全拿着石头追赶。

杨成杰家厨房屋顶。

时年70岁的老人杨成杰闻讯,拿着钩刀出门追赶。在一片竹林,杨成杰看到杨庆全用手掐着孙儿的脖子,杨成杰喊“快放手”,但杨庆全不肯放手。老人上前,用钩刀砍击杨庆全,致其轻伤一级。

案发近3年后的2020年5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高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砍击,不属正当防卫,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

杨成杰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称,杨成杰砍击杨庆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庆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双方冲突系被害人杨庆全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且杨成杰已是古稀老人,因护孙心切,临时起意进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将老人的刑期调整为8个月。

2021年4月,杨成杰刑满出狱,随后开始申诉。他认为,案发时他已70岁,杨庆全不到40岁,“他比我年轻30岁,力量对比悬殊,杨庆全还手拿石头,我迫于无奈只能持刀制止杨庆全行凶。”

杨成杰认为,他虽然砍击了杨庆全数刀,但砍击部位都是手脚,并非身体要害部位,“我的目的是制止杨庆全伤害我孙子,最终也是造成他轻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我真的想伤害他,就不会只砍手脚部位了。”

2021年6月26日,海南二中院驳回了杨成杰的申诉,认为杨成杰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随后,杨成杰向海南高院提起了申诉。

2021年11月16日,海南高院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驳回申诉的理由为:杨成杰在看到杨庆全双手掐住杨某冰脖子时,要求杨庆全放手,在杨庆全不肯放手、杨某冰存在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持刀上前砍击杨庆全一刀,此时,杨成杰“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海南高院称,被砍击一刀后,杨庆全放开了杨某冰,杨某冰随即跑回家中,杨某冰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此时杨成杰与杨庆全的对峙,已不同于未成年人受到成人的伤害风险,在未存在后续风险的情况下,杨成杰出于泄愤目的持刀继续砍击杨庆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杨庆全轻伤的后果,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海南高院认为,杨成杰的后续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紧迫程度要求,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杨成杰及其家人继续坚持申诉。2022年6月23日,海南二中院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称,2022年6月20日,经该院院长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海南二中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

7月27日下午,杨成杰家属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法院尽快对该案启动再审,在法律准绳内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7旬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案时间线〗

2017年8月31日,时年70岁的老人杨成杰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

2017年9月12日,杨成杰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杨成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临高县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随后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经临高县法院决定,杨成杰被逮捕;

2020年11月,临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

2021年4月23日,杨成杰出狱,并开始申诉;

2021年6月26日,海南二中院驳回杨成杰申诉;

2021年11月16日,海南高院驳回杨成杰申诉;

2022年6月23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70岁老人为保护孙儿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 法院:第一刀属防卫,之后不算

70岁老人护孙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 法院驳回申诉:不属正当防卫

7旬老人护孙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 申诉“正当防卫”被高院驳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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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天津,大街上发生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件。一名手上疑似有纹身的男子,酒后在大街上行走时,因见两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耍起了酒疯,遂走到两名女子面前,撩女子的裙子,用皮带去抽两名女子。过程中,该男子还动手去强行触碰女子的隐私部位。
该男子的行为,引来了路人围观,刚好路过此地的热心群众郭先生,当时实在看不下去,遂出手制止。并成功将其按倒在地上。从现场视频来看,郭先生将其制服后,该男子已经体力不支,没有过多的反抗。
事后据热心群众郭先生称,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后,已将该醉酒男子带走接受调查,而两名女子则受了皮外伤。
事发后,网友们纷纷为郭先生的见义勇为点赞,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定郭先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给予一定的褒奖!因为鼓励大家都见义勇为,才可以更有力地震慑不法分子!
但也有部分网友担心,郭先生将该男子弄伤后,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认为,不需要担心。因为法律是提倡见义勇为的。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论不法侵害的对象是个人还是他人,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民法典》第181条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网友都将男子的行为,形容成“调戏”女子的,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调戏妇女”这个罪名。就本案而言,法律一般会评价为猥亵或强制猥亵妇女的。至于两者之间如何界定,主要是看行为人猥亵的程度,是否达到“强制”的程度。
所谓强制的,从字面上来讲,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为之的。简单点说,就是行为人猥亵妇女后,妇女已经拒绝或反抗了,行为人还在继续实施猥亵行为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在公共场合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郭先生所述,男子用皮带抽两女子、又撩裙子、又对女子动手动脚等一系列行为来看,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否达到强制的,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才能下定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这里所述“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在公共场合或猥亵未成年人等违法情形的。
男子要怎么处罚,我们用事实、用证据说话,相信那么多人在场看着,男子想抵赖,那是不可能的!最后让我们一起为正能量点赞[赞][赞][赞](来源:江西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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