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下班回家,排队做核酸,微信来了信息。某某申请加你为好友。不争气的还是通过了。删过雅楠三次,每次都是她加回来。这次最久,差不多20天。倒也不是不想念,只是能忍住罢了,因为不想消耗彼此,否则迟早撕破脸。叫她拍了几张照片,盛世美颜还是那么动人。作为一个小自己19岁的丫头,舔狗能从南京排到淮南的美女,如此三番两次低头,我也不知道该骄傲还是该难过。
浙江,杭州。詹先生花了1500元买了一只的帝王蟹,煮熟后打算美美饱餐一顿,可没想到吃的时候,里面的肉却少得可怜,他要店家给个说法,店家说这只帝王蟹是饿瘦的。
詹先生家境比较好,对于吃方面毫不含糊,平时附近有啥好吃的,他们都舍得买回来。 他看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店里有帝王蟹,展示出来的图片非常诱人。
由于平时经常看别人吃美食,有些吃客经常展示帝王蟹。所以,詹先生觉得帝王蟹应该很好吃,于是花了1500元买了一只。
拿回家之后,这只帝王蟹确实把家人都给惊艳了,他的父亲曾经吃过帝王蟹,看到这个帝王蟹之后,更是直呼想念这个味道已经很久了。于是,一家人迫不及待地就准备煮帝王蟹。
很快,煮熟的帝王蟹就端上了餐桌上,一家人拿好剪刀,一人剪下一只蟹腿。再咔咔两下,把蟹腿剪开,抽出美味的蟹腿肉,再沾上一些调料,那真是美味呀!
可詹先生的父亲就觉得不对劲了,他可是吃过帝王蟹的,他曾经吃的帝王蟹,剪开蟹腿,抽出来是长长的,肥美的蟹腿肉,可是现在,抽出来的蟹腿肉,一口就吃掉了,跟他之前吃的帝王蟹口感完全不一样。
并且,那时候吃的帝王蟹跟现在买的这只帝王蟹,个头是差不多的,可是肉相差太远了 ,剪开的蟹腿,里面蟹肉占的空间却不到三分之一。
父亲的话,让大家都吃了一惊,詹先生也想起来了店家展示的图片,蟹腿的肉确实是长长的,肥美肥美的,可自己一家人吃的这些蟹腿肉,是真的太瘦了。
于是他有些怀疑,自己买的帝王蟹有问题,并且自己花了1500元买的帝王蟹,却只有那么一点点肉,于是他们边吃边拍照。等他们吃完之后,发现吃出来一大堆蟹壳,蟹肉却没吃多少。
詹先生直言,他买的这只帝王蟹,1300元是买了蟹壳,只有两百元是买了蟹肉。虽然尝到了帝王蟹的美味,但是詹先生觉得很不值,于是联系店家,要求店家给个说法,并退款。
店家表示詹先生买的这款帝王蟹规格为1.5-2公斤,由于帝王蟹是活鲜的,不是标品,个体之间胖瘦是有差异的。
为了保障鲜活,他们会定期给帝王蟹投喂鱼虾,帝王蟹也会自己抓海鲜缸里的其他虾、蟹食用。现在帝王蟹产卵期刚过,确实普遍会略瘦一些。
并且在运输的过程中,和储存的过程中,饿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帝王蟹饿瘦了。正好詹先生买的帝王蟹当天刚到店就被他买走了,因此詹先生买的帝王蟹是符合验收标准的,只是饿瘦了。
由于詹先生已经吃掉了帝王蟹,已经无法回收再卖给别人,无法给因此予上千元的退款。詹先生对于店家的解释感到很不满,于是找来的调解人。
但是店家面对调解人的到来,依然是同样的解释,但是为了表示歉意他们愿意提供水果、其他海鲜补偿,或一定金额的补偿。
那么在这件事情当中,詹先生提出退款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合理?
1.店家在卖帝王蟹前没有告诉詹先生,帝王蟹可能存在肉质偏瘦的情况,因此他侵犯了詹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詹先生在买帝王蟹前,店员告知他,这只帝王蟹可能由于运输和储藏的原因,会比较偏瘦,那么詹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但是店家并没有告知詹先生所买的帝王蟹有瑕疵。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詹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1500元买到一只有缺陷的地王蟹,其质量与价钱并不相等,因此,张先生提出的赔偿是合理的。
大家都知道一只帝王蟹的价钱并不便宜,大多数人买帝王蟹,其实就想尝尝鲜,但是大家对帝王蟹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因此,经营者应该把帝王蟹的实际情况提前告知消费者。
对于这只饿瘦的帝王蟹,大家有何看法?
詹先生家境比较好,对于吃方面毫不含糊,平时附近有啥好吃的,他们都舍得买回来。 他看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店里有帝王蟹,展示出来的图片非常诱人。
由于平时经常看别人吃美食,有些吃客经常展示帝王蟹。所以,詹先生觉得帝王蟹应该很好吃,于是花了1500元买了一只。
拿回家之后,这只帝王蟹确实把家人都给惊艳了,他的父亲曾经吃过帝王蟹,看到这个帝王蟹之后,更是直呼想念这个味道已经很久了。于是,一家人迫不及待地就准备煮帝王蟹。
很快,煮熟的帝王蟹就端上了餐桌上,一家人拿好剪刀,一人剪下一只蟹腿。再咔咔两下,把蟹腿剪开,抽出美味的蟹腿肉,再沾上一些调料,那真是美味呀!
可詹先生的父亲就觉得不对劲了,他可是吃过帝王蟹的,他曾经吃的帝王蟹,剪开蟹腿,抽出来是长长的,肥美的蟹腿肉,可是现在,抽出来的蟹腿肉,一口就吃掉了,跟他之前吃的帝王蟹口感完全不一样。
并且,那时候吃的帝王蟹跟现在买的这只帝王蟹,个头是差不多的,可是肉相差太远了 ,剪开的蟹腿,里面蟹肉占的空间却不到三分之一。
父亲的话,让大家都吃了一惊,詹先生也想起来了店家展示的图片,蟹腿的肉确实是长长的,肥美肥美的,可自己一家人吃的这些蟹腿肉,是真的太瘦了。
于是他有些怀疑,自己买的帝王蟹有问题,并且自己花了1500元买的帝王蟹,却只有那么一点点肉,于是他们边吃边拍照。等他们吃完之后,发现吃出来一大堆蟹壳,蟹肉却没吃多少。
詹先生直言,他买的这只帝王蟹,1300元是买了蟹壳,只有两百元是买了蟹肉。虽然尝到了帝王蟹的美味,但是詹先生觉得很不值,于是联系店家,要求店家给个说法,并退款。
店家表示詹先生买的这款帝王蟹规格为1.5-2公斤,由于帝王蟹是活鲜的,不是标品,个体之间胖瘦是有差异的。
为了保障鲜活,他们会定期给帝王蟹投喂鱼虾,帝王蟹也会自己抓海鲜缸里的其他虾、蟹食用。现在帝王蟹产卵期刚过,确实普遍会略瘦一些。
并且在运输的过程中,和储存的过程中,饿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帝王蟹饿瘦了。正好詹先生买的帝王蟹当天刚到店就被他买走了,因此詹先生买的帝王蟹是符合验收标准的,只是饿瘦了。
由于詹先生已经吃掉了帝王蟹,已经无法回收再卖给别人,无法给因此予上千元的退款。詹先生对于店家的解释感到很不满,于是找来的调解人。
但是店家面对调解人的到来,依然是同样的解释,但是为了表示歉意他们愿意提供水果、其他海鲜补偿,或一定金额的补偿。
那么在这件事情当中,詹先生提出退款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合理?
1.店家在卖帝王蟹前没有告诉詹先生,帝王蟹可能存在肉质偏瘦的情况,因此他侵犯了詹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詹先生在买帝王蟹前,店员告知他,这只帝王蟹可能由于运输和储藏的原因,会比较偏瘦,那么詹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但是店家并没有告知詹先生所买的帝王蟹有瑕疵。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詹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1500元买到一只有缺陷的地王蟹,其质量与价钱并不相等,因此,张先生提出的赔偿是合理的。
大家都知道一只帝王蟹的价钱并不便宜,大多数人买帝王蟹,其实就想尝尝鲜,但是大家对帝王蟹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因此,经营者应该把帝王蟹的实际情况提前告知消费者。
对于这只饿瘦的帝王蟹,大家有何看法?
向来不轻松。
社会矛盾变了,彼时,“没有你对我很重要”,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黄四郎去了暗处,既然还有他,张麻子就在。
没有人背叛,只是谁愿意拿枪对着敌人,也对着自己。做一个分不清甲乙丙丁的“刁民”,做一个唯利是图的“师爷”,做一个吃人不吐骨头的“黄四郎”,做一个“快意恩仇”的土匪,或者是一个无知者无畏的“花姐”,都比张麻子轻松太多了。
牧之,土匪,终于是少数人走的路。
——《让子弹飞》
社会矛盾变了,彼时,“没有你对我很重要”,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黄四郎去了暗处,既然还有他,张麻子就在。
没有人背叛,只是谁愿意拿枪对着敌人,也对着自己。做一个分不清甲乙丙丁的“刁民”,做一个唯利是图的“师爷”,做一个吃人不吐骨头的“黄四郎”,做一个“快意恩仇”的土匪,或者是一个无知者无畏的“花姐”,都比张麻子轻松太多了。
牧之,土匪,终于是少数人走的路。
——《让子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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