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那些鸡毛蒜皮的事烦到你心情
你不需要人人都喜欢你 道不同不相为谋
人背后没有不说人
冷静去想问题,不要生闷气,反而会伤了自己的身体
但凡相处让你感觉很累的关系 直接结束就行了
不要为难自己 一辈子那么短
以后记住用实力说话 这个世界上最愚蠢的行为
就是你很弱的时候跟别人讲道理
永远记住 位置不同少言为贵
认知不等 不争不辩 三观不合 浪费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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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背后没有不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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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相处让你感觉很累的关系 直接结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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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不等 不争不辩 三观不合 浪费口舌
https://t.cn/R4LpUOs 我的评分:[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
#电影大空头#《大空头》很好地用末世来临的全景方式展现了每个参与其中的人的行为。嬉笑怒骂插科打诨,恣意不羁剪辑凌厉。不要想着拯救世界,这种努力在浪潮面前毫无意义。像这样的一部电影的确是非常的真实,能够让我们这些过来的人更轻松的了解到当年的那一场次贷危机。#电影正当夏##夏日影评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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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202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抓!
保定二十余人因此被抓
网络信息时代
很多人在利用网络做兼职赚钱
不少人却为获取非法利益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近日,保定网警组织白沟、高阳、涿州、顺平、易县、定兴、唐县、望都、蠡县、阜平网警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二十余名。
案例一、白沟网警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男,33岁,定兴人)、郑某(女,25岁,福建人)、陈某(女,37岁,唐山人)、,张某(男、39岁、唐山人)。
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商场门口向行人送小礼物分享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进入微信群,然后他人在微信群发布任务,进行刷单诈骗。韩某共分享二维码600余次,获利1万元。韩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不能出售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600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己成立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为了挣取代办费用,非法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将自己和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应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4套出售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
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他人身份材料注册设立3家空壳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成功开通4个对公账户。张某在明知对公账户不得用于租借和出售的情况下,仍将开通的对公账户以及相关的U盾、绑定的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郑某、陈某、张某已被白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高阳网警联合晋庄刑警中队、城关刑警中队、庞口镇派出所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6岁,高阳县人)董某(32岁,高阳县人)王某某(50岁,高阳县人)李某某(40岁,高阳县人)石某某(30岁,高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6岁,高阳县人)于2022年6月份,在明知不许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经查该银行卡涉案7起,涉案金额21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董某(32岁,高阳县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于2022年4月份,仍将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洗钱,交易流水高达4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50岁,高阳县人)2022年7月份,在明知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2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其转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40岁,高阳县人)于2022年4月份收到一笔6万元汇款,经查此款项为涉案资金;
犯罪嫌疑人石某某(30岁,高阳县人)在2022年3月份,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利700元,经查该卡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涿州网警成功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24岁,山东人)、程某某(男,30岁,西藏自治区人)。
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涉案金额90万余元,从中获利800元。
程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想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在未确认好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遂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涉案金额74万余元。
目前,犯规嫌疑人黄某某、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顺平网警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1岁,唐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涉案流水达50余万元,王某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易县网警破获五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30岁,易县人)、于某某(男,21岁,易县人)、吕某(男,26岁,陕西人)、田某(男,28岁,顺平人)、张某某(男,36岁,易县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出租给了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明知刷流水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了对方使用,涉案流水达60万余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吕某把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刷流水,获利5500余元,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流水达90余万,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田某在明知出租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借给了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他人的指引下,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名下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 5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例六、定兴网警联合反诈中心、固城派出所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7岁,定兴人)。
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名下银行卡身份证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跑分”“刷流水”,并获利950元。
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唐县网警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26岁,唐县人)、李某(男,35岁,广西人)、刘某(男,31岁,广西人)、李某某(男,27岁,保定人)、曹某某(女 43岁,唐县人)。
嫌疑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就是用银行卡倒账刷流水给“好处费”,张某某便用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共刷流水350万,赚取“好处费”5000元。
嫌疑人李某与刘某将李某某介绍给他人从事刷流水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10000余元。李某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获利5000元。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用银行卡给他人进行代收款,一张银行卡一天可以获利80-120元不等,曹某某先后共用3张银行卡进行违法操作,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
目前,张某、李某、刘某、李某某、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唐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蠡县网警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男,51岁,石家庄人)李某(男,58岁,鄂州市人)。
犯罪嫌疑人梁某为了办理企业贷款,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将其名下的对公账户出租给他人刷流水,梁某名下对公账户涉及21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0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其名下银行卡涉及多起诈骗案件,流水金额高达30万元,李某从中获利17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李某已被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九、阜平网警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女,21岁,福建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名下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
目前,吴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警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保定二十余人因此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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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却为获取非法利益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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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白沟网警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男,33岁,定兴人)、郑某(女,25岁,福建人)、陈某(女,37岁,唐山人)、,张某(男、39岁、唐山人)。
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商场门口向行人送小礼物分享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进入微信群,然后他人在微信群发布任务,进行刷单诈骗。韩某共分享二维码600余次,获利1万元。韩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不能出售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600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己成立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为了挣取代办费用,非法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将自己和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应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4套出售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
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他人身份材料注册设立3家空壳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成功开通4个对公账户。张某在明知对公账户不得用于租借和出售的情况下,仍将开通的对公账户以及相关的U盾、绑定的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郑某、陈某、张某已被白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高阳网警联合晋庄刑警中队、城关刑警中队、庞口镇派出所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6岁,高阳县人)董某(32岁,高阳县人)王某某(50岁,高阳县人)李某某(40岁,高阳县人)石某某(30岁,高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6岁,高阳县人)于2022年6月份,在明知不许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经查该银行卡涉案7起,涉案金额21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董某(32岁,高阳县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于2022年4月份,仍将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洗钱,交易流水高达4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50岁,高阳县人)2022年7月份,在明知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2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其转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40岁,高阳县人)于2022年4月份收到一笔6万元汇款,经查此款项为涉案资金;
犯罪嫌疑人石某某(30岁,高阳县人)在2022年3月份,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利700元,经查该卡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涿州网警成功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24岁,山东人)、程某某(男,30岁,西藏自治区人)。
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涉案金额90万余元,从中获利800元。
程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想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在未确认好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遂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涉案金额74万余元。
目前,犯规嫌疑人黄某某、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顺平网警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1岁,唐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涉案流水达50余万元,王某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易县网警破获五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30岁,易县人)、于某某(男,21岁,易县人)、吕某(男,26岁,陕西人)、田某(男,28岁,顺平人)、张某某(男,36岁,易县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出租给了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明知刷流水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了对方使用,涉案流水达60万余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吕某把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刷流水,获利5500余元,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流水达90余万,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田某在明知出租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借给了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他人的指引下,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名下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 5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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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名下银行卡身份证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跑分”“刷流水”,并获利950元。
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唐县网警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26岁,唐县人)、李某(男,35岁,广西人)、刘某(男,31岁,广西人)、李某某(男,27岁,保定人)、曹某某(女 43岁,唐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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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张某、李某、刘某、李某某、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唐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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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其名下银行卡涉及多起诈骗案件,流水金额高达30万元,李某从中获利17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李某已被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九、阜平网警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女,21岁,福建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名下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
目前,吴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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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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