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度有温度讲方法 营造文明养犬氛围
市执法局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文明养犬是城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文明城市、文明街区建设的重要指标。如何依法文明养犬,维护文明和谐宜居环境?市执法局给出这样的答案。
有力度——成立养犬执法专班,加大对违规养犬、遛犬不牵绳、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讲方法——创建“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新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区居民养犬自治模式,不断增强小区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有温度——有效宣传与柔性劝导双管齐下,努力营造全社会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昨日,市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度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今后我市养犬执法的重点工作进行解读。
【2021年·回顾】
四大关键词看养犬执法工作亮点
关键词1 严格
成立养犬执法专班
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
不久前,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法规的通过,使厦门全市养犬有了更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们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为依据,严格对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本级执法范围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有效规范依法文明养犬。”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整治不文明养犬,严格执法尤为关键。
为此,市执法局成立养犬执法专班,通过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流协作,建立起“公安+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并总结出“联合执法+立案处罚+强制免疫+督促办证”的规范依法养犬有效模式。“我们还与思明、湖里两区城管局各属地中队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在涉犬案件办理上提供全时指导,在辖区流浪犬收容上配齐人员车辆随叫随到。”该负责人补充道。
截至12月20日,专班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开展联合执法11次,指导配合辖区中队174次,受理市民诉求28起,回复满意率达100%。
关键词2 创新
指导社区建立养犬管理自治制度
首创“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进一步推动全市依法文明养犬风尚形成,切实提升环境品质,市执法局一直在创新、在努力。
今年,通过“依法文明养犬进社区”宣传,市执法局指导帮助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完善养犬管理自治制度。在深入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物业小区依法文明养犬模式。如建立“文明养犬公约”和“养犬互助微信群”,聘请“社区(小区)养犬管理督导员”、召开“依法文明养犬座谈会”等方式,强化社区养犬治理。分别在思明、湖里两个区打造出全国首创的“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如今,走进我市不少小区,都能看到社区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设置好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栏,还有一些小区贴心地设置了“狗厕所”、投放“狗厕纸”等便民配套服务,从细节构建起文明养犬环境。
关键词3 高效
破解难题勤走访
持证养犬人单年新增9638人
今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执法局联合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进社区为民服务活动。100天内,“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开进岛内165个社区,出动2000余名工作人员,累计免费为9740只犬只免疫接种、植芯办证。
为破解养犬管理难题,市执法局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在养犬管理执法和法规修正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破解办证率低、犬只伤人(扰民)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流浪犬犬尸处理问题,市执法局积极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相关部门,对接依托东部固废中心批量处理犬尸工作基本达成,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在一系列努力下,市执法局不断强化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助力养犬免疫、办证数量明显上升。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智慧养犬平台”已登记持证养犬人22891人,与2020年之前相比,单年新增9638人,比增42.1%。
关键词4 走心
带动市民主动参与监督
执法宣传有“新”更有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4年来,执法过程中仍有部分市民对法规要求不太清楚。
“为此,我们注重借助平台,今年以来先后9次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养犬管理服务进社区、市110联动宣传日、精神文明卫生示范月等大型宣传活动,通过搭台宣传、上台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同时,该局积极协调在公共交通的显示屏上,频繁宣传文明养犬要求,让文明养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为全方位、多角度做好养犬执法宣传工作,11月中旬,市执法局召集我市爱犬人士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也宣传工作情况,有效化解了爱犬人士的“焦点”和“疑点”,执法与宣传并行的模式,不仅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也带动更多市民主动参与监督,不断营造出共治共管的良好治理氛围。
【2022年·解读】
四个同步
让养犬管理更温暖
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修正,法规适用范围从岛内两区扩展到全市,意味着我市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下一步,市执法局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推动专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养犬管理四个同步
宣法与执法同步推进
2022年,为了更好落实新法规、扩大宣法覆盖面,市执法局将全面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宣传方案。同时,一如既往坚持严抓执法和处罚,积极研究新法规出台后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高效查处各类违法养犬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提升养犬管理执法工作成效。
服务和管理同步开展
养犬执法,与群众密切相关,疏堵结合至关重要。市执法局将继续落实“721”工作法,服务和管理一起抓,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有针对性地落实错峰检查巡查模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行劝导在先、处罚在后的养犬执法管理模式,达到劝导有力、处罚有理的成效,促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主动巡查和联动整治同步组织
整治工作如何开展,影响着专项工作的成效。市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辖区中队的交流协作,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推进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整治及区级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活动,重拳整治重点区域和投诉热点问题,促进市民依法文明养犬。
建立犬只认养制度
依照新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将联合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慎规范我市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相关操作规程,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积极推动,为符合领养条件的流浪犬找到温暖的家。
法规升级让养犬行为更规范
据了解,修正后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厦门全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明确,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违反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违反办法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数据】
今年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抓“宣传带动、部门协同、完善配套”入手,厘清“执法与管理”“法治与自律”等关系,破解“投诉多、处罚难”等难题。
全系统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0余次,查处违法养犬及不文明遛犬行为35起,处以罚款12850元,收容流浪犬1386只。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进社区、进校园大型宣传活动13次,召集养犬人士代表座谈4次,发放宣传材料38700余份。
市执法局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文明养犬是城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文明城市、文明街区建设的重要指标。如何依法文明养犬,维护文明和谐宜居环境?市执法局给出这样的答案。
有力度——成立养犬执法专班,加大对违规养犬、遛犬不牵绳、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讲方法——创建“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新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区居民养犬自治模式,不断增强小区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有温度——有效宣传与柔性劝导双管齐下,努力营造全社会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昨日,市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度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今后我市养犬执法的重点工作进行解读。
【2021年·回顾】
四大关键词看养犬执法工作亮点
关键词1 严格
成立养犬执法专班
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
不久前,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法规的通过,使厦门全市养犬有了更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们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为依据,严格对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本级执法范围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有效规范依法文明养犬。”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整治不文明养犬,严格执法尤为关键。
为此,市执法局成立养犬执法专班,通过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流协作,建立起“公安+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并总结出“联合执法+立案处罚+强制免疫+督促办证”的规范依法养犬有效模式。“我们还与思明、湖里两区城管局各属地中队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在涉犬案件办理上提供全时指导,在辖区流浪犬收容上配齐人员车辆随叫随到。”该负责人补充道。
截至12月20日,专班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开展联合执法11次,指导配合辖区中队174次,受理市民诉求28起,回复满意率达100%。
关键词2 创新
指导社区建立养犬管理自治制度
首创“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进一步推动全市依法文明养犬风尚形成,切实提升环境品质,市执法局一直在创新、在努力。
今年,通过“依法文明养犬进社区”宣传,市执法局指导帮助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完善养犬管理自治制度。在深入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物业小区依法文明养犬模式。如建立“文明养犬公约”和“养犬互助微信群”,聘请“社区(小区)养犬管理督导员”、召开“依法文明养犬座谈会”等方式,强化社区养犬治理。分别在思明、湖里两个区打造出全国首创的“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如今,走进我市不少小区,都能看到社区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设置好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栏,还有一些小区贴心地设置了“狗厕所”、投放“狗厕纸”等便民配套服务,从细节构建起文明养犬环境。
关键词3 高效
破解难题勤走访
持证养犬人单年新增9638人
今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执法局联合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进社区为民服务活动。100天内,“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开进岛内165个社区,出动2000余名工作人员,累计免费为9740只犬只免疫接种、植芯办证。
为破解养犬管理难题,市执法局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在养犬管理执法和法规修正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破解办证率低、犬只伤人(扰民)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流浪犬犬尸处理问题,市执法局积极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相关部门,对接依托东部固废中心批量处理犬尸工作基本达成,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在一系列努力下,市执法局不断强化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助力养犬免疫、办证数量明显上升。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智慧养犬平台”已登记持证养犬人22891人,与2020年之前相比,单年新增9638人,比增42.1%。
关键词4 走心
带动市民主动参与监督
执法宣传有“新”更有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4年来,执法过程中仍有部分市民对法规要求不太清楚。
“为此,我们注重借助平台,今年以来先后9次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养犬管理服务进社区、市110联动宣传日、精神文明卫生示范月等大型宣传活动,通过搭台宣传、上台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同时,该局积极协调在公共交通的显示屏上,频繁宣传文明养犬要求,让文明养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为全方位、多角度做好养犬执法宣传工作,11月中旬,市执法局召集我市爱犬人士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也宣传工作情况,有效化解了爱犬人士的“焦点”和“疑点”,执法与宣传并行的模式,不仅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也带动更多市民主动参与监督,不断营造出共治共管的良好治理氛围。
【2022年·解读】
四个同步
让养犬管理更温暖
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修正,法规适用范围从岛内两区扩展到全市,意味着我市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下一步,市执法局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推动专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养犬管理四个同步
宣法与执法同步推进
2022年,为了更好落实新法规、扩大宣法覆盖面,市执法局将全面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宣传方案。同时,一如既往坚持严抓执法和处罚,积极研究新法规出台后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高效查处各类违法养犬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提升养犬管理执法工作成效。
服务和管理同步开展
养犬执法,与群众密切相关,疏堵结合至关重要。市执法局将继续落实“721”工作法,服务和管理一起抓,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有针对性地落实错峰检查巡查模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行劝导在先、处罚在后的养犬执法管理模式,达到劝导有力、处罚有理的成效,促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主动巡查和联动整治同步组织
整治工作如何开展,影响着专项工作的成效。市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辖区中队的交流协作,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推进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整治及区级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活动,重拳整治重点区域和投诉热点问题,促进市民依法文明养犬。
建立犬只认养制度
依照新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将联合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慎规范我市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相关操作规程,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积极推动,为符合领养条件的流浪犬找到温暖的家。
法规升级让养犬行为更规范
据了解,修正后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厦门全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明确,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违反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违反办法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数据】
今年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抓“宣传带动、部门协同、完善配套”入手,厘清“执法与管理”“法治与自律”等关系,破解“投诉多、处罚难”等难题。
全系统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0余次,查处违法养犬及不文明遛犬行为35起,处以罚款12850元,收容流浪犬1386只。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进社区、进校园大型宣传活动13次,召集养犬人士代表座谈4次,发放宣传材料38700余份。
招标-信息化项目监理
一、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对电子信息工程类项目进行监理服务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二、项目概况
(一)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项目:包括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监管平台、食用农产品追溯监管平台、重点食品追溯监管平台、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自律平台、社会共治平台、大数据决策分析平台等建设内容监理。
(二)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项目:包括广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申报系统、广西专利奖申报与评审系统、食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升级改造、市场主体电子签名、广西广告监测平台样本库建设、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建设内容监理。
(三)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智慧预警系统、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检验检测行业大数据中心、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系统、检验检测行业综合数据服务、基础设施平台等建设内容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监理服务范围:
1.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项目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2.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3.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二)监理职责
对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安全、信息进行管理,沟通协调项目承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监理工作要求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监理》(GB/T19668-2017)要求,完成采购人委托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管理、项目工作协调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任务。
2.实施准备阶段(或称分析设计阶段)
(1)审核承建单位实施计划和相关设备、人员、技术资料的供应计划;
(2)审核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分析项目设计的系统建设任务,对需求分析的进入条件、目标、任务、阶段成果进行管理;对设计阶段的进入条件、目标、任务和阶段成果进行审核管理;
(3)组织召开设计、安装、工程承建单位和软件、设备供应商协调会,做好技术交底;
(4)科学划分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设备供应、调试工程界面,对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进行监理;
(5)审核设计单位和系统承建单位的系统深化设计图(方案)或施工图(方案);
(6)监督完成相关系统的各阶段的施工报批手续;
(7)审核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的系统调试、验收方案和相应计划;
(8)对工程设计阶段投资进行控制;
(9)审核人员培训计划。
3.安装实施阶段(或称软件开发阶段)
(1)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各方关系和进度;
(2)审核批复施工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相关单据;
(3)组织和配合业主方有关部门对基础建设类项目设备到货的开箱、验收和移交工作;
(4)检查基础建设类系统施工情况;
(5)按照施工(开发)计划实施进度控制和工作量认可;
(6)协助业务单位实施设备、管线安装质量、代码质量规范的监理和隐蔽工程验收;
(7)参与业主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的项目例会,协调在建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
(8)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
4.系统调试阶段
(1)组织单项系统调试监理,签署认可调试报告;
(2)组织项目各子系统联动调试监理,签署认可调试报告;
(3)调试计划进度控制;
(4)组织实施系统阶段验收。
5.系统试运行阶段
(1)配合业主组织实施系统试运行;
(2)协调业主和系统承建单位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
(3)审核系统技术培训资料和人员培训监理;
(4)审核系统操作规程和设备(或软件)运行管理制度;
(5)审核与确认试运行记录。
6.系统验收阶段
(1)按不同项目,分别评审项目验收大纲及各子系统测试报告;
(2)按不同项目,分别审核系统竣工资料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
(3)按设计要求、合同条款对各个系统功能、性能、试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4)确认项目承建单位采取必要的管理和工程措施,以方便系统的扩容和升级;
(5)确认具体验收程序文本,分阶段、分步骤协助业主方组织系统验收;
(6)建议业主和承建方共同推荐人员,组成工程验收组,并确认工程验收时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7)协助组织第三方测试与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督促落实系统维护和保修责任制度,对承建方的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系统的移交和系统保障进行监理;
(9)按工程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变更记录等审核系统造价决算。
7.投资控制:
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系统软件、硬件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合理,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之内;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8.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合同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查;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9.信息与文档管理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做好项目各类往来文件整理及存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做好项目周报、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各种会议纪要、各阶段的项目总结报告等;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并按相关要求将本项目的过程文档和存档文档装订成册。
10.项目安全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11.纠纷协调:
协助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机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协调项目各集成单位、网络运营商、原厂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协调项目各建设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
12.月报和例会制度
监理方按月度形成项目进度报告,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第一次现场会、监理交底会、周例会、监理协调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阶段工作总结会、问题通报会、阶段及最终验收会等。
除以上条款外,还应承担建设单位临时交代的与本项目监理工作有关事项。
(四)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五)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公司应建立项目监理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全程监理工作。监理小组必须指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同时必须派出至少3人(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
2.监理小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项目进度,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3.意向商必须承诺对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要换人,须经建设方同意认可。
四、公告有效期
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3日
五、有关事项
1.工程监理费用预算18.2万元。
2.有意向单位请于12月3日17:00前将洽谈协议方案纸质件原件以密封形式报送至联系地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资质、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服务时间、监督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及具体的监理服务方案(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的目标、方法、措施等,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材料等)。
联系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1403办公室
一、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对电子信息工程类项目进行监理服务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二、项目概况
(一)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项目:包括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监管平台、食用农产品追溯监管平台、重点食品追溯监管平台、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自律平台、社会共治平台、大数据决策分析平台等建设内容监理。
(二)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项目:包括广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申报系统、广西专利奖申报与评审系统、食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升级改造、市场主体电子签名、广西广告监测平台样本库建设、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建设内容监理。
(三)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智慧预警系统、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检验检测行业大数据中心、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系统、检验检测行业综合数据服务、基础设施平台等建设内容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监理服务范围:
1.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项目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2.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3.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监理任务。
(二)监理职责
对广西食品安全追溯和智慧监管平台、广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广西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安全、信息进行管理,沟通协调项目承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监理工作要求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监理》(GB/T19668-2017)要求,完成采购人委托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管理、项目工作协调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任务。
2.实施准备阶段(或称分析设计阶段)
(1)审核承建单位实施计划和相关设备、人员、技术资料的供应计划;
(2)审核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分析项目设计的系统建设任务,对需求分析的进入条件、目标、任务、阶段成果进行管理;对设计阶段的进入条件、目标、任务和阶段成果进行审核管理;
(3)组织召开设计、安装、工程承建单位和软件、设备供应商协调会,做好技术交底;
(4)科学划分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设备供应、调试工程界面,对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进行监理;
(5)审核设计单位和系统承建单位的系统深化设计图(方案)或施工图(方案);
(6)监督完成相关系统的各阶段的施工报批手续;
(7)审核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的系统调试、验收方案和相应计划;
(8)对工程设计阶段投资进行控制;
(9)审核人员培训计划。
3.安装实施阶段(或称软件开发阶段)
(1)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各方关系和进度;
(2)审核批复施工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相关单据;
(3)组织和配合业主方有关部门对基础建设类项目设备到货的开箱、验收和移交工作;
(4)检查基础建设类系统施工情况;
(5)按照施工(开发)计划实施进度控制和工作量认可;
(6)协助业务单位实施设备、管线安装质量、代码质量规范的监理和隐蔽工程验收;
(7)参与业主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的项目例会,协调在建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
(8)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
4.系统调试阶段
(1)组织单项系统调试监理,签署认可调试报告;
(2)组织项目各子系统联动调试监理,签署认可调试报告;
(3)调试计划进度控制;
(4)组织实施系统阶段验收。
5.系统试运行阶段
(1)配合业主组织实施系统试运行;
(2)协调业主和系统承建单位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
(3)审核系统技术培训资料和人员培训监理;
(4)审核系统操作规程和设备(或软件)运行管理制度;
(5)审核与确认试运行记录。
6.系统验收阶段
(1)按不同项目,分别评审项目验收大纲及各子系统测试报告;
(2)按不同项目,分别审核系统竣工资料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
(3)按设计要求、合同条款对各个系统功能、性能、试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4)确认项目承建单位采取必要的管理和工程措施,以方便系统的扩容和升级;
(5)确认具体验收程序文本,分阶段、分步骤协助业主方组织系统验收;
(6)建议业主和承建方共同推荐人员,组成工程验收组,并确认工程验收时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7)协助组织第三方测试与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督促落实系统维护和保修责任制度,对承建方的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系统的移交和系统保障进行监理;
(9)按工程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变更记录等审核系统造价决算。
7.投资控制:
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系统软件、硬件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合理,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之内;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8.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合同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查;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9.信息与文档管理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做好项目各类往来文件整理及存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做好项目周报、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各种会议纪要、各阶段的项目总结报告等;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并按相关要求将本项目的过程文档和存档文档装订成册。
10.项目安全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11.纠纷协调:
协助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机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协调项目各集成单位、网络运营商、原厂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协调项目各建设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
12.月报和例会制度
监理方按月度形成项目进度报告,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第一次现场会、监理交底会、周例会、监理协调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阶段工作总结会、问题通报会、阶段及最终验收会等。
除以上条款外,还应承担建设单位临时交代的与本项目监理工作有关事项。
(四)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五)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公司应建立项目监理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全程监理工作。监理小组必须指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同时必须派出至少3人(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
2.监理小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项目进度,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3.意向商必须承诺对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要换人,须经建设方同意认可。
四、公告有效期
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3日
五、有关事项
1.工程监理费用预算18.2万元。
2.有意向单位请于12月3日17:00前将洽谈协议方案纸质件原件以密封形式报送至联系地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资质、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服务时间、监督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及具体的监理服务方案(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的目标、方法、措施等,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材料等)。
联系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1403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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