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 【西宁首起涉黑案件二审宣判】8月18日下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袁某健、袁某浩等18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诉人袁某健、袁某浩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袁某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8名原审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百一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原审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对三家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袁某健、袁某浩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袁某健、袁某浩先后注册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上述公司实际均为袁某健与其弟袁某浩出资并控制。其间,袁某健、袁某浩拉拢、收留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并纠集、招募袁某涛、韩某珍等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多次对施工、监理人员、索要欠款商户及无辜群众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袁某健、袁某浩等人通过有组织实施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日常活动。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袁氏兄弟依托集团公司名义“以商养黑”,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供家族成员肆意挥霍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以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并通过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帮助或庇护。逐步确立了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总中标价数亿元的工程项目,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招标公正,严重扰乱我省建筑工程领域秩序;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大部分工程不能及时竣工验收。袁某健、袁某浩等人以暴力为手段,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共计造成19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多名供货商、材料商及居民因惧怕该组织,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同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因袁氏兄弟及其名下公司的不法经营,致使银行、担保公司、供货商、农民工等单位和个人的上亿元欠款长年得不到清偿。袁某浩亦为组织及其个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解封账号,利用虚假诉讼等方式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对组织内违法犯罪人员窝藏、包庇,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袁某健、袁某浩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某公司一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综合予以评判和考量,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案件播报# (西海都市报记者/卢晓茜)
以上诉人袁某健、袁某浩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袁某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8名原审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百一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原审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对三家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袁某健、袁某浩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袁某健、袁某浩先后注册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上述公司实际均为袁某健与其弟袁某浩出资并控制。其间,袁某健、袁某浩拉拢、收留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并纠集、招募袁某涛、韩某珍等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多次对施工、监理人员、索要欠款商户及无辜群众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袁某健、袁某浩等人通过有组织实施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日常活动。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袁氏兄弟依托集团公司名义“以商养黑”,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供家族成员肆意挥霍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以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并通过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帮助或庇护。逐步确立了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总中标价数亿元的工程项目,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招标公正,严重扰乱我省建筑工程领域秩序;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大部分工程不能及时竣工验收。袁某健、袁某浩等人以暴力为手段,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共计造成19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多名供货商、材料商及居民因惧怕该组织,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同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因袁氏兄弟及其名下公司的不法经营,致使银行、担保公司、供货商、农民工等单位和个人的上亿元欠款长年得不到清偿。袁某浩亦为组织及其个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解封账号,利用虚假诉讼等方式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对组织内违法犯罪人员窝藏、包庇,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袁某健、袁某浩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某公司一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综合予以评判和考量,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案件播报# (西海都市报记者/卢晓茜)
【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朱历军等3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7月30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对朱历军等3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朱历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1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案审理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3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以朱历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西乡县通运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钻石皇朝商务会所、西乡通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月亮湾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实体经济为依托,逐步形成以朱历军为组织、领导者,其他35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组织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西乡县砂石市场,抢占西乡商砼市场供应,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对西乡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宣判。(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城事#
法院审理查明,以朱历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西乡县通运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钻石皇朝商务会所、西乡通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月亮湾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实体经济为依托,逐步形成以朱历军为组织、领导者,其他35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组织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西乡县砂石市场,抢占西乡商砼市场供应,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对西乡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宣判。(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城事#
#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宣判#【#操场埋尸案校长被判15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公开宣判。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怀化市公安局原侦查员、法医邓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洪波、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守钿、原大队长曹日铨、原侦查员陈领、新晃一中原办公室主任杨荣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怀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文、新晃公安局原局长蒋爱国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罗光忠(均另案处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杜少平安排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邓世平的妻子及弟弟先后向新晃公安局报案。经蒋爱国安排,新晃公安局成立了以曹日铨为组长,陈守钿、陈领为组员的专案组,刘洪波组织、领导、参与案件办理。怀化市公安局邓水生参与案件查证、指导,杨学文对案件的查处予以指导。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找到杨军,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杨学文、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2月24日至26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军等10名涉新晃“操场埋尸案”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罗光忠(均另案处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杜少平安排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邓世平的妻子及弟弟先后向新晃公安局报案。经蒋爱国安排,新晃公安局成立了以曹日铨为组长,陈守钿、陈领为组员的专案组,刘洪波组织、领导、参与案件办理。怀化市公安局邓水生参与案件查证、指导,杨学文对案件的查处予以指导。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找到杨军,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杨学文、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2月24日至26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军等10名涉新晃“操场埋尸案”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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