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规定年轻人就必须得给老人让座了?他打我4耳光怎么不说”河南郑州,六旬老汉徐某在乘坐公交时因让小伙为其让座未果而出手打人,不料徐老汉气性太大,当场猝死。事后,其家属将小伙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事发当天,小陈在金水路的一个公交站牌上了919路公交车,上车后,他见车厢后门口处有个座位,便坐下了来。
不一会儿,车辆行驶到建设路某站,这时60多岁的徐大爷也上来了。可此时正值出行的高峰期,徐大爷在上车后环顾一圈发现,车上已经没有空座位了。
但他又不想在公交车上站着,于是在随意看了一眼后,便站在了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小陈身旁,想要坐在他的位置上。
“及时为老弱病残孕让座”这句口号,一般人都知道,小陈自然也知道,不过当天他整个上午都在忙,非常疲累,上车后便坐着打盹,没注意到老人走到了自己身边。
被老人拍醒时小陈还以为出了什么事,在发觉对方是要他让座之后,小陈不是很愿意起身,便又闭上了眼没有理会。
而徐大爷见小陈不为所动,便对小陈说:“你起来给我让个座,你年纪轻轻的,不知道尊老爱幼吗”?
面对大爷的指责,小陈心情一下子就变差了,考虑着对方是个老人也就没有过多理会。可徐大爷嘴里依旧在碎碎念,不停地数落小陈。
两人的争吵声引起了其他乘客的注意,此时,有人见状便请老人过去座,可徐大爷坐下后,或许是觉得小陈对自己不够尊重,嘴里依然骂骂咧咧。
本以为事情就会这样过去,可是徐大爷直接张嘴就说:“你这个小伙子不给老人让座,没有素质,没有道德,你爸妈是怎么教育你的?”。
小陈被如此侮辱,自然无法忍受,何况徐大爷的骂言已经将他的家人也一起骂进去了,所以他就回了几句嘴。
结果徐大爷的反应令人始料未及,他气急败坏之下竟狠狠扇了小陈四个耳光,还指着小伙子继续骂,话语越来越难听。
前面的司机好像也意识到车上出了事,所以将公交车暂时停靠在路边后,到后面来调解双方的矛盾。
在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开导后,司机在小陈的要求下打开了车门让他先行下车,随后回到座位上继续向下一站方向进行驾驶。
可就在公车继续开动不久之后,徐大爷却突然倒地不起,司机及乘客见状便立刻拨打了120,但在医护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对徐大爷进行抢救时,却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心跳。
徐大爷的家属随后得到了消息,而他们在为徐大爷料理后事时,不顾当时的实际情况将当时未让座的小陈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小陈觉得很莫名,他自认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致死老人的想法,再说老人动手打人他也没还击,自己也受了伤了。
经过调查发现,徐大爷在乘坐公交车之前便已经患有心脏病,在事发之前一直在吃药控制。而徐大爷的死亡原因是因为情绪激烈波动引起心脏病突发,最终导致猝死结果的产生。
可即便如此,徐大爷的家属还是向法院递交了自己的主张理由:
1、小陈品行不端,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明知眼前有老人需要让座,但是拒不让座,导致老人情绪激动。
2、在两人争吵期间,小陈多次出言不逊,故意让老人生气,诱发其心脏病病发。虽然小陈中途就已经下车了,但是他在下车前没有赔礼道歉,所以就导致这一诱发因素持续存在,最终使老人心脏病发作。
基于此,徐大爷的家属认为小陈侵害了老人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徐大爷的家属主张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针对徐大爷家属的指控,小陈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
1、小陈认为年轻人给老年人让座是道德问题,但却不是法定义务,自己当时身体也有不适,十分劳累。
2、小陈称徐大爷一直辱骂自己,而是他还动手打人,4个耳光,每一次都打得很重,而且自己全程都没有还手。
3、小陈说,在被公交车司机劝阻后,自己也先行下了车,为了就是避免与徐大爷再次发生争执,这一点他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4、小陈指控徐大爷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且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生已经告知过他尽量保持情绪平稳,可他依旧言语激动,这是他个人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法官需要明确小陈当时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徐大爷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与小伙当时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很显然,让座不是法定义务,而徐大爷动手打人也是有错在先,再加上其明知道自己有病仍执意与人发生争吵,他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理由要小陈为他的死负责。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小陈无需担责,驳回家属的无理要求。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事发当天,小陈在金水路的一个公交站牌上了919路公交车,上车后,他见车厢后门口处有个座位,便坐下了来。
不一会儿,车辆行驶到建设路某站,这时60多岁的徐大爷也上来了。可此时正值出行的高峰期,徐大爷在上车后环顾一圈发现,车上已经没有空座位了。
但他又不想在公交车上站着,于是在随意看了一眼后,便站在了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小陈身旁,想要坐在他的位置上。
“及时为老弱病残孕让座”这句口号,一般人都知道,小陈自然也知道,不过当天他整个上午都在忙,非常疲累,上车后便坐着打盹,没注意到老人走到了自己身边。
被老人拍醒时小陈还以为出了什么事,在发觉对方是要他让座之后,小陈不是很愿意起身,便又闭上了眼没有理会。
而徐大爷见小陈不为所动,便对小陈说:“你起来给我让个座,你年纪轻轻的,不知道尊老爱幼吗”?
面对大爷的指责,小陈心情一下子就变差了,考虑着对方是个老人也就没有过多理会。可徐大爷嘴里依旧在碎碎念,不停地数落小陈。
两人的争吵声引起了其他乘客的注意,此时,有人见状便请老人过去座,可徐大爷坐下后,或许是觉得小陈对自己不够尊重,嘴里依然骂骂咧咧。
本以为事情就会这样过去,可是徐大爷直接张嘴就说:“你这个小伙子不给老人让座,没有素质,没有道德,你爸妈是怎么教育你的?”。
小陈被如此侮辱,自然无法忍受,何况徐大爷的骂言已经将他的家人也一起骂进去了,所以他就回了几句嘴。
结果徐大爷的反应令人始料未及,他气急败坏之下竟狠狠扇了小陈四个耳光,还指着小伙子继续骂,话语越来越难听。
前面的司机好像也意识到车上出了事,所以将公交车暂时停靠在路边后,到后面来调解双方的矛盾。
在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开导后,司机在小陈的要求下打开了车门让他先行下车,随后回到座位上继续向下一站方向进行驾驶。
可就在公车继续开动不久之后,徐大爷却突然倒地不起,司机及乘客见状便立刻拨打了120,但在医护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对徐大爷进行抢救时,却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心跳。
徐大爷的家属随后得到了消息,而他们在为徐大爷料理后事时,不顾当时的实际情况将当时未让座的小陈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小陈觉得很莫名,他自认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致死老人的想法,再说老人动手打人他也没还击,自己也受了伤了。
经过调查发现,徐大爷在乘坐公交车之前便已经患有心脏病,在事发之前一直在吃药控制。而徐大爷的死亡原因是因为情绪激烈波动引起心脏病突发,最终导致猝死结果的产生。
可即便如此,徐大爷的家属还是向法院递交了自己的主张理由:
1、小陈品行不端,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明知眼前有老人需要让座,但是拒不让座,导致老人情绪激动。
2、在两人争吵期间,小陈多次出言不逊,故意让老人生气,诱发其心脏病病发。虽然小陈中途就已经下车了,但是他在下车前没有赔礼道歉,所以就导致这一诱发因素持续存在,最终使老人心脏病发作。
基于此,徐大爷的家属认为小陈侵害了老人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徐大爷的家属主张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针对徐大爷家属的指控,小陈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
1、小陈认为年轻人给老年人让座是道德问题,但却不是法定义务,自己当时身体也有不适,十分劳累。
2、小陈称徐大爷一直辱骂自己,而是他还动手打人,4个耳光,每一次都打得很重,而且自己全程都没有还手。
3、小陈说,在被公交车司机劝阻后,自己也先行下了车,为了就是避免与徐大爷再次发生争执,这一点他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4、小陈指控徐大爷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且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生已经告知过他尽量保持情绪平稳,可他依旧言语激动,这是他个人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法官需要明确小陈当时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徐大爷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与小伙当时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很显然,让座不是法定义务,而徐大爷动手打人也是有错在先,再加上其明知道自己有病仍执意与人发生争吵,他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理由要小陈为他的死负责。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小陈无需担责,驳回家属的无理要求。
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去连锁便利店买酒。当他走到一个住宿楼下时,一部手机忽然从天空掉了下来,砸到了地面上。男子刚想骂人,一抬头,吓了一跳。我看到一个女生坐到窗前,疑是跳楼。男子还没反映过来时,那名女子就跳了出来。他不由自主用手拾起来。伸出手来接住这名女孩,之后,两个人都狠狠地摔倒在地上。
李某,50岁,云南人,在金华市一家工厂兼职工作。据李某回想,当时是5月,女孩看起来十七八岁。两个人倒下后,均不同程度负伤。周围的人赶快致电了110和120。一位热心人去协助李某,但李某当时觉得自己的右脚跟没有了的一样,压根站不住。
急救车先把女孩带去,第二辆把李某带去。
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跟骨骨折。术后,他直到如今才可以下床。多亏了李某的缓存,女孩并没有受重伤,仅仅受了点轻微伤。现阶段,她的身体早已康复出院。
这本是一件正能量的好事,但李某对于此事很担心。
这事发生以后,女孩所属工厂的老总支付了1.7万的医院门诊和治疗费。
这几个月由于李某不可以工作,脚不可以下床。做为家里的顶梁柱,有孩子上学,家里还有长辈在家里要养,可以说一人要养一家人。如今右脚不行,再加上后面医治,可能还需要五六万。治疗费让他很担忧。
康复费用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企业。
女孩是塑料玩具厂的职工。我们不知道她为何跳楼。我们联络该公司负责人,另一方表明已为李和女孩支付了总共5万余元。这也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精神。他不能再付费了,因为他早已付清了任何该付的钱。
责任人有问题吗?女孩自身选择了跳楼,她的个人行为是自尽。企业必须因此担责任吗?
这些需看详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要求,自虐或自尽不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
假如女孩自尽真的是工作以外的其它要素(情感问题、家庭矛盾)造成的,与工作不相干,那样公司是无需承当一切义务的。
假如是工作要素导致的(如逼迫、为难、威协、上级领导污辱职工等。),那样企业依据过失水平担负有关职责。
从而分辨,此案中,假如女孩不是因为工作缘故跳楼,企业的确没有责任,向女孩和李某支付了5万余元,确实是仁至义尽了。
第二,女孩。
接着,新闻记者联络到女孩,女孩的大哥回应说,假如李某需要帮助,他们会尽量帮助。可是,关于钱,女孩子十七八岁出去工作,看得出家中并不富裕,难以取出这么多钱来。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要求,管理人为因素防止别人权益受到损害,并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责任管理别人事务管理的,能够要求收益人还款管理公司出现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管理遭到损害的,能够要求收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没有义务去救那一个女孩,反而是出自于本能反应去救她。
对于这个结论,她受伤了。收益人(女孩)要担负没有人管理导致的损害。因此立即赔付目标一定是跳楼的女孩。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说他做善事不计得失。他也了解女孩家中有艰难,不准备向女孩所要理赔。
可是,李某自身的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该笔恢复费应该怎么办?
李某的个人行为很勇敢。依据浙江颁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增加临时救助幅度等领域提供大量协助。
最先,李某向公安申请办理助人为乐。假如助人为乐个人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他能申请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在这儿,我们也要给李某一个大大的赞。他说道,救人的方式实属本能反应,他没有后悔。即便他有风险,他也必须去救他人。
我之前见过。据报道,跳楼者砸死了过路人。因此,女孩从20米左右高的楼顶跳了下来,如果她一不小心,她的伤会可能不会是很轻。我认为,李某就是为了救人而献上了自身的生活。这样的人配得上“英雄人物”的头衔。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讨论!
李某,50岁,云南人,在金华市一家工厂兼职工作。据李某回想,当时是5月,女孩看起来十七八岁。两个人倒下后,均不同程度负伤。周围的人赶快致电了110和120。一位热心人去协助李某,但李某当时觉得自己的右脚跟没有了的一样,压根站不住。
急救车先把女孩带去,第二辆把李某带去。
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跟骨骨折。术后,他直到如今才可以下床。多亏了李某的缓存,女孩并没有受重伤,仅仅受了点轻微伤。现阶段,她的身体早已康复出院。
这本是一件正能量的好事,但李某对于此事很担心。
这事发生以后,女孩所属工厂的老总支付了1.7万的医院门诊和治疗费。
这几个月由于李某不可以工作,脚不可以下床。做为家里的顶梁柱,有孩子上学,家里还有长辈在家里要养,可以说一人要养一家人。如今右脚不行,再加上后面医治,可能还需要五六万。治疗费让他很担忧。
康复费用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企业。
女孩是塑料玩具厂的职工。我们不知道她为何跳楼。我们联络该公司负责人,另一方表明已为李和女孩支付了总共5万余元。这也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精神。他不能再付费了,因为他早已付清了任何该付的钱。
责任人有问题吗?女孩自身选择了跳楼,她的个人行为是自尽。企业必须因此担责任吗?
这些需看详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要求,自虐或自尽不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
假如女孩自尽真的是工作以外的其它要素(情感问题、家庭矛盾)造成的,与工作不相干,那样公司是无需承当一切义务的。
假如是工作要素导致的(如逼迫、为难、威协、上级领导污辱职工等。),那样企业依据过失水平担负有关职责。
从而分辨,此案中,假如女孩不是因为工作缘故跳楼,企业的确没有责任,向女孩和李某支付了5万余元,确实是仁至义尽了。
第二,女孩。
接着,新闻记者联络到女孩,女孩的大哥回应说,假如李某需要帮助,他们会尽量帮助。可是,关于钱,女孩子十七八岁出去工作,看得出家中并不富裕,难以取出这么多钱来。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要求,管理人为因素防止别人权益受到损害,并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责任管理别人事务管理的,能够要求收益人还款管理公司出现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管理遭到损害的,能够要求收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没有义务去救那一个女孩,反而是出自于本能反应去救她。
对于这个结论,她受伤了。收益人(女孩)要担负没有人管理导致的损害。因此立即赔付目标一定是跳楼的女孩。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说他做善事不计得失。他也了解女孩家中有艰难,不准备向女孩所要理赔。
可是,李某自身的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该笔恢复费应该怎么办?
李某的个人行为很勇敢。依据浙江颁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增加临时救助幅度等领域提供大量协助。
最先,李某向公安申请办理助人为乐。假如助人为乐个人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他能申请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在这儿,我们也要给李某一个大大的赞。他说道,救人的方式实属本能反应,他没有后悔。即便他有风险,他也必须去救他人。
我之前见过。据报道,跳楼者砸死了过路人。因此,女孩从20米左右高的楼顶跳了下来,如果她一不小心,她的伤会可能不会是很轻。我认为,李某就是为了救人而献上了自身的生活。这样的人配得上“英雄人物”的头衔。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讨论!
【酒后小区内挪车算不算酒驾?】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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