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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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
“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云南普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0万元,取钱时,发现55899元意外丢失,事后,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索赔未果,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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