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认定西安一小区28处“阳光房”系违建

时隔3年依然存在】“2019年认定的违建,时隔3年不仅没拆,反而还有新的业主开始加盖。”大山(化名)说。

疑因违建导致市民家中漏水

大山家住西安市玄武路与贞观路交叉口附近的锦园新世纪小区。他说,2017年前后,他搬至该小区,后发现北侧卧室的窗台附近有些潮湿,但并没有在意。2019年,他家北侧卧室窗台附近开始滴水,“我刚开始觉得是防水没做好,后来发现楼上加盖了一间玻璃房。我怀疑家里漏水是因为违建导致下水系统被更改,所以出现漏水问题。”

大山说,他咨询周围邻居,邻居都说那是“违法建筑”,还说小区有业主为此事投诉了很多次。2019年,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多次来小区现场查看,“当时很多人说,违建已经被认定了,很快就会拆除。”但始终没有结果。2021年9月,连续3周的阴雨,让他家北侧卧室的漏水越发严重,“北侧房子是孩子住的,如今一下雨就漏水,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他多次联系物业,但始终无人处理。

4月1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大山家,其家中北侧两间卧室的窗台附近均有水渍、墙面起皮等情况,部分墙角的墙纸因发霉变黑。大山说,楼顶南侧没有违建,家里南侧外墙没有渗水;楼顶北侧有违建,结果北侧外墙渗水了,“我觉得漏水肯定有违建的原因。”

12345平台:2019年认定28处阳光房违建,2020年“不能一刀切式全部拆除”

根据大山提供的“西安12345后台显示,今年2月23日,他向西安12345投诉相关问题。3月1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称“经确认,市民投诉中所述违建问题,曲江新区资源规划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将其认定,并函告(市规曲(大)函【2019】128号)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续处理事宜建议咨询未央区城管局”。

4月8日,未央区政府回复称,“经核查:大山反映的顶层业主在楼顶搭建阳光玻璃房,确实存在此问题。由于业主长期不在家……根据西安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5号举行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认为,锦园新世纪阳光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不能一刀切式的全部切除,可以分门别类的整改提升,对超高超宽,扩展多占的坚决予以拆除,其余做保留处理。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对锦园新世纪28处阳光房未拆点位的保留设施整改提升方案……(漏水问题)已告知违建业主尽快进行整改、维护,避免此现象影响,楼下业主日常生活。”

对此,大山说,“未央区政府称扩展多占的坚决予以拆除,而楼顶属于公共区域,理应该拆除,但始终没有动静。”

物业:露台不属于公共区域,加盖是为避免漏水,2019年后无加盖

记者发现锦园新世纪小区多栋单元楼楼顶或多或少存在加盖。其中,C区12号楼共有10层,B单元有业主用混凝土、轻钢、玻璃等加盖了第11层,又利用轻钢、玻璃结构加盖了第12层。

小区业主小美(化名)告诉记者,顶层搭建多,因为顶层业主的房子属于复式,“他们想增加房子面积吧。”2019年前,小区的违建都是轻钢和玻璃结构。2021年,C区12号楼B单元的业主加盖了,“听说是陆续动工的,用的是混凝土,两三个月才建好。”她补充道,“我肯定不愿意楼顶有违建,不然到时出了安全问题谁负责……”

在锦园新世纪物业管理处,吴姓负责人说,楼顶的部分露台是当年开发商售房时 “半赠送”给业主的,不属于公共区域,“房产证上把这部分面积算进去了……这些露台只能通过顶层业主家的二楼进入,不然进不去。”因为顶层的露台漏水,做防水最多能维持10年,所以部分顶层的业主在露台上进行了搭建。

记者追问“那既然不属于公共区域,为什么有关部门将搭建认定为违建?”对方说,“因为即便业主有各种各样的搭建理由,但露台实际是一块平地……城管局认定该行为不合法。”

吴姓负责人还说,未央区城管局大明宫执法中队曾针对小区违建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后续如果决定要拆,物业肯定会全力配合。2019年有关部门认定28处违建后,物业已经在防范有业主搭建,因此之后再没有出现过业主搭建的情况,去年查得最严格,不可能有业主顶风作案。”

未央城管大明宫中队:“阳光房”涉及面广且拆除难度大,区政府曾下文不能“一刀切”

4月14日下午4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未央区城管局大明宫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2019年曲江新区资源规划局发给未央区城管局的多封公函,内容为大致为“经调查,该建筑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我局建议对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记者发现,这些公函中,提及的违建面积最大200平方米,最小10平方米,描述均为轻钢结构阳光房。其中,没有对C区12号楼B单元的违法认定。

工作人员说,2019年他们接到了规划局的认定函后,现场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未央区政府对辖区所有小区存在的阳光房式的违法建设统一处置,之后该小区违建的处理就搁置了,直到近期,大山给他们反映了漏水问题,“因为当年阳光房的情况很多,拆除的话难度大且涉及面广,所以区上当时下了文,强调不能一刀切,让分情况处理。比如:有些违建已经和楼体连到一起了等……虽然违建查处的职能在城管局,但如果要拆除违法建设,必须由政府来组织。“

针对于有业主在2021年加盖的问题,工作人员说,违建需要规划局先认定,他们才能处置。对于已认定的违建,他们一直在执法,一直在和各方沟通这件事,但 “是否拆除违建”,需要政府来牵头。

随后,记者向工作人员提供了“西安12345”给大山的回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该回复结果来看,未央区政府对该违建项目应该采取了保留提升的举措,“保留提升需要规划局给方案。”记者询问规划局不是建议拆除吗?是否有收到保留提升的方案?工作人员称,2019年前后收到了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函》,但一直没有收到规划局的整改提升方案。

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陈团结

【2019年认定西安一小区28处“阳光房”系违建

时隔3年依然存在】“2019年认定的违建,时隔3年不仅没拆,反而还有新的业主开始加盖。”大山(化名)说。

疑因违建导致市民家中漏水

大山家住西安市玄武路与贞观路交叉口附近的锦园新世纪小区。他说,2017年前后,他搬至该小区,后发现北侧卧室的窗台附近有些潮湿,但并没有在意。2019年,他家北侧卧室窗台附近开始滴水,“我刚开始觉得是防水没做好,后来发现楼上加盖了一间玻璃房。我怀疑家里漏水是因为违建导致下水系统被更改,所以出现漏水问题。”

大山说,他咨询周围邻居,邻居都说那是“违法建筑”,还说小区有业主为此事投诉了很多次。2019年,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多次来小区现场查看,“当时很多人说,违建已经被认定了,很快就会拆除。”但始终没有结果。2021年9月,连续3周的阴雨,让他家北侧卧室的漏水越发严重,“北侧房子是孩子住的,如今一下雨就漏水,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他多次联系物业,但始终无人处理。

4月1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大山家,其家中北侧两间卧室的窗台附近均有水渍、墙面起皮等情况,部分墙角的墙纸因发霉变黑。大山说,楼顶南侧没有违建,家里南侧外墙没有渗水;楼顶北侧有违建,结果北侧外墙渗水了,“我觉得漏水肯定有违建的原因。”

12345平台:2019年认定28处阳光房违建,2020年“不能一刀切式全部拆除”

根据大山提供的“西安12345后台显示,今年2月23日,他向西安12345投诉相关问题。3月1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称“经确认,市民投诉中所述违建问题,曲江新区资源规划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将其认定,并函告(市规曲(大)函【2019】128号)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续处理事宜建议咨询未央区城管局”。

4月8日,未央区政府回复称,“经核查:大山反映的顶层业主在楼顶搭建阳光玻璃房,确实存在此问题。由于业主长期不在家……根据西安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5号举行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认为,锦园新世纪阳光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不能一刀切式的全部切除,可以分门别类的整改提升,对超高超宽,扩展多占的坚决予以拆除,其余做保留处理。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对锦园新世纪28处阳光房未拆点位的保留设施整改提升方案……(漏水问题)已告知违建业主尽快进行整改、维护,避免此现象影响,楼下业主日常生活。”

对此,大山说,“未央区政府称扩展多占的坚决予以拆除,而楼顶属于公共区域,理应该拆除,但始终没有动静。”

物业:露台不属于公共区域,加盖是为避免漏水,2019年后无加盖

记者发现锦园新世纪小区多栋单元楼楼顶或多或少存在加盖。其中,C区12号楼共有10层,B单元有业主用混凝土、轻钢、玻璃等加盖了第11层,又利用轻钢、玻璃结构加盖了第12层。

小区业主小美(化名)告诉记者,顶层搭建多,因为顶层业主的房子属于复式,“他们想增加房子面积吧。”2019年前,小区的违建都是轻钢和玻璃结构。2021年,C区12号楼B单元的业主加盖了,“听说是陆续动工的,用的是混凝土,两三个月才建好。”她补充道,“我肯定不愿意楼顶有违建,不然到时出了安全问题谁负责……”

在锦园新世纪物业管理处,吴姓负责人说,楼顶的部分露台是当年开发商售房时 “半赠送”给业主的,不属于公共区域,“房产证上把这部分面积算进去了……这些露台只能通过顶层业主家的二楼进入,不然进不去。”因为顶层的露台漏水,做防水最多能维持10年,所以部分顶层的业主在露台上进行了搭建。

记者追问“那既然不属于公共区域,为什么有关部门将搭建认定为违建?”对方说,“因为即便业主有各种各样的搭建理由,但露台实际是一块平地……城管局认定该行为不合法。”

吴姓负责人还说,未央区城管局大明宫执法中队曾针对小区违建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后续如果决定要拆,物业肯定会全力配合。2019年有关部门认定28处违建后,物业已经在防范有业主搭建,因此之后再没有出现过业主搭建的情况,去年查得最严格,不可能有业主顶风作案。”

未央城管大明宫中队:“阳光房”涉及面广且拆除难度大,区政府曾下文不能“一刀切”

4月14日下午4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未央区城管局大明宫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2019年曲江新区资源规划局发给未央区城管局的多封公函,内容为大致为“经调查,该建筑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我局建议对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记者发现,这些公函中,提及的违建面积最大200平方米,最小10平方米,描述均为轻钢结构阳光房。其中,没有对C区12号楼B单元的违法认定。

工作人员说,2019年他们接到了规划局的认定函后,现场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未央区政府对辖区所有小区存在的阳光房式的违法建设统一处置,之后该小区违建的处理就搁置了,直到近期,大山给他们反映了漏水问题,“因为当年阳光房的情况很多,拆除的话难度大且涉及面广,所以区上当时下了文,强调不能一刀切,让分情况处理。比如:有些违建已经和楼体连到一起了等……虽然违建查处的职能在城管局,但如果要拆除违法建设,必须由政府来组织。“

针对于有业主在2021年加盖的问题,工作人员说,违建需要规划局先认定,他们才能处置。对于已认定的违建,他们一直在执法,一直在和各方沟通这件事,但 “是否拆除违建”,需要政府来牵头。

随后,记者向工作人员提供了“西安12345”给大山的回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该回复结果来看,未央区政府对该违建项目应该采取了保留提升的举措,“保留提升需要规划局给方案。”记者询问规划局不是建议拆除吗?是否有收到保留提升的方案?工作人员称,2019年前后收到了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函》,但一直没有收到规划局的整改提升方案。

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陈团结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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