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时期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化移风易俗,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提高全民文明素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疫情常态化时期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白事“三提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各类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大力提倡“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请停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劝导安国市外人员非必要不来(返)安。一是提倡“婚事缓办”。即日起婚庆活动延期举办,对已确定日期确实不能延后的,要严格限制人数和规模,化繁为简、简化程序,并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控措施,坚决防止人员聚集发生交叉传染。二是提倡“丧事简办”。坚持一切从简原则,丧事要速办简办,必须在红白理事会安排下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范围,缩小治丧规模,原则上只限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参加,并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控措施。简化治丧仪式,减少聚集时间,提倡一天办结,特殊情况严格控制在两日内办结。三是提倡“宴请停办”。对生日、定亲、满月、乔迁、开业等宴请活动,提倡不办,倡导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表达贺意、增进感情,确需举办的要按照红事办理程序进行报备审批。
二、活动管理“三严格”。一是严格执行“事前”审批报备制度。举办活动的个人要提前经所在村(居)委会网格员、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逐级报备审批,提倡红事提前七天报备,白事随时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操办。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还需报所在单位“双备案”。同时,宾馆、酒店、餐饮等红白事活动承接方要落实主体责任,也须提前向属地村(居)委会,所属乡镇(街道)派出所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活动报备,所在乡镇(街道)每半月将本辖区情况进行汇总,定期上报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严格执行“事中”监管制度。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村(居)民操办事宜进行监管,至少要有1名干部作为监管员进行全程跟管,红白理事会要第一时间介入。对拒不执行申报制度或超规模操办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告。对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执行“事后”闭环管理。举办活动的个人在活动结束后要将实际参加人员情况、参加人员核酸检测证明等向审批单位如实报告、留存档案备查。所在乡镇(街道)近期按应对办要求每日下午三点前将当日情况报送民政局,由民政局汇总形成台账后每日报应对办,报送汇总情况根据应对办要求再做相应调整。
三、办理流程“三健康”。一是人员健康管理。红白事活动举办者负责安排专人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并做好登记测温,掌握前14天相关人员的旅居史和健康状况,尤其是安国市外来(返)安人员要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精确掌握情况,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人员和正在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严禁参加。举办人员要提前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抗原自测试剂盒,组织参加人员进行抗原快检。同时,做好卫生防护,科学佩戴口罩。二是食品健康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及时做好食品加工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用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具,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落实分餐、简餐、错位用餐等措施。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落实巡查及现场指导并向各乡镇(街道)报备。三是消杀健康管理。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督促活动承办方做好婚丧嫁娶活动举办场所、休息区域、接待区域、公共卫生间、厢式电梯等重点场所清洁通风消毒,使用含氯消毒剂对高频接触表面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对室内地面进行拖拭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四、落实责任“三压实”。一是压实政治责任。实行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的责任体系。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属地红白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举办宴会的家庭和个人应主动缩小规模,严格落实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二是压实督导责任。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组成巡查组,对红白事操办情况开展入户巡查,督促各村按要求操办,传达工作压力,形成有力震慑。市纪委监委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违规操办、参与红白事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压实全民责任。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带头遵守通知和各项疫情防控指令。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手机微信等形式大力宣传移风易俗新风尚,引导村民节约节俭、新事新办。同时,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通知举办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安国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时期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化移风易俗,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提高全民文明素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疫情常态化时期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白事“三提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各类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大力提倡“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请停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劝导安国市外人员非必要不来(返)安。一是提倡“婚事缓办”。即日起婚庆活动延期举办,对已确定日期确实不能延后的,要严格限制人数和规模,化繁为简、简化程序,并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控措施,坚决防止人员聚集发生交叉传染。二是提倡“丧事简办”。坚持一切从简原则,丧事要速办简办,必须在红白理事会安排下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范围,缩小治丧规模,原则上只限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参加,并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控措施。简化治丧仪式,减少聚集时间,提倡一天办结,特殊情况严格控制在两日内办结。三是提倡“宴请停办”。对生日、定亲、满月、乔迁、开业等宴请活动,提倡不办,倡导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表达贺意、增进感情,确需举办的要按照红事办理程序进行报备审批。
二、活动管理“三严格”。一是严格执行“事前”审批报备制度。举办活动的个人要提前经所在村(居)委会网格员、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逐级报备审批,提倡红事提前七天报备,白事随时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操办。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还需报所在单位“双备案”。同时,宾馆、酒店、餐饮等红白事活动承接方要落实主体责任,也须提前向属地村(居)委会,所属乡镇(街道)派出所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活动报备,所在乡镇(街道)每半月将本辖区情况进行汇总,定期上报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严格执行“事中”监管制度。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村(居)民操办事宜进行监管,至少要有1名干部作为监管员进行全程跟管,红白理事会要第一时间介入。对拒不执行申报制度或超规模操办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告。对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执行“事后”闭环管理。举办活动的个人在活动结束后要将实际参加人员情况、参加人员核酸检测证明等向审批单位如实报告、留存档案备查。所在乡镇(街道)近期按应对办要求每日下午三点前将当日情况报送民政局,由民政局汇总形成台账后每日报应对办,报送汇总情况根据应对办要求再做相应调整。
三、办理流程“三健康”。一是人员健康管理。红白事活动举办者负责安排专人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并做好登记测温,掌握前14天相关人员的旅居史和健康状况,尤其是安国市外来(返)安人员要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精确掌握情况,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人员和正在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严禁参加。举办人员要提前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抗原自测试剂盒,组织参加人员进行抗原快检。同时,做好卫生防护,科学佩戴口罩。二是食品健康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及时做好食品加工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用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具,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落实分餐、简餐、错位用餐等措施。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落实巡查及现场指导并向各乡镇(街道)报备。三是消杀健康管理。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督促活动承办方做好婚丧嫁娶活动举办场所、休息区域、接待区域、公共卫生间、厢式电梯等重点场所清洁通风消毒,使用含氯消毒剂对高频接触表面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对室内地面进行拖拭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四、落实责任“三压实”。一是压实政治责任。实行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的责任体系。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属地红白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举办宴会的家庭和个人应主动缩小规模,严格落实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二是压实督导责任。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组成巡查组,对红白事操办情况开展入户巡查,督促各村按要求操办,传达工作压力,形成有力震慑。市纪委监委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违规操办、参与红白事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压实全民责任。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带头遵守通知和各项疫情防控指令。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手机微信等形式大力宣传移风易俗新风尚,引导村民节约节俭、新事新办。同时,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通知举办红白事等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安国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广东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权威解读#【#广东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实行全口径登记制度】《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广东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权威解读#【#广东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实行全口径登记制度】《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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