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生活化[超话]#《世法哲言》
(二)是非由或自论,凡事之非,莫可于执,著之抗言之斗,自度非业加盛,终至入患,由是之道故面是非切勿挂怀。
所有是非之本体都是不可执著的,它只能给人们带来坏处,只会给人们带来不幸和灾难,因此,在我们面临是非的时候切不可执著它。是非出现以后,让别人自己去理论,他高兴怎么说,就怎么说。不然的话,一纠缠在是非里,就会造成争辩,就要争辩谁真谁假,谁正谁负,也就要造成互相之间言语上的争斗。而且,往往互相都不服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到最后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谁是谁非仍然扯不清楚,事态愈演愈烈,相互间的感情也就愈来愈坏,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乃至于引起祸患,更严重者甚至于出现残杀、死亡等等灾难,所以,我们明白了是非是不可执著的这个道理以后,在遇到是非时,就不要挂在心中,这样久而久之,是非自然会慢慢消失,因为其本体属无常性,所以说面临是非不挂于心,既有益于自己,又有益于他人。
(二)是非由或自论,凡事之非,莫可于执,著之抗言之斗,自度非业加盛,终至入患,由是之道故面是非切勿挂怀。
所有是非之本体都是不可执著的,它只能给人们带来坏处,只会给人们带来不幸和灾难,因此,在我们面临是非的时候切不可执著它。是非出现以后,让别人自己去理论,他高兴怎么说,就怎么说。不然的话,一纠缠在是非里,就会造成争辩,就要争辩谁真谁假,谁正谁负,也就要造成互相之间言语上的争斗。而且,往往互相都不服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到最后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谁是谁非仍然扯不清楚,事态愈演愈烈,相互间的感情也就愈来愈坏,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乃至于引起祸患,更严重者甚至于出现残杀、死亡等等灾难,所以,我们明白了是非是不可执著的这个道理以后,在遇到是非时,就不要挂在心中,这样久而久之,是非自然会慢慢消失,因为其本体属无常性,所以说面临是非不挂于心,既有益于自己,又有益于他人。
做人,有七不为,话很短,但含义很深
为人处世,处处皆是学问。想要把人做好,把事做好,实非一件易事。下面有做人的“七不为”,我们看看自己做到了多少?
第一、不凑合。人生想要活出高度,活出质量,就应该有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尽量追求卓越,尽量把事情做好。其实,当你真正以这样的态度去做时,结果就往往不会太差。
说到底,人生,活的就是一种态度,积极认真,不消极颓废,如此而已。如果你自己消极应世,什么都感觉差不多就行了,凑合着算了,那么也许你的人生也就真的止步了。
第二、不随大众。每个人是相对独立的,有着自己的主见和思考。如果我们说话做事,都是跟在别人后面,别人怎么做就怎么做,大家都如何,我们就跟着也如何,如此随波逐流,那就注定了你只能是一个普通而没有智慧的人。
第三、凡事不强求。做任何事情,我们都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的积极应对,才能有进展。但是对最后的结果我们不要过分的强求。
有句话说得好:尽人事,听天命。你只需要做到你自己的这一份最大的努力,结果我们应该以随缘的心态去面对。无论是事业也好,情感也罢,都应该如此。否则,你一定会被那个结果所困,要知道,在整个过程中,你其实已经得到了自己该得到的一切,难道不是吗?
第四、不讨好别人。做事需要与他人形成合力,才能快速有效地达到目的,但是这是建立在双方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的,凡事对别人不要强求,也不要为了达到目的而不讲原则,不顾手段,去特意的巴结,讨好别人,这样计算达到了目的,也是不光彩的,别人也会在心中瞧不起自己。
第五、遇事不争辩。一句老话说得好: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双方起了冲突,很可能本身就是因为各自的三观不一致造成的,各自的层次,经历,文化内涵,身份地位等等一定各不相同,如果你硬是要争个你输我赢,把是是非非摆弄清楚,也许无论你怎么争辩,怎么努力,也是无济于事的,与其如此,倒不如闭口不言,让事情缓和下来,一旦过了这个时间,也许一切就不言自明了。
第六、不充当烂好人。有的人显得很好说话,无论对方提出怎样的要求和条件,自己都会碍于面子,满口答应。其实,这可能跟自己的能力和现状是不相匹配的,与其如此难为自己,结果还可能出力不讨好,那倒不如直接爽快地拒绝对方,在合理的情况下学会说不,这也是一种智慧。
第七、不骄不躁,安守内心。人生无论在何种境遇下,都应该安定自己的内心,不要被外境过于缠缚。即使处于人生低谷,也不要太过伤感,应该努力沉淀自己,看清未来的方向,这段时间也许会成为你人生辉煌的重要转折点。
为人处世,处处皆是学问。想要把人做好,把事做好,实非一件易事。下面有做人的“七不为”,我们看看自己做到了多少?
第一、不凑合。人生想要活出高度,活出质量,就应该有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尽量追求卓越,尽量把事情做好。其实,当你真正以这样的态度去做时,结果就往往不会太差。
说到底,人生,活的就是一种态度,积极认真,不消极颓废,如此而已。如果你自己消极应世,什么都感觉差不多就行了,凑合着算了,那么也许你的人生也就真的止步了。
第二、不随大众。每个人是相对独立的,有着自己的主见和思考。如果我们说话做事,都是跟在别人后面,别人怎么做就怎么做,大家都如何,我们就跟着也如何,如此随波逐流,那就注定了你只能是一个普通而没有智慧的人。
第三、凡事不强求。做任何事情,我们都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的积极应对,才能有进展。但是对最后的结果我们不要过分的强求。
有句话说得好:尽人事,听天命。你只需要做到你自己的这一份最大的努力,结果我们应该以随缘的心态去面对。无论是事业也好,情感也罢,都应该如此。否则,你一定会被那个结果所困,要知道,在整个过程中,你其实已经得到了自己该得到的一切,难道不是吗?
第四、不讨好别人。做事需要与他人形成合力,才能快速有效地达到目的,但是这是建立在双方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的,凡事对别人不要强求,也不要为了达到目的而不讲原则,不顾手段,去特意的巴结,讨好别人,这样计算达到了目的,也是不光彩的,别人也会在心中瞧不起自己。
第五、遇事不争辩。一句老话说得好: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双方起了冲突,很可能本身就是因为各自的三观不一致造成的,各自的层次,经历,文化内涵,身份地位等等一定各不相同,如果你硬是要争个你输我赢,把是是非非摆弄清楚,也许无论你怎么争辩,怎么努力,也是无济于事的,与其如此,倒不如闭口不言,让事情缓和下来,一旦过了这个时间,也许一切就不言自明了。
第六、不充当烂好人。有的人显得很好说话,无论对方提出怎样的要求和条件,自己都会碍于面子,满口答应。其实,这可能跟自己的能力和现状是不相匹配的,与其如此难为自己,结果还可能出力不讨好,那倒不如直接爽快地拒绝对方,在合理的情况下学会说不,这也是一种智慧。
第七、不骄不躁,安守内心。人生无论在何种境遇下,都应该安定自己的内心,不要被外境过于缠缚。即使处于人生低谷,也不要太过伤感,应该努力沉淀自己,看清未来的方向,这段时间也许会成为你人生辉煌的重要转折点。
“五个醉汉砸店挑衅,我为保护妻儿才反击,为何不是正当防卫?”陕西西安,崔先生经营一家超市,事发当天,突然来了五名醉酒男子,声称要买下崔先生店里所有东西,但遭到崔先生拒绝。
原来,崔先生认出了带头男子卢某。之前,卢某的父亲到崔先生姑父开的门市买鸡蛋,与店员发生口角。崔先生得知后,为了化解双方矛盾,特意找人从中调解,但卢某坚持要求店员道歉,而店员因此事担心报复已经离开西安,崔先生提出让姑父给卢某赔礼道歉,甚至愿意给一些补偿,但遭到卢某拒绝,调解因此失败。
崔先生认为此事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就回超市去了。不料,卢某竟然酒后带人来滋事,崔先生看情况不对,就让卢某等人离开超市,但遭到拒绝。之后崔先生让妻儿躲在超市背后房屋,自己顺手拿一把菜刀自卫。
随后,和卢某同行的男子冯某拿起超市的糖果盒砸向崔先生,崔先生拿刀砍向对方,卢某等几人从背后试图阻止崔先生。期间,崔先生从刀划伤了另一名男子张某,卢某等人便离开超市。
崔先生拿着刀站在超市门口,本以为没事了。谁知,离开的冯某竟然两次返回拿砖头、木块砸向崔先生,所幸崔先生躲开,将超市玻璃砸碎。崔先生忍无可忍,上前将冯某刺伤。
事后,经鉴定,张某和冯某的伤情都达到轻伤二级。卢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而崔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来源:央视网)
1、崔先生和其辩护律师认为,卢某等人暴力侵害崔先生的行为是持续且呈升级状态的,而崔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免受损失,在遭到侵害时被迫反抗,造成张某和冯某受伤,其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但检察院认为,第一、冯某扔的是糖果盒,从生活常识可以得知,其危害性非常小,而崔先生直接用刀攻击对方,超出必要限度;第二、张某跟随卢某前来,只是一个帮衬者,并未动手,却被崔先生砍伤。
所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崔先生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又不同于普通的伤害罪,本案具有防卫性质,遂判决崔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注意,虽然是免于刑事处罚,但仍是有罪判决。换句话说,崔先生就有了犯罪记录,以后不仅对自己有影响,对孩子影响更大,还需要对张某等人受到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所以崔先生又提起了上诉。
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严格依法认定,从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时间、不法侵害对象、保护利益、防卫限度等综合考虑。
首先,从防卫起因来看,本案从案发原因、双方人数对比、当时的语境上来看,崔先生感受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侵害是有事实依据的;崔先生让妻儿躲到后面房间,然后拿刀以一己之力对付对方五个人,该防卫方法属于人之常情。之后对方拿糖盒、砖块、木头砸向崔先生,导致崔先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所以不法侵害是存在的。
其次,从不法侵害时间来看,本案虽有中断,但一直处于连续状态,且对方中断后并没有放弃攻击的意思。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人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再者,从不法侵害对象来看,各个侵害行为之间相互发挥作用,对方为人形成精神和物理上的压力,应该整体来看,而不是分割来看。所以,张某虽然未直接动手,但其跟着卢某前来,在旁边给崔先生造成了巨大压力。
另外,从防卫限度来看,《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1条和13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本案崔先生的防卫仅造成两人轻伤,不符合上述防卫过当的条件。
综上,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改判崔先生无罪,还了崔先生一个清白,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制原则。
原来,崔先生认出了带头男子卢某。之前,卢某的父亲到崔先生姑父开的门市买鸡蛋,与店员发生口角。崔先生得知后,为了化解双方矛盾,特意找人从中调解,但卢某坚持要求店员道歉,而店员因此事担心报复已经离开西安,崔先生提出让姑父给卢某赔礼道歉,甚至愿意给一些补偿,但遭到卢某拒绝,调解因此失败。
崔先生认为此事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就回超市去了。不料,卢某竟然酒后带人来滋事,崔先生看情况不对,就让卢某等人离开超市,但遭到拒绝。之后崔先生让妻儿躲在超市背后房屋,自己顺手拿一把菜刀自卫。
随后,和卢某同行的男子冯某拿起超市的糖果盒砸向崔先生,崔先生拿刀砍向对方,卢某等几人从背后试图阻止崔先生。期间,崔先生从刀划伤了另一名男子张某,卢某等人便离开超市。
崔先生拿着刀站在超市门口,本以为没事了。谁知,离开的冯某竟然两次返回拿砖头、木块砸向崔先生,所幸崔先生躲开,将超市玻璃砸碎。崔先生忍无可忍,上前将冯某刺伤。
事后,经鉴定,张某和冯某的伤情都达到轻伤二级。卢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而崔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来源:央视网)
1、崔先生和其辩护律师认为,卢某等人暴力侵害崔先生的行为是持续且呈升级状态的,而崔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免受损失,在遭到侵害时被迫反抗,造成张某和冯某受伤,其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但检察院认为,第一、冯某扔的是糖果盒,从生活常识可以得知,其危害性非常小,而崔先生直接用刀攻击对方,超出必要限度;第二、张某跟随卢某前来,只是一个帮衬者,并未动手,却被崔先生砍伤。
所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崔先生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又不同于普通的伤害罪,本案具有防卫性质,遂判决崔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注意,虽然是免于刑事处罚,但仍是有罪判决。换句话说,崔先生就有了犯罪记录,以后不仅对自己有影响,对孩子影响更大,还需要对张某等人受到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所以崔先生又提起了上诉。
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严格依法认定,从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时间、不法侵害对象、保护利益、防卫限度等综合考虑。
首先,从防卫起因来看,本案从案发原因、双方人数对比、当时的语境上来看,崔先生感受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侵害是有事实依据的;崔先生让妻儿躲到后面房间,然后拿刀以一己之力对付对方五个人,该防卫方法属于人之常情。之后对方拿糖盒、砖块、木头砸向崔先生,导致崔先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所以不法侵害是存在的。
其次,从不法侵害时间来看,本案虽有中断,但一直处于连续状态,且对方中断后并没有放弃攻击的意思。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人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再者,从不法侵害对象来看,各个侵害行为之间相互发挥作用,对方为人形成精神和物理上的压力,应该整体来看,而不是分割来看。所以,张某虽然未直接动手,但其跟着卢某前来,在旁边给崔先生造成了巨大压力。
另外,从防卫限度来看,《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1条和13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本案崔先生的防卫仅造成两人轻伤,不符合上述防卫过当的条件。
综上,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改判崔先生无罪,还了崔先生一个清白,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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