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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3月1-3日,本局根据《关于印发“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当事人2020年春季至2021年秋季的收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春季的收费中有提高标准多收住宿费的情况,2022年3月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委托其财务部长陈某1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3月16日、21日,执法人员对陈某1进行了询问调查,3月16日、3月17日、21日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4月14日,陈某1提交了退还多收价款的相关资料,同日,执法人员根据资料进行了退款情况抽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达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寄宿制,2019年9月正式开学,现有师生二千余人。根据《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天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9﹞503号)的规定,住宿费为600元/生 / 学期,该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当事人在2020年1月2日到2020年7月15日期间以1400元/生 / 学年(即700元/生 / 学期 x2学期)的标准向本校住校的曹某、陈某2等813名学生收取住宿费,超过最高限价标准200元/生 / 学年(即100元/生 /学期 x2学期),共计多收价款162600元。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62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黄永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授权;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天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9﹞503号)文件1份,当事人收费公示牌照片打印件1张,《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登记表》1份,2022年3月16日、21日对陈某1的询问笔录2份,3月16日提取的当事人记账凭证及附件4份、科目余额表1份、明细分类账1份、陈某1提供的《2019-2020年住宿费明细》1份,3月17日达州市天立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3月21日提取的记账凭证及附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15日之间,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的事实。
2022年4月14日,陈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及回单、退费情况表等相关资料,《2022年4月14日天立学校退款情况电话抽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62600元。当事人在期限内采用了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退还了813名学生的多收价款162600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要求积极退还多收价款,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的行为开始于2020年1月2日,结束于2020年7月15日,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行为属于追溯期限。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2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青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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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达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寄宿制,2019年9月正式开学,现有师生二千余人。根据《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天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9﹞503号)的规定,住宿费为600元/生 / 学期,该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当事人在2020年1月2日到2020年7月15日期间以1400元/生 / 学年(即700元/生 / 学期 x2学期)的标准向本校住校的曹某、陈某2等813名学生收取住宿费,超过最高限价标准200元/生 / 学年(即100元/生 /学期 x2学期),共计多收价款162600元。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62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黄永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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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陈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及回单、退费情况表等相关资料,《2022年4月14日天立学校退款情况电话抽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62600元。当事人在期限内采用了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退还了813名学生的多收价款16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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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的行为开始于2020年1月2日,结束于2020年7月15日,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行为属于追溯期限。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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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稿子禁止转载/搬运/抄袭/二改/二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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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根据预算和数量定心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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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是下雨的万宁,想念上次的阳光沙滩
这次冲浪X2
后悔没有加一起冲浪的小姐姐的微信,以后可以一起约
吃到了好吃到爆炸又便宜的海鲜
不过在回来的路上看见了一群牛在马路中间,刚开始还不知道,以为只是他们闹着玩,但是回来的路上还是看见他们,后面才发现有可能中间的牛受伤了,外面的牛围着他,保护它.打了电话报警,希望警察真的有负责到底吧.
回来的路上看到星星,在飞机上也看到了满天的星星,算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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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的路上看到星星,在飞机上也看到了满天的星星,算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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