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宗教一样看待技术
我们信仰宗教,和信仰技术分析方法一样,都是为了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空间里为自己设定一个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标杆体系,以便于我们去依此行事,即使为此我们错失一些机会也是值得的,因为谁都无法否认,想抓住所有机会的系统一定是最愚蠢的系统。
如果没有一个一致性的标杆体系,我们将会常常茫然无措。这种适应于自己的标杆体系一旦由自己亲手确立,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去坚守它,同时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细节,切不可因为别人的高明而改变自己,因为别人的高明无法移植你的身上。所以有人说,经验就像旧鞋子,它对主人体贴入微对你则可能削足适履。
像信仰宗教一样坚守一套简单的标杆体系,并把它发挥到极致,是许多资质平平的人成为“期货寿星“的奥秘。
我们信仰宗教,和信仰技术分析方法一样,都是为了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空间里为自己设定一个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标杆体系,以便于我们去依此行事,即使为此我们错失一些机会也是值得的,因为谁都无法否认,想抓住所有机会的系统一定是最愚蠢的系统。
如果没有一个一致性的标杆体系,我们将会常常茫然无措。这种适应于自己的标杆体系一旦由自己亲手确立,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去坚守它,同时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细节,切不可因为别人的高明而改变自己,因为别人的高明无法移植你的身上。所以有人说,经验就像旧鞋子,它对主人体贴入微对你则可能削足适履。
像信仰宗教一样坚守一套简单的标杆体系,并把它发挥到极致,是许多资质平平的人成为“期货寿星“的奥秘。
一个盲人小伙子,在地铁站出口处,神色焦急地不断转着圈,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走过去,做了这样的举动,让路人好惊讶。
朋友坐地铁时,偶遇的感人画面,看着让我心里好感动。
一列地铁停站后,乘车的乘客下车后,都向出口处涌去。
一位手里拄着盲人拐杖的年轻男子,也随着人流下了车出了闸机口。
可这位盲人男子出了闸机口后,拄着盲杖,却在原地茫然无措地转起圈来,神色也显得十分焦急。
原来,这位盲人男子找不到地铁站的出口处在哪个方向了,焦急地盼着能得到路人的帮助,可行人皆脚步匆匆,没人搭理这名盲人男子。
这时候,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走了出来,似乎看出了盲人男子需要帮助,这名女子热心地走了过去,问盲人男子是不是需要帮助。
问明原因后,年轻女子的故法让人暖心了。只见这名女子右手提着自己的行包,左手扶着盲人男子的右手,领着这名盲人男子向出口处走去。
一个温暖感人的画面出现在行人眼前。路遇盲人男子,找不到地铁出口,陌生的年轻漂亮女子,象天使一样出现了,扶着盲人男子往出口处走去。
一个小小的举动,却让我们看到了这名年轻女女,善良帮助别人的闪亮内心,也感动着盲人男子的心。
善良无处不在,也让我们看到,这个世界从不缺失美好与善良,好心人总是在我们身边出现,带给我们满满的感动。
朋友坐地铁时,偶遇的感人画面,看着让我心里好感动。
一列地铁停站后,乘车的乘客下车后,都向出口处涌去。
一位手里拄着盲人拐杖的年轻男子,也随着人流下了车出了闸机口。
可这位盲人男子出了闸机口后,拄着盲杖,却在原地茫然无措地转起圈来,神色也显得十分焦急。
原来,这位盲人男子找不到地铁站的出口处在哪个方向了,焦急地盼着能得到路人的帮助,可行人皆脚步匆匆,没人搭理这名盲人男子。
这时候,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走了出来,似乎看出了盲人男子需要帮助,这名女子热心地走了过去,问盲人男子是不是需要帮助。
问明原因后,年轻女子的故法让人暖心了。只见这名女子右手提着自己的行包,左手扶着盲人男子的右手,领着这名盲人男子向出口处走去。
一个温暖感人的画面出现在行人眼前。路遇盲人男子,找不到地铁出口,陌生的年轻漂亮女子,象天使一样出现了,扶着盲人男子往出口处走去。
一个小小的举动,却让我们看到了这名年轻女女,善良帮助别人的闪亮内心,也感动着盲人男子的心。
善良无处不在,也让我们看到,这个世界从不缺失美好与善良,好心人总是在我们身边出现,带给我们满满的感动。
福建泉州,陈先生被交警队以违停为由罚款150元,但其停车的路段同时设置有临时停车和禁止停车的标志牌,其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陈先生外出办事,途经某路段时,他看见路上设置有一块“临时停车、统一朝向”的标志牌,于是就把车停在了标志牌不远处。
不曾想,当他办完事回来的时候,却发现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位置处放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他涉嫌违法停车,拟罚款150元。
之后,陈先生就到交警队的违章处理窗口,爽快地刷刷刷签字确认,并当场缴纳了150元的罚款。
但是,别看陈先生处理违章如此麻利,就误以为他真的接受了处罚,实际上,他心里对这个处罚可是一万个不满意。
违章处理完毕后,陈先生转头就以事实不清为由,把交警队给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陈先生在法庭上称,当天自己停车的地方设有明显的临时停车标志牌,且自己停放的位置就在该标志牌不远处,自己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资料以及交警队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陈先生的车辆前方确实设有一块“统一朝向”临时停车的标志牌。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交警队可不同意,交警队辩称,虽然该路段确实设置有临时停车标志牌,但是该标志牌是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交警队和城管局相互配合,规划了临时停车泊位,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交警队认为,该临时停车标志牌的意思是,告知驾驶员该路段统一规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停车,并不代表该路段任何地方都可以停车,而陈先生的车并没有停在车位里。
随后,交警队又祭出了一个重要的证据,就在该“临时停车”标志牌再前方不远处,设置有一块限行和禁停的标志牌。
因此,交警队认为陈先生违停事实清楚,处罚没有任何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那么,大家觉得在一个路段相距不远的地方分别设有两块截然相反的指示牌的情况下,陈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没有任何争议,分歧就在于要如何去解释两块标志牌的含义时,双方持有了不同的观点。
陈先生认为,临时停车的意思就是可以在该路段任意地点随意停放。
而交警队则认为,这里的临时停车只包含了规划好的车位,车位外的地点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咋一看,其实两方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既然到了法庭上,那肯定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基础的法理去作出一个确定的解释。
在行政执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意思就是说,在一个事实可以作出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的时候,执法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一种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路段设置有临时停车和禁止停车两种标志牌,在两个标志互相矛盾的情况下,那么,该地点到底能不能停车,就存在着一定的质疑。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在两个明显不同含义的标志下到底何去何从,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茫然无措。
很多人就会觉得,法律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既然没有明确禁止,汽车停在这是可以的。
基于此,在临时停车标志牌没有明确地说明仅有规划停车位可以停车的情形下,在作出解释时,从法律上讲,执法中就不能苛刻地要求当事人去解读出该临时停车标志牌背后的“隐藏”含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陈先生停车的前方设有“统一朝向”临时停车标志,该临时停车标志的再前方设有限行和禁停的标志,在该路段设有二个不同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且该车系停放在设有“统一朝向”临时停车标志的位置不远处,因此交警队认定小型轿车停放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的路段依据不足。
交警队认定陈先生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而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决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交警队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陈先生外出办事,途经某路段时,他看见路上设置有一块“临时停车、统一朝向”的标志牌,于是就把车停在了标志牌不远处。
不曾想,当他办完事回来的时候,却发现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位置处放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他涉嫌违法停车,拟罚款150元。
之后,陈先生就到交警队的违章处理窗口,爽快地刷刷刷签字确认,并当场缴纳了150元的罚款。
但是,别看陈先生处理违章如此麻利,就误以为他真的接受了处罚,实际上,他心里对这个处罚可是一万个不满意。
违章处理完毕后,陈先生转头就以事实不清为由,把交警队给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陈先生在法庭上称,当天自己停车的地方设有明显的临时停车标志牌,且自己停放的位置就在该标志牌不远处,自己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资料以及交警队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陈先生的车辆前方确实设有一块“统一朝向”临时停车的标志牌。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交警队可不同意,交警队辩称,虽然该路段确实设置有临时停车标志牌,但是该标志牌是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交警队和城管局相互配合,规划了临时停车泊位,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交警队认为,该临时停车标志牌的意思是,告知驾驶员该路段统一规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停车,并不代表该路段任何地方都可以停车,而陈先生的车并没有停在车位里。
随后,交警队又祭出了一个重要的证据,就在该“临时停车”标志牌再前方不远处,设置有一块限行和禁停的标志牌。
因此,交警队认为陈先生违停事实清楚,处罚没有任何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那么,大家觉得在一个路段相距不远的地方分别设有两块截然相反的指示牌的情况下,陈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没有任何争议,分歧就在于要如何去解释两块标志牌的含义时,双方持有了不同的观点。
陈先生认为,临时停车的意思就是可以在该路段任意地点随意停放。
而交警队则认为,这里的临时停车只包含了规划好的车位,车位外的地点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咋一看,其实两方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既然到了法庭上,那肯定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基础的法理去作出一个确定的解释。
在行政执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意思就是说,在一个事实可以作出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的时候,执法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一种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路段设置有临时停车和禁止停车两种标志牌,在两个标志互相矛盾的情况下,那么,该地点到底能不能停车,就存在着一定的质疑。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在两个明显不同含义的标志下到底何去何从,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茫然无措。
很多人就会觉得,法律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既然没有明确禁止,汽车停在这是可以的。
基于此,在临时停车标志牌没有明确地说明仅有规划停车位可以停车的情形下,在作出解释时,从法律上讲,执法中就不能苛刻地要求当事人去解读出该临时停车标志牌背后的“隐藏”含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陈先生停车的前方设有“统一朝向”临时停车标志,该临时停车标志的再前方设有限行和禁停的标志,在该路段设有二个不同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且该车系停放在设有“统一朝向”临时停车标志的位置不远处,因此交警队认定小型轿车停放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的路段依据不足。
交警队认定陈先生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而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决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交警队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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