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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鞍山,辽阳烟草局无权执法。”辽宁辽阳,姜某驾驶商务车拉了2825条香烟,途经鞍山某高速出口时,被辽阳烟草局工作人员查获,香烟全部被没收。姜某认为辽阳烟草局不具有管辖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姜某驾驶一辆白色江铃全顺商务车,拉了2825条香烟,从吉林省四平市出发,进入辽宁省境内。
不曾想,这一行为被人举报到了辽阳烟草局。当日,辽阳烟草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白色江铃全顺商务车由吉林省四平市出发,车内携带大量卷烟途经辽阳市,希望烟草管理部门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并随时提供车辆运行线索。
得到详实的举报信息后,辽阳烟草局在位于鞍山的某高速路口处拦停了姜某驾驶的商务车,发现车内载有各品牌香烟共计2825条。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因姜某无法提供准运证,烟草局调查后,认为姜某属于无证运输烟草,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运输的共计12个品种2825条卷烟。2.罚没卷烟依法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姜某收到处罚决定后,难以接受2825条香烟被没收的结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姜某在法庭上提出,辽阳县截停其车辆的高速路口属于鞍山市的范围,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辽阳烟草局只能在辽阳行政区域内执法,超出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属无效。
姜某的法律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同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中第27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动时,必须经书面授权并公示。未经授权和公示的,执法人员不得跨行政区域执法。
基于上述规定,姜某认为,辽阳烟草局在未公示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动的情况下,到鞍山行政区域执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辽阳县烟草局不具有管辖权,有越权之嫌。
辽阳烟草局则辩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姜某无证运输途径辽阳县,辽阳县理所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辽阳烟草局有权对此行驶管辖权。姜某认为辽阳烟草局不具有管辖权是对法律的误解。
同时,烟草局说明,因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而姜某途经辽阳市时是在高速公路上,烟草局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检查,所以,只能到位于鞍山的高速路口对其进行检查。
综合双方观点,实际上分歧就在于对于地域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姜某认为,辽阳的烟草局就只能在辽阳的行政区域内检查。
而烟草局则认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到辽阳,那么,辽阳烟草局就具有管辖权,哪怕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已经不再位于辽阳行政区域内,辽阳烟草局也有权到其他行政区域开展执法调查和处罚。
那么,大家觉得哪一方的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实际上,姜某如此辩解可能也是病急乱投医,从法律上讲,其观点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因为,法律对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是用来划分不同机关的管辖范围,避免出现该管不管,或者不该管乱管的问题。
确定一个机关对于某一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地域管辖权,看的是这个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某地,而不是说,行政机关只能在管辖区域内进行执法活动。
简单地说,就是只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于某地,那么,某地的机关就能够进行管辖,即使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该行为已经在某地结束了,只要案情需要,该地执法机关也可以到其他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
姜某还辩称,其车上的卷烟是在鞍山段的高速公路上,从另一辆车倒过来的,烟草局没有其跨县市的证据,属于推断执法。
对此,烟草局向法庭提交了姜某当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路线证明。证据表明:姜某从辽阳县路口至鞍山出口行驶了9分钟,共13公里的路程,根本无法完成2825条烟的装卸工作。且姜某拒绝提供送烟的车辆及人员的任何信息,指出该说法是其为推卸责任杜撰的。
并且在调查行业内涉嫌姜某烟草行业违法违规案件后,发现姜某在2008年至今,涉及违规经营案件10起,涉案金额697733.67元,卷烟数量11000.4条。其妻子和岳母涉嫌违规经营案卷5起,涉案金额215325.72元,卷烟数量1756条。
姜某因多次违规已经为惯犯,所以其自身推卸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抵消法律证据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姜某的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姜某驾驶一辆白色江铃全顺商务车,拉了2825条香烟,从吉林省四平市出发,进入辽宁省境内。
不曾想,这一行为被人举报到了辽阳烟草局。当日,辽阳烟草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白色江铃全顺商务车由吉林省四平市出发,车内携带大量卷烟途经辽阳市,希望烟草管理部门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并随时提供车辆运行线索。
得到详实的举报信息后,辽阳烟草局在位于鞍山的某高速路口处拦停了姜某驾驶的商务车,发现车内载有各品牌香烟共计2825条。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因姜某无法提供准运证,烟草局调查后,认为姜某属于无证运输烟草,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运输的共计12个品种2825条卷烟。2.罚没卷烟依法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姜某收到处罚决定后,难以接受2825条香烟被没收的结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姜某在法庭上提出,辽阳县截停其车辆的高速路口属于鞍山市的范围,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辽阳烟草局只能在辽阳行政区域内执法,超出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属无效。
姜某的法律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同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中第27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动时,必须经书面授权并公示。未经授权和公示的,执法人员不得跨行政区域执法。
基于上述规定,姜某认为,辽阳烟草局在未公示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动的情况下,到鞍山行政区域执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辽阳县烟草局不具有管辖权,有越权之嫌。
辽阳烟草局则辩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姜某无证运输途径辽阳县,辽阳县理所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辽阳烟草局有权对此行驶管辖权。姜某认为辽阳烟草局不具有管辖权是对法律的误解。
同时,烟草局说明,因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而姜某途经辽阳市时是在高速公路上,烟草局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检查,所以,只能到位于鞍山的高速路口对其进行检查。
综合双方观点,实际上分歧就在于对于地域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姜某认为,辽阳的烟草局就只能在辽阳的行政区域内检查。
而烟草局则认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到辽阳,那么,辽阳烟草局就具有管辖权,哪怕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已经不再位于辽阳行政区域内,辽阳烟草局也有权到其他行政区域开展执法调查和处罚。
那么,大家觉得哪一方的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实际上,姜某如此辩解可能也是病急乱投医,从法律上讲,其观点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因为,法律对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是用来划分不同机关的管辖范围,避免出现该管不管,或者不该管乱管的问题。
确定一个机关对于某一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地域管辖权,看的是这个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某地,而不是说,行政机关只能在管辖区域内进行执法活动。
简单地说,就是只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于某地,那么,某地的机关就能够进行管辖,即使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该行为已经在某地结束了,只要案情需要,该地执法机关也可以到其他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
姜某还辩称,其车上的卷烟是在鞍山段的高速公路上,从另一辆车倒过来的,烟草局没有其跨县市的证据,属于推断执法。
对此,烟草局向法庭提交了姜某当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路线证明。证据表明:姜某从辽阳县路口至鞍山出口行驶了9分钟,共13公里的路程,根本无法完成2825条烟的装卸工作。且姜某拒绝提供送烟的车辆及人员的任何信息,指出该说法是其为推卸责任杜撰的。
并且在调查行业内涉嫌姜某烟草行业违法违规案件后,发现姜某在2008年至今,涉及违规经营案件10起,涉案金额697733.67元,卷烟数量11000.4条。其妻子和岳母涉嫌违规经营案卷5起,涉案金额215325.72元,卷烟数量1756条。
姜某因多次违规已经为惯犯,所以其自身推卸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抵消法律证据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姜某的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吐槽】谷好这里是忍无可忍版的吃谷人,麻烦谷谷带图。是某国产冷门音企,品控肉眼可见的差,甚至吧唧没有泡沫纸导致25个20个伤……真的纯纯无语,文件夹倒是被骂出圈改进了。第一次见品控不好还不让说官方的,卖那个价钱就该拿出该有的质量来,从新年之前等到现在,坑都退了买的谷还没拿到手 图片是一个拼团群的和群友的,拿图已经取得团长和群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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