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老师:这样的缺德事在春天可不能做,会有报应的
春天“生而勿杀”,医学同政治有关系,不要杀生。“予而勿夺,赏而勿罚。”对于生物世界,只能够施出去,不要罚,不要杀生。你们都晓得“秋后算帐”,对不对啊?为什么呢?中国以前的法令,就是犯了重罪的,除非很严重的,很少当场处理的。判决以后,一定等到秋天处决,就是根据气候时令,因为春天不准杀生,所以“秋后算账”是这样来的。秋天到,该杀头的才会杀头了。以前几千年帝王政策,说春天是不杀的。

所以古人有两句话:“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春天的鸟不准打,因为小鸟正在窝里等着母亲回来喂呢!中国文化“天人合一”这个道理,同气候是有连带关系的。

《小言黄帝内经与生命科学》(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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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人就是禽兽之一种,现在说得好听一点,人也是动物之一种,所以我们不必看不起禽兽。以哲学的眼光看,对中国文化中的一句话“人为万物之灵”,我第一个反对,不承认人为万物之灵。站在万物公平的立场上看,人类是万物之中最坏最坏的一种动物,什么东西都吃,什么东西都杀,什么东西都用。假使站在猪、牛的地位看人类,若说人为万物之灵,那就更是奇怪了。所以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几希就是“太少了”,这还是客气话。

其实中国文化,儒道不分,在上古时期的文化,非常清楚,人与禽兽是不分的。那时人的名称为“倮虫”,就是一只虫,现在我们叫老虎为大虫,人也是一个大虫。而且人这个虫,还不如别的虫,是光光而来的,什么都没有,靠杀别的生物,以其皮为衣,吃别的生物的肉为食。所以人的本身的确是一个“倮虫”,为万千生物中之一而已。所谓“万物之灵”只是人类的自我标榜罢了。

《孟子与离娄》(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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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德之厚,比于赤子”,天下最柔的人体,就是刚刚生下来的婴儿,古书上叫做“赤子”。为什么叫“赤子”呢?刚出生的婴儿,全身是红彤彤的赤色,所以叫赤子。赤子全身都是血色,使人感到不敢抱,练过拳的人更不敢抱,因为赤子像是一堆豆腐一样,生怕会碰破他。“含德之厚”,讲道德修养做工夫,就像是做到赤子这个境界。一般婴儿的心理,是没有是非观念,没有善恶观念,没有好坏观念,没有香臭观念。不论坏人好人来逗他时,他一样都笑,因为婴儿没有后天的分别意识。

对于赤子,据老子说“蜂虿虺蛇不螫”,这些毒蛇猛兽,像蝎子、蜜蜂、四脚蛇、毒蛇等等,爬到婴儿身边也不会咬,只有极少的例外。如果婴儿动一下,有些小动物,受惊吓才反攻,虽然婴儿的动是无心的,小动物因害怕就螫人反攻。像蜜蜂飞到我们脸上,停着不动,你不打它,也不赶它,它也不会螫人;蜜蜂之所以螫人,是因为人先有怕它的心理作用。

我曾经在山中走路时试验过,对蝴蝶说:“来!来!”它就飞到我手上站着,还跟着走了半天路,然后对它说:“走吧!走吧!飞走吧!”它就飞走了。那就是感应,生物跟人一样,具备了慈悲、爱心,没有侵害心。其实也无所谓爱心,而是一个自然的生命,与人无争,与其他生物没有利害关系。

当小孩子身上停了蜜蜂,便叫孩子不要动,人不动它就没有关系。蜜蜂停在人身上是在做工,希望找到一点汗汁,它只要沾一点汗就飞走了,因为蜜蜂把百花的蜜采来了以后,没有一滴人的汗渗进去,蜜就冻不拢来。像我们做豆腐一样,不放一点石膏下去,煮好的豆汁就冻不拢来。如果蜜蜂来了,你不去打它,它也不会螫你,所以对于婴儿,老子说蛇蝎不会螫他。

其实,吃人的猛兽,对于在它面前的婴儿,也不一定会去吃的。古书上也有记载,婴儿丢在旷野,许多猛兽或者豺狼、老虎,乃至于万兽之王的狮子,有将这婴儿抱回去喂奶养大的事例。可是一个婴儿的尸体丢在那里,猛兽就会吃掉他。

我们常常讲,“人为万物之灵”,我说以哲学的观点来讲,这是人类自己吹牛的话。你是万物之灵,万物并没有承认哦!万物看我们这些人是万物里最坏的,草也吃,牛肉也吃,老虎也吃,能吃的东西都把它吃掉,人最坏了。所以在道家的观点,“而人未必无兽心”,你以为人最好吗?有些人看样子是人,实际上他的思想、他的情绪、他的想法是禽兽,比猛兽还坏。但是明知道这个家伙是很坏的,因为他样子是个人,所以我们人就忘记他的兽心而对他很亲近。“而禽兽未必无人心”,虽为动物,但是他们的心可能跟人一样,因为样子跟我们不一样,所以我们人都注重外表,反而与他们疏远。

人类不过是生物界的一类。现在人类自己认为最高明,人类自己有自私的心,而且有一种傲慢的心,不断消灭其他类的生命,以致战争连连,就因为我们千万年来消灭其他的生命太多了,人类应该受一点报应。

《老子他说》《列子臆说》(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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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这两句话是说明孔子做人做事的态度。他钓鱼就是钓鱼,不用机械性的方法,不用大网去网(纲即是网)。以现代的生产观念来说,这种态度又是落伍的了!如果说光是用钓竿去钓鱼,连企业公司都不要设立。这简直与经济政策完全相违背。但这个话不是讨论生产问题,是个人作人的原则。就是说他钓鱼也好,做什么也好,不喜欢用机心来整人。

“弋不射宿”,打猎的时候,拉弓射箭,不射宿鸟,就是对还巢的鸟,栖息在那里的鸟,他是不射的。这一点也代表中国过去文化的一种精神,现在说起这些中国文化,从另一方面看,都是落伍的思想了。但以最新的观念来说,又不落伍了。现代的生物学家,尽量提倡爱,爱动物,全世界都组织保护动物会,保护野生动物会,提倡禁猎。

我们过去认为,爱护动物是应有的道德,如相传的“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中国人都晓得,过去小孩读书,老师都教的,成为生活教育。春天,鸟刚孵出小鸟的时期,不要去打,否则母鸟被打死了,小鸟将在巢中饿死,非常悲惨。这种教育,看起来好像是一件小事,但是扩而充之,就是仁爱心。

《论语别裁》(东方出版社) https://t.cn/RJq0nK3

河南濮阳,因卖4斤豆芽,获利8毛钱,小苏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小苏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进价2.8元,卖价3.56元,何故罚款10万元?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小苏从事个体生意,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超市,除了日用百货外,小苏还会从菜市场批发蔬菜来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好在能帮助小苏吸引顾客。

事发当天,小苏向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以2.8元的价格批发了4斤豆芽,恰巧遇到市监局抽样检查,小苏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4斤豆芽也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3.56元。

原本小苏也没把市监局的处罚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菜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小区住户的反馈也一直很好,可没想到市监局的一张处罚决定书,彻底吓坏了小苏。

市监局认为,小苏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小苏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小苏认为,自己卖的豆芽系到正规菜市场批发,如果真有问题,也应当追究源头方的责任,为何要对自己罚款?难不成自己每进一批货,都要去专门机构检测是否合格吗?

小苏虽然辩解得有声有色,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在辩解无望后,小苏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获利8毛钱,罚款10万元,这乍一看,还确实有点天价罚款的味道,不过在食品安全面前,10万元的罚款还真是情有可原。

根据《食品安全法》125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罚款。

本案中,小苏销售的豆芽货值金额2.8元,看似金额不大,但却属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所以市监局依据此条例,对小苏罚款10万元,表面看来也并无不当,那么是否意味着小苏就该被罚款10万元呢?

其实也不尽然!

《食品安全法》虽然确实有此条例规定,但也不是随意适用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生产者而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所以只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市监局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进行处罚。

但本案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小苏并非豆芽的生产者,而是经营者。

对于经营者而言,法律并非是一律罚款,而是有一定的规定,即要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视角来看,而非上帝视角查看,以本案为例,小苏作为小商小贩,在判断豆芽是否合格时,只能通过肉眼观察,而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小苏买2块钱的豆芽,还去专业机构鉴定。

而由小区居民的反馈情况来看,小苏卖的豆芽确实是新鲜的、完整的,因此足以证明小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小苏主观恶意不大,罚款10万元确实有失妥当。

最终,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罚。

当然,撤销了对小苏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小苏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从小苏这里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对于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实行的是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所以,消费者从小苏这里买到劣质豆芽后,可以直接向小苏索赔,至于赔偿的标准,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尚无法得知小苏将豆芽卖了几人,但无论是几人,购买的消费者都有权索赔1000元。

最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任何时候,保障食品安全都是国之大事。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河南濮阳,因卖4斤豆芽,获利8毛钱,小苏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小苏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进价2.8元,卖价3.56元,何故罚款10万元?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小苏从事个体生意,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超市,除了日用百货外,小苏还会从菜市场批发蔬菜来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好在能帮助小苏吸引顾客。

事发当天,小苏向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以2.8元的价格批发了4斤豆芽,恰巧遇到市监局抽样检查,小苏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4斤豆芽也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3.56元。

原本小苏也没把市监局的处罚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菜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小区住户的反馈也一直很好,可没想到市监局的一张处罚决定书,彻底吓坏了小苏。

市监局认为,小苏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小苏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小苏认为,自己卖的豆芽系到正规菜市场批发,如果真有问题,也应当追究源头方的责任,为何要对自己罚款?难不成自己每进一批货,都要去专门机构检测是否合格吗?

小苏虽然辩解得有声有色,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在辩解无望后,小苏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获利8毛钱,罚款10万元,这乍一看,还确实有点天价罚款的味道,不过在食品安全面前,10万元的罚款还真是情有可原。

根据《食品安全法》125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罚款。

本案中,小苏销售的豆芽货值金额2.8元,看似金额不大,但却属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所以市监局依据此条例,对小苏罚款10万元,表面看来也并无不当,那么是否意味着小苏就该被罚款10万元呢?

其实也不尽然!

《食品安全法》虽然确实有此条例规定,但也不是随意适用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生产者而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所以只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市监局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进行处罚。

但本案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小苏并非豆芽的生产者,而是经营者。

对于经营者而言,法律并非是一律罚款,而是有一定的规定,即要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视角来看,而非上帝视角查看,以本案为例,小苏作为小商小贩,在判断豆芽是否合格时,只能通过肉眼观察,而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小苏买2块钱的豆芽,还去专业机构鉴定。

而由小区居民的反馈情况来看,小苏卖的豆芽确实是新鲜的、完整的,因此足以证明小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小苏主观恶意不大,罚款10万元确实有失妥当。

最终,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罚。

当然,撤销了对小苏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小苏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从小苏这里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对于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实行的是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所以,消费者从小苏这里买到劣质豆芽后,可以直接向小苏索赔,至于赔偿的标准,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尚无法得知小苏将豆芽卖了几人,但无论是几人,购买的消费者都有权索赔1000元。

最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任何时候,保障食品安全都是国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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