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123页材料举报导师引热议!Science支招如何直面师生冲突】11月19日下午,一份长达123页、“实名举报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张裕卿教授和其女张丝萌学术造假”的PDF文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文章作者自称是从天大退学的原硕士研究生吕翔。他在PDF中揭露了导师张裕卿的5大造假行为,包括指导学生毕业论文造假,编造数据、配图;简历造假;项目考核造假;帮女儿造假论文……

当天,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官网发布情况说明称,认定张裕卿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并已解聘。11月20日,《中国科学报》就此事联系天津大学,校方回复目前尚在调查,待调查结束后统一回应。

高校师生,尤其是研究生和导师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遇上学术不端、欺凌歧视学生的“有毒”导师,该怎么办?

最近,Science网站一篇文章提出了类似吕翔的做法:更换导师,离开实验室,同时记得保留证据和纸质记录,以备后续可能正式投诉或举报,从而使更多学生免受伤害。

【学生实名举报导师5大学术造假行为】

网络流传的上述举报材料分为7大章节,除简介和结论外,其他5章分别是“张裕卿和其女张**论文造假”“张裕卿教授学生的硕士毕业论文造假”“在关于我的论文写作中,张裕卿如何指导造假”“简要介绍张裕卿发表的学术论文造假现象”“张裕卿如何一稿多投(互相抄袭)”。材料同时附有多张图片、相关论文截图等。

材料显示,2017年,吕翔曾就造假问题与张裕卿沟通,却得到回复称他歪曲事实、敲诈勒索,并威胁其已在公安局报案。

而对于此次选择公开举报,吕翔表示是因为“我所认识的和张裕卿有关的同学都毕业了,我也没有任何可担心的了”。

根据举报材料,张裕卿涉嫌5大学术造假行为:

1. 逼学生毕业论文造假,编造数据、配图

吕翔在材料中提到,张裕卿的学生论文中扫描电子显微镜、荧光分析、透射电子显微镜、比表面积检测法、X-射线衍射、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亲水角等图片均依靠自己造。

而作为导师的张裕卿甚至会在毕业前逼学生签数据真实的证明,否则就不让顺利毕业。

2.造假基础上再造假,用毕业学生的大论文改小论文,并涉嫌一稿多投

3.简历造假,出国访问时间不到一月,写半年、一年

4.项目考核造假

举报材料称,张裕卿“不仅使用造假的实验记录,造假的实验数据,还用和这个项目无关的文章来骗考核人”

吕翔还指出,2016年5月天津市科技兴海计划(KJXH2014-05)中期考核时,张裕卿使用造假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用和这个项目无关的文章蒙混考核人。

吕翔同时表示,这是让他决定退学的“最后一根稻草”。

5.帮女儿造假论文

吕翔在举报材料中称,张裕卿多次把其研究生的实验成果、论文内容等稍作修改,署上其女儿的名字发表。

材料中,吕翔详细列举了这些论文与原作者论文的雷同之处:

文章最后表示,张裕卿至少造假了30到40篇硕士毕业论文,还有至少50篇学术期刊论文。这也意味着过去十年里有30到40名研究生被他坑害了。

11月19日,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官网发布情况说明:经调查组初步查证,认定张裕卿教授学术不端行为属实。目前已解除与张裕卿的聘用合同。

20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就此事联系天津大学,询问相关调查情况以及在举报中涉及的已毕业学生将如何处理。校方回复目前尚在调查,调查结束后统一回应。

【面对“有毒”导师,该怎么办?Science支招】

事实上,高校师生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学术不端、欺凌歧视学生的“有毒”导师,该怎么办?最近,Science的一篇文章对类似于吕翔的做法表示支持。

文章通过对研究生和博士后进行匿名调查,陈述了什么是好导师、坏导师和“有毒”导师,并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冲突的方式。

好导师:竭尽全力支持和培养下一代科学家,如果遇到问题时,能够与其进行顺利的交流对话;

坏导师:不认真对待学生的诉求、不想提供帮助、拒绝寻找解决方案以达成双赢;

“有毒”导师:存在欺凌、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可能有学术不端行为,自私自利,沉迷于折磨学生和培养有毒的实验氛围。

面对3种导师,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该如何处理?Science分别给出了建议。

【面对好导师:沟通为主】

作者建议,首先加强与导师的沟通对话,主动发起对话可能会让人压力倍增,但结果或许会令你大吃一惊。许多导师都喜欢了解实验室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在这有助于他们成为更好的导师和科学家的情况下。

交流也会让你的感觉更好。如果问题实在难以解决,好导师将会帮助你更换实验室,并协助你展开工作。毕竟,找到合适的导师/学生会让每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好。

【面对坏导师:权衡利弊】

面对坏导师,你首先要问自己,是否可以适应他的规则和方式。其次,要权衡换导师的利弊,如果你快毕业了,并能采取一些办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冲突,坚持到底可能更容易一些。

但如果研究刚开始,那你最好着手寻找新的导师,到其他实验室了解情况,一旦有了合适的人选,越早离开越好。

作者建议,离开原实验室前,要确保和新导师制定了清晰的发展计划,包括经费来源。同时,要和原导师、新导师一起商讨实验数据共享办法、交接工作时间表等。

【面对“有毒”导师:离开是最好的办法】

大多数情况下,应对“有毒”导师的最好办法是离开他的实验室。但这种导师往往不愿意让你换实验室,可能还会暗中操纵、施压,强行使你留下。

因此,你需要向有行政权力的系主任、院领导申请。创建纸质记录也会很有帮助,比如观察到导师学术不端行为后,收集电子邮件、写笔记。

这之后,你可能会提出正式的投诉或举报。虽然这需要极大的勇气,但可能会使未来的学生免受其苦。

最后,文章作者也为导师们提出了建议:在研究生和博士后加入实验室前,明确告知你的期望,包括组会、花费、晚上和周末的工作时间等。

通过期望的具体和透明,早期的科研人员将获得必要的信息,能够选择那些不仅与其职业目标和研究兴趣相匹配,而且与其工作风格、生活方式等相匹配的导师。

从学校层面来看,作者提出应建立机构内部的变革和问责机制。比如,在年度审查和晋升考核时,请研究生和博士后对导师进行正式评估,或成立教师指导委员会,在学生和导师间保持中立并帮助解决争端。

你的导师属于哪种类型?好导师、坏导师,还是“有毒”导师?发生冲突时,你是如何处理的?欢迎留言分享。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 (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 (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 (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十条 (制定校规)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第十五条 (家长责任)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惩戒解除)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救济途径)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导学校制定细则。(来源:司法部网站)

【关于做好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各警备区、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市公安局政治部,军队各有关院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做好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9〕120号),以及原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报考军队院校(以下简称军校)考生政治考核、军事职业性检测(以下简称军检)和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9年,全军27所院校在山东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997人(招生计划见附件1),其中男生927人,女生70人。陆军工程大学全国人防定向生6人(男女不限)。均为本科层次。

二、考生基本条件

报考军校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9年8月31日),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和心理健康。高考成绩达到全省自主招生控制线的考生,可报考划线类别为一、二的军校或专业;高考成绩达到全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而未达到全省自主招生控制线的考生,只能报考划线类别为二的军校或专业。军校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填报,符合报考军校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军区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

三、政治考核

报考军校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高考所在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考生就读的中学具体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配合。政治考核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3日。

报考军校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县级人民武装部报名参加政治考核,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见附件2)。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以及《政治考核表》的规定内容进行。考生所在中学应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考生须于7月3日到县级人民武装部查询政治考核结论。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检及投档录取。

对于考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要按照军校招生政治条件有关规定,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集中时间按时完成任务。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所在中学、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政治考核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录取考生因政治考核原因退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军检

军检包括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3项内容,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指定的军队体系医院、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选派的面试人员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予以配合。6月28日,考生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址:https://t.cn/RyEC4wk)填报志愿。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区分招生院校按照男生1:3(陆军特种作战学院、海军潜艇学院按1:5,武警特种警察学院、武警海警学院按1:4),女生1:5的比例确定参加军检人员名单。

全省共设2个军检站,第一军检站设在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60医院南院区(原空军第456医院),主要负责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临沂、德州、滨州、聊城和菏泽12市考生军检;第二军检站设在北部战区海军971医院(原海军401医院),主要负责青岛、烟台、威海和日照4市考生军检。考生可在6月30日前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查看具体安排。集中军检时间为7月1日至7月5日,6日为复检时间。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6月30日前,利用多渠道、多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考生参加军检时,须携带《政治考核表》《准考证》和1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4张。报到时将《政治考核表》交军检站,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表》(以下简称《面试表》,见附件3)后参加面试。面试工作人员按照《面试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式进行面试。面试结束,面试工作人员在《面试表》中填写“面试结论”意见,作出面试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面试结果当场通知考生本人,合格者取得参加体格检查资格,不合格者由面试工作人员向其说明理由,并收回《面试表》,注明不合格原因。

面试合格考生,按规定程序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体格检查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联合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军后卫〔2016〕305号),参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释文解读》进行。体格检查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坚持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医生负责作出所检查项目的单科体格检查结论,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论进行综合判定,依据体检标准作出最终体格检查结论。最终体格检查结论,包含指挥专业合格、装甲专业合格、测绘专业合格、雷达专业合格、水面舰艇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潜水专业合格、空降专业合格、特种作战专业合格、防化专业合格、医疗专业合格、油料专业合格、音乐专业合格、舞蹈专业合格、其他专业合格和不合格16种分结论的一项或多项。考生最终体格检查结论必须满足报考专业所要求的体检标准,才符合投档录取条件。如,海军工程大学招生计划中明确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潜艇机电指挥)”专业,“体检标准”要求“指挥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即,只有考生最终体格检查结论中包含“指挥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的分结论,方可录取该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体格检查中,各单科检查数值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当场不能确定的数值项目除外)。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项目分结论和考生最终体格检查结论,将在体检结束后24小时内通知考生。军检站设立监督复议组,成员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检医院各1名负责人组成。考生如对体检各项目结论存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或在接到体检结果1日内申请一次复检,复检结果经体检组组长同意后,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心理检测采取计算机答题测试与心理医生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心理检测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2种,不合格者军检总评不合格。合格考生可于7月8日前通过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查询最终体格检查结论。

军检站实行封闭管理。除面试、体检工作人员和全军招生办公室、山东省军区及地方招生考试机构巡视员凭工作证在军检现场巡视、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五、录取

军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助下,由军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共同实施。

军校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派出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校录取工作。招生院校要做好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军校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对达到招生高校确定的分数线要求的考生,依据其志愿,区分性别,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除同分考生外,不进行超比例投档。报考军校的考生,其政治考核、军检结论共享。招生军校根据政治考核、军检结论、高考成绩及专业要求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军校负责处理。当符合投档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7月11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缺额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对上线合格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提前批未被军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它批次普通高校录取。

投档录取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军人子女(指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招生军校在录取过程中应及时上传、下载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超过规定录取时间1个工作日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投档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考生,由招生院校负责填写《录取通知书》,在录取结束后寄发给考生本人。军校录取考生的《入学批准书》由军校所在大单位招生办,依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考生录取名册办理,加盖公章后寄发相关院校。

被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由本人自行携带。《政治考核表》《面试表》《体格检查表》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名册,统一邮寄至相应院校。录取结束1周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军校录取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

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招生院校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入学资格的,相关院校于9月30日前通知省军区招生工作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初检医院或上级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鉴定。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根据《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符合高校录取条件的,经本人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待协商有关省属高校同意后,可改录至山东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就学。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山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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