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退税1420亿!两部门发"大红包",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被纳入,这项税额全部退还】来源:券商中国
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执行政策明确。
6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明确批发零售业等7个新增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的行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执行新政。根据估算,政策实施后,将再增加退税1420亿元。
据央视网,6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交通运输部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说,交通运输是市场经济的经脉,也是保障民生、防控疫情的重要支撑。交通物流的背后有量大面广的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要把留抵退税、缓缴社保费、车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落到位,做到非申即享、直达快享。
两部门落地扩围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行业政策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近期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留抵退税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主要是由于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2018年以前,我国对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取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此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
此次新增的7个行业多是属于在“制造业”行业分类下的扩围。
除了行业分类以外,《公告》强调,能够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执行。
据估算,政策实施后,将再增加退税1420亿元,全年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
前5个月已退还留抵税额约1.34万亿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此前介绍,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断加快退税实施进度,强化退税资金保障。同时,大幅提前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今年三季度提前到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将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今年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让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
税务部门数据显示,今年4月至5月31日,已退还留抵税额约1.34万亿元。分析认为,增加退税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进一步增加现金流。这对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欧文汉表示,财政部门将加快退税进度,确保上半年基本完成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同时,加强库款资金保障,既要确保退税资金及时退付,也要确保基层“三保”支出足额保障。此外,还要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庆、厦门等地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的4起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均是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下载e公司app,获取更多上市公司资讯:https://t.cn/A6ITxCyj
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执行政策明确。
6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明确批发零售业等7个新增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的行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执行新政。根据估算,政策实施后,将再增加退税1420亿元。
据央视网,6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交通运输部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说,交通运输是市场经济的经脉,也是保障民生、防控疫情的重要支撑。交通物流的背后有量大面广的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要把留抵退税、缓缴社保费、车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落到位,做到非申即享、直达快享。
两部门落地扩围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行业政策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近期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留抵退税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主要是由于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2018年以前,我国对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取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此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
此次新增的7个行业多是属于在“制造业”行业分类下的扩围。
除了行业分类以外,《公告》强调,能够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执行。
据估算,政策实施后,将再增加退税1420亿元,全年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
前5个月已退还留抵税额约1.34万亿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此前介绍,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断加快退税实施进度,强化退税资金保障。同时,大幅提前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今年三季度提前到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将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今年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让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
税务部门数据显示,今年4月至5月31日,已退还留抵税额约1.34万亿元。分析认为,增加退税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进一步增加现金流。这对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欧文汉表示,财政部门将加快退税进度,确保上半年基本完成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同时,加强库款资金保障,既要确保退税资金及时退付,也要确保基层“三保”支出足额保障。此外,还要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庆、厦门等地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的4起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均是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下载e公司app,获取更多上市公司资讯:https://t.cn/A6ITxCyj
仁东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先生、王石山先生、黄浩先生: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先生、王石山先生、黄浩先生: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ST 邦讯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 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7)。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 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 2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 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 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 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 9000 万元本 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 年 4 月 1 日,上海市一中 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 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39.82%,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 报格式准则》第三十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 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 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 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44.25%,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依据《年报格式准则》 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 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7 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邦讯技术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 控制人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1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7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9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形,公司判断上述告知书涉及的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 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7)。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 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 2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 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 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 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 9000 万元本 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 年 4 月 1 日,上海市一中 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 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39.82%,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 报格式准则》第三十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 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 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 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44.25%,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依据《年报格式准则》 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 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7 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邦讯技术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 控制人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1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7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9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形,公司判断上述告知书涉及的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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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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