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何时才能找到命中注定的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老师:你好!一直阅读您的文章,了解了不少命理知识。我2010年离婚,离婚后女儿和我一起过。因为没有房子,女儿从小一直在他爷爷奶奶那里寄养,我在外地打工养女儿。工作不如意,做的很累却没有存下钱。
女儿也不是很听话,很努力的孩子,有时真的很生气,但是又觉的欠她的。我现在身体不好,肾炎,还有颈椎病折磨的我常常半夜醒来觉得很难过。也遇到不少男人,但是没有结果。
也不知这样的日子何时才能到头,不知什么时候能遇到命中注定的那个人,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来弥补我对孩子的亏欠,未来该怎样发展请老师指点!我的生日是1972年3月3日晚上10点左右。
女命坤造:壬子、壬寅、癸巳、癸亥;1981年开始立运;大运:辛丑、庚子、己亥、戊戌、丁酉、丙申、乙未、甲午。日主癸水,出生在初寅月,旺木盗气,不得时令、似乎身弱;但是年柱壬子、时柱癸亥,干支一体,劫比帮身;月干壬水盖头,所以由弱转强。
格取伤官生财,所以局中最大的用神,当然就是食伤木和财星火;局中比劫较多,可以用官,但是需要燥土、阳土;湿土阴土制劫力量不大,徒增烦恼,所以不用也罢。
日主身强,比劫夺旺,伤官得令,所以个性好强;局中伤官生财,赚钱的意识很强;大体需要靠技术、手艺赚钱,如果有门技术、手艺就不会缺钱;局中财不出干,财星逢冲受克,所以破财也多,钱财难聚之象。年助忌神比劫干支一体,所以父母的富贵程度也不高,大多属于体力劳动者。
八字中印星为忌,印星无,月令伤官健旺,本来可以争取一个较高的学历;不过少年行运印星旺地,可能取得较高的学历也比较难。
八字中身强,伤官得令逢生,夫星官杀月日两位,一处受月令本气所制;一处受月令寅木来刑和时柱亥水来冲;同时又是夫宫刑冲并见,所以婚姻历经的波折会大;往往会经历至少两次婚姻。
原因就是,八字中身强,伤官又旺,命主往往缺乏自我约束,对于婚姻中的丈夫尊重不够;个性比较坚持,不太理会丈夫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为了丈夫减轻压力,为了家庭好,但是会让丈夫觉得很憋屈,很委屈。
2001年开始,大运进入己亥。七杀出干,亥来合寅冲巳,说明这个大运会遇到一段时间不是很长的婚姻,这个婚姻也会解体。因为大运七杀,就说明这个人不是正夫,亥来和寅,寅为姻缘,所以会有异性情缘。不过,这个合寅,加大了寅中甲木对于局中第一个夫星的制克,同时,亥来冲巳,婚姻难以持久。
2010年庚寅,天干透出印星,地支伤官伏吟,同时刑动夫宫,所以会有自己不是很喜欢的,与婚姻有关的证书在手。本来这个寅木刑巳,有生财帮助丈夫赚取财富的迹象,不过这个寅中甲木,在生助巳中丙火的同时,也会制克巳中戊土官星,丈夫。体现出是以丈夫委屈为代价。大运流年同时刑冲夫宫,所以,这年或许因为孩子,与丈夫争吵不休,所以这年离婚。
2011年后大运进入戊戌,干支一体官星来临,官星与日主相合,自然是这个大运可以结婚的迹象,有异性追求自己的迹象;结婚的机会在2015年,2014年会有好的恋爱机会。
因为2013年癸巳,夫宫喜用伏吟,同时可以冲克影响婚姻稳定的时柱。不过癸水盖头,说明有竞争者出现,会给自己带来烦恼,而且这个癸水可以与日干争合喜用夫星戊土,说明婚姻中存在竞争因素。
2014年相对好些,因为2014年甲午,大运原局寅午戌三合,合动了姻缘宫和夫星,所以会有理想的恋爱关系。不过天干甲木出干,有制克夫星的迹象,所以恋爱中遇到的人,可能会遭遇别人非议,或者子女的反对。不过这个甲木可以生助午火,并不是不可调和,只要子女有经济保障,就问题不大,但是结婚的话,还是不太可能。因为亥水冲克婚姻宫的因素没有解除。
相对说来,争取婚姻机会在2015年乙未年。虽然天干透出食神,但是流年为来制亥,又是官杀健旺得地的一年,加之天干食神制克官星相对有情,所以可以结婚。
这个八字,财星贴身,这个大运寅戌拱火,所以财运应该相对不错;是官星带了财库,所以遇见的人,应该说,具有稳定的事业基础,丈夫具有一定的能力。因为八字中夫宫坐财,相对说来正缘丈夫,本身就有钱财,赚钱的能力相对较高。相对说来,找到一个相对有钱的丈夫也不是不可能,往往会因为婚姻而得到钱财。经济方面,相对说来结婚后,经济条件可以改善。
不过这个大运,也属于伤官见官的大运,所以也需要注意婚姻,往往会面临一些矛盾。关键还是自己需要尊重丈夫,不要一个心眼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需要注意婚姻中的沟通和协调。
从婚姻方面来说,以后丙申,丁酉大运,印星当值健旺的大运,实际上是一中抑制伤官的大运,所以婚姻相对不错。不过婚姻中需要注意丁酉大运,因为天干透出偏财,地支忌神枭印桃花来和夫宫和夫星,有夫星合化的迹象,所以需要加以注意。
丙申大运,申来冲寅,寅巳申相刑,婚姻中也会面临不少的矛盾,申来害亥,有加大夫宫遭遇冲击的局面,所以也要善加注意。婚姻幸福,相对说来是以后的甲午,乙未大运。
从财运来说,现在戊戌大运相对不错;以后丁酉,丙申,往往容易因为房子、长辈、母亲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不过天干有喜用财星透出,大运纳音属财,所以还是可以赚钱和挣钱,自然经济方面会比现在和以前大运好转。逢木火健旺的年份都可以争取不错的财运。相对说来财运最佳的还是以后的乙未、甲午大运,这些大运钱财自然如意。
大运天干透出食伤,说明财运是子女带来的;同时,这些大运也是夫星旺地,自然也有丈夫的分。不过这些大运逢空,也不要指望,发达的机会不高,经济方面进入相对理想的层次,还是可以办到的#婚姻##人生##感恩#
老师:你好!一直阅读您的文章,了解了不少命理知识。我2010年离婚,离婚后女儿和我一起过。因为没有房子,女儿从小一直在他爷爷奶奶那里寄养,我在外地打工养女儿。工作不如意,做的很累却没有存下钱。
女儿也不是很听话,很努力的孩子,有时真的很生气,但是又觉的欠她的。我现在身体不好,肾炎,还有颈椎病折磨的我常常半夜醒来觉得很难过。也遇到不少男人,但是没有结果。
也不知这样的日子何时才能到头,不知什么时候能遇到命中注定的那个人,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来弥补我对孩子的亏欠,未来该怎样发展请老师指点!我的生日是1972年3月3日晚上10点左右。
女命坤造:壬子、壬寅、癸巳、癸亥;1981年开始立运;大运:辛丑、庚子、己亥、戊戌、丁酉、丙申、乙未、甲午。日主癸水,出生在初寅月,旺木盗气,不得时令、似乎身弱;但是年柱壬子、时柱癸亥,干支一体,劫比帮身;月干壬水盖头,所以由弱转强。
格取伤官生财,所以局中最大的用神,当然就是食伤木和财星火;局中比劫较多,可以用官,但是需要燥土、阳土;湿土阴土制劫力量不大,徒增烦恼,所以不用也罢。
日主身强,比劫夺旺,伤官得令,所以个性好强;局中伤官生财,赚钱的意识很强;大体需要靠技术、手艺赚钱,如果有门技术、手艺就不会缺钱;局中财不出干,财星逢冲受克,所以破财也多,钱财难聚之象。年助忌神比劫干支一体,所以父母的富贵程度也不高,大多属于体力劳动者。
八字中印星为忌,印星无,月令伤官健旺,本来可以争取一个较高的学历;不过少年行运印星旺地,可能取得较高的学历也比较难。
八字中身强,伤官得令逢生,夫星官杀月日两位,一处受月令本气所制;一处受月令寅木来刑和时柱亥水来冲;同时又是夫宫刑冲并见,所以婚姻历经的波折会大;往往会经历至少两次婚姻。
原因就是,八字中身强,伤官又旺,命主往往缺乏自我约束,对于婚姻中的丈夫尊重不够;个性比较坚持,不太理会丈夫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为了丈夫减轻压力,为了家庭好,但是会让丈夫觉得很憋屈,很委屈。
2001年开始,大运进入己亥。七杀出干,亥来合寅冲巳,说明这个大运会遇到一段时间不是很长的婚姻,这个婚姻也会解体。因为大运七杀,就说明这个人不是正夫,亥来和寅,寅为姻缘,所以会有异性情缘。不过,这个合寅,加大了寅中甲木对于局中第一个夫星的制克,同时,亥来冲巳,婚姻难以持久。
2010年庚寅,天干透出印星,地支伤官伏吟,同时刑动夫宫,所以会有自己不是很喜欢的,与婚姻有关的证书在手。本来这个寅木刑巳,有生财帮助丈夫赚取财富的迹象,不过这个寅中甲木,在生助巳中丙火的同时,也会制克巳中戊土官星,丈夫。体现出是以丈夫委屈为代价。大运流年同时刑冲夫宫,所以,这年或许因为孩子,与丈夫争吵不休,所以这年离婚。
2011年后大运进入戊戌,干支一体官星来临,官星与日主相合,自然是这个大运可以结婚的迹象,有异性追求自己的迹象;结婚的机会在2015年,2014年会有好的恋爱机会。
因为2013年癸巳,夫宫喜用伏吟,同时可以冲克影响婚姻稳定的时柱。不过癸水盖头,说明有竞争者出现,会给自己带来烦恼,而且这个癸水可以与日干争合喜用夫星戊土,说明婚姻中存在竞争因素。
2014年相对好些,因为2014年甲午,大运原局寅午戌三合,合动了姻缘宫和夫星,所以会有理想的恋爱关系。不过天干甲木出干,有制克夫星的迹象,所以恋爱中遇到的人,可能会遭遇别人非议,或者子女的反对。不过这个甲木可以生助午火,并不是不可调和,只要子女有经济保障,就问题不大,但是结婚的话,还是不太可能。因为亥水冲克婚姻宫的因素没有解除。
相对说来,争取婚姻机会在2015年乙未年。虽然天干透出食神,但是流年为来制亥,又是官杀健旺得地的一年,加之天干食神制克官星相对有情,所以可以结婚。
这个八字,财星贴身,这个大运寅戌拱火,所以财运应该相对不错;是官星带了财库,所以遇见的人,应该说,具有稳定的事业基础,丈夫具有一定的能力。因为八字中夫宫坐财,相对说来正缘丈夫,本身就有钱财,赚钱的能力相对较高。相对说来,找到一个相对有钱的丈夫也不是不可能,往往会因为婚姻而得到钱财。经济方面,相对说来结婚后,经济条件可以改善。
不过这个大运,也属于伤官见官的大运,所以也需要注意婚姻,往往会面临一些矛盾。关键还是自己需要尊重丈夫,不要一个心眼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需要注意婚姻中的沟通和协调。
从婚姻方面来说,以后丙申,丁酉大运,印星当值健旺的大运,实际上是一中抑制伤官的大运,所以婚姻相对不错。不过婚姻中需要注意丁酉大运,因为天干透出偏财,地支忌神枭印桃花来和夫宫和夫星,有夫星合化的迹象,所以需要加以注意。
丙申大运,申来冲寅,寅巳申相刑,婚姻中也会面临不少的矛盾,申来害亥,有加大夫宫遭遇冲击的局面,所以也要善加注意。婚姻幸福,相对说来是以后的甲午,乙未大运。
从财运来说,现在戊戌大运相对不错;以后丁酉,丙申,往往容易因为房子、长辈、母亲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不过天干有喜用财星透出,大运纳音属财,所以还是可以赚钱和挣钱,自然经济方面会比现在和以前大运好转。逢木火健旺的年份都可以争取不错的财运。相对说来财运最佳的还是以后的乙未、甲午大运,这些大运钱财自然如意。
大运天干透出食伤,说明财运是子女带来的;同时,这些大运也是夫星旺地,自然也有丈夫的分。不过这些大运逢空,也不要指望,发达的机会不高,经济方面进入相对理想的层次,还是可以办到的#婚姻##人生##感恩#
四柱八字十神含义详释
二、七杀
六亲方面:代表女命之偏夫,男命之儿子。
七杀意义及其特征:
如果一个人有过人的精力,而加于其身的任务,法令,责任却都是强迫性的,强撼,,完全没有阴阳协调,刚柔相济之美,反生刚愎自用之心,有凶暴作用如果没有食神制裁,从中消去双方的刚锐冲突,则必两败俱伤,所以有制叫“偏官”,无制叫“七杀”。
七杀的看法,大体与正官相类似,唯须注意的是,正官乃以全合作为手段,其性较温和;七杀乃以竟争为手段,其性较偏激,霸道无情;不过如果八字制化恰当则煞气可做威权作用,更可发挥才能,古今大富贵,大威权者大都有这种格局,如果制化不得当,则日主弱,祸来难料,日主强,命途也多怪异。
所以一般来讲,八字只要有七杀一点用来对本身产生适度的谨慎、惕励、鞭策之作用及对任何事产生适度之抗力即可;不喜欢七杀太多,造成对本身精神或肉体的伤害;八字若七杀过于强旺,一定要日主强身旺,食神抑制或印星转化生身,否则 七杀直接克身,日主定然拼出全力以反抗,久而久之,形成一股恨意与肃杀之气,行事就不免阴沉偏激,具有叛逆性,很容易走极端,而犯下大错,所以七杀气盛之造,秉性孤独。
古语:“若人有偏官,犹如抱虎眠”这就意味着偏官格是敏捷,权力欲望强,有的时候甚至不惜一切弄权谋术,独断独行,因此,世界上有许多大成功者都是偏官格,这不是没有理由的。不但如此,而且,有偏官格的人一想到任何花样时,就会马上付诸行动,和同为“官星”的正官那种稳健的作法完全不同。
如果八字身强,原局七杀强而带羊刃,则做事果敢有魄力,这种格局若格局食伤力量比印星重,多就武职官吏或工程界或非外科医生;若原局印星力量比食伤重,多就文职官吏或商业主管及学术界,这种人,大多嫉恶如仇而有威严,能有大发展。
一般来讲有偏官又有羊刃的话,是最理想不过了,因为,只有偏官的话,不会获得别人尊敬,但是,如果有羊刃的话,不但会受到众人的尊敬,而且也会做一个领导人物。
如果八字身弱以财、杀为忌神,而七杀的力量强于财星,行运再遇七杀,就很容易成为挥霍金钱财务,而不知节制,此人游手好闲,喜惹事生非,容易作奸犯科,替社会治安带来无数的困扰。
一般而言,有偏官的人大多无法过着平稳的人生,而且这种人的职业大都为军人,或政治家,如果再兼有偏印的话,便可以当一个学者、宗教家、教育家、医生、法律家、艺术家等。
如果八字七杀旺,原局比劫力量很弱,这表示兄弟无缘,甚且有所刑克,且难得朋友真心助力,常会与兄弟或朋友因利害关系而发生冲突。
如果偏官格的人,食神太多,制杀太过则个性外刚内怯,做事患得患失,犹疑不决,而无法完全发挥个人的力量可能成为一个终生穷困的学者。
所以一般来说,偏官格的人,主坚强、有魄力、富男性美、能忍辱负重、负有责任、肯努力、颇符合竟争益烈的社会。
当偏官和偏印出干或同柱时,这种人经常会出外旅游而出国的机会,因为这种格局搭配有移动的意味,不但如此,而且这种人也可以做一个自由自在的艺术家、学者、宗教家、或星相家,而能够成名。
在八字格局中,如果有偏官又有正官的话,“官杀浊杂”,就不大好了,因为对女性来说,正官表示她的丈夫,偏官表示除了丈夫之外的其他男性,这是主婚姻不定,难以一夫全终之兆,因为身弱杀旺,日主弱而无依,原局又能不见印,比劫透出天干化杀或适度杀,外主胆小怕事,任人摆布,女命容易遇人不淑,遭男友恶意遗弃,所以以晚婚才比较适当。所以,有这两个官杀同时出现,当然不是好现象。若是身弱官旺,天干又透出七杀,再遇伤官强透出天干,那就有可能因任性而自甘堕落,贞节观念较弱,当然较难确保婚姻之长久白头谐老了。
日支是配偶的部位,于日支有偏官,且是官杀混杂的格局,夫妻易反目,难得圆满相片。对日干而方,偏官成阴阳不相配之故,假如再于日支有冲,没有合来救的格局,可想而知,婚姻必有异常的变动。
对男性来说,偏官代表孩子,一般说来,时柱有偏官的人,都和子女的缘份较薄,不过命格七杀制化得当的话虽然他和子女的缘份较薄,但是他的孩子,多半会在文学界、艺术界、或军政界发挥所学而获得名望。
七杀为用神或吉神时:
1、个性分析:偏官格的人有侠义心、斗争性很旺盛、决断力也很丰富,喜欢冒险,有志气,富进取心,生性嫉恶如仇,见义勇为,抑强扶弱,言出必行,不善虚伪客套,能于突破恶劣环境,当世界愈纷乱的时候,偏官的真正价值也就愈能发挥出来,这就是偏官不容易让世人察觉的优点。
2、行运感应:大致与正官一样,但是七杀所表现的方式比较刚性,突出与突然的现象,如在权利的斗争,事的竞争、外力压迫、刺激、冒险、升官、名誉等都能够打破万难,如愿顺遂。
七杀为忌神或凶神时:
1、个性分析:喜欢酒色而好斗,而且个性急躁,而且容易和他人发生冲突,做事过度激进,使人难以容忍与谅解而树立敌人,所以知心的朋友不多,若偏官欠制化的人,相当自负,但人格好胜,甚具报复心,容易以牙还牙,而铸下大错。但身旺而偏官衰弱的人,易成因循姑息;身弱但偏官强旺的人个性软弱,依赖心很强。所以七杀格必须有制化才不致养虎为患。
2、行运感应:容易被外力压迫,意外伤害,生命的危险,作奸犯科,虚耗钱财,兄弟朋友反目成仇或女性的婚姻恋爱不顺利而多烦恼等。
适合职业范围:
1、最适合从事“竞争”、“破坏性”的事业或从军
2、财滋弱杀,财煞相生的格局皆合武职。
3、食神制杀过度者,为寒儒。
4、身旺而有七杀,羊刃者可作官职、公职或者是军职。
5、官杀并见时,适宜作九流术业之人,贴身在之旺弱来决定职位之高低。
6、杀印生化格,则有从事写文章、宗教、书记、会计主任、企业关系之高级职员或公家机构的高级公务员的资格。
7、身弱杀多,全国各地官混杂,无印转化,则为人偏刚好斗,市井流氓或职业凶手多此等人也。#八字算命##八字命理##八字合婚##星座命理#
二、七杀
六亲方面:代表女命之偏夫,男命之儿子。
七杀意义及其特征:
如果一个人有过人的精力,而加于其身的任务,法令,责任却都是强迫性的,强撼,,完全没有阴阳协调,刚柔相济之美,反生刚愎自用之心,有凶暴作用如果没有食神制裁,从中消去双方的刚锐冲突,则必两败俱伤,所以有制叫“偏官”,无制叫“七杀”。
七杀的看法,大体与正官相类似,唯须注意的是,正官乃以全合作为手段,其性较温和;七杀乃以竟争为手段,其性较偏激,霸道无情;不过如果八字制化恰当则煞气可做威权作用,更可发挥才能,古今大富贵,大威权者大都有这种格局,如果制化不得当,则日主弱,祸来难料,日主强,命途也多怪异。
所以一般来讲,八字只要有七杀一点用来对本身产生适度的谨慎、惕励、鞭策之作用及对任何事产生适度之抗力即可;不喜欢七杀太多,造成对本身精神或肉体的伤害;八字若七杀过于强旺,一定要日主强身旺,食神抑制或印星转化生身,否则 七杀直接克身,日主定然拼出全力以反抗,久而久之,形成一股恨意与肃杀之气,行事就不免阴沉偏激,具有叛逆性,很容易走极端,而犯下大错,所以七杀气盛之造,秉性孤独。
古语:“若人有偏官,犹如抱虎眠”这就意味着偏官格是敏捷,权力欲望强,有的时候甚至不惜一切弄权谋术,独断独行,因此,世界上有许多大成功者都是偏官格,这不是没有理由的。不但如此,而且,有偏官格的人一想到任何花样时,就会马上付诸行动,和同为“官星”的正官那种稳健的作法完全不同。
如果八字身强,原局七杀强而带羊刃,则做事果敢有魄力,这种格局若格局食伤力量比印星重,多就武职官吏或工程界或非外科医生;若原局印星力量比食伤重,多就文职官吏或商业主管及学术界,这种人,大多嫉恶如仇而有威严,能有大发展。
一般来讲有偏官又有羊刃的话,是最理想不过了,因为,只有偏官的话,不会获得别人尊敬,但是,如果有羊刃的话,不但会受到众人的尊敬,而且也会做一个领导人物。
如果八字身弱以财、杀为忌神,而七杀的力量强于财星,行运再遇七杀,就很容易成为挥霍金钱财务,而不知节制,此人游手好闲,喜惹事生非,容易作奸犯科,替社会治安带来无数的困扰。
一般而言,有偏官的人大多无法过着平稳的人生,而且这种人的职业大都为军人,或政治家,如果再兼有偏印的话,便可以当一个学者、宗教家、教育家、医生、法律家、艺术家等。
如果八字七杀旺,原局比劫力量很弱,这表示兄弟无缘,甚且有所刑克,且难得朋友真心助力,常会与兄弟或朋友因利害关系而发生冲突。
如果偏官格的人,食神太多,制杀太过则个性外刚内怯,做事患得患失,犹疑不决,而无法完全发挥个人的力量可能成为一个终生穷困的学者。
所以一般来说,偏官格的人,主坚强、有魄力、富男性美、能忍辱负重、负有责任、肯努力、颇符合竟争益烈的社会。
当偏官和偏印出干或同柱时,这种人经常会出外旅游而出国的机会,因为这种格局搭配有移动的意味,不但如此,而且这种人也可以做一个自由自在的艺术家、学者、宗教家、或星相家,而能够成名。
在八字格局中,如果有偏官又有正官的话,“官杀浊杂”,就不大好了,因为对女性来说,正官表示她的丈夫,偏官表示除了丈夫之外的其他男性,这是主婚姻不定,难以一夫全终之兆,因为身弱杀旺,日主弱而无依,原局又能不见印,比劫透出天干化杀或适度杀,外主胆小怕事,任人摆布,女命容易遇人不淑,遭男友恶意遗弃,所以以晚婚才比较适当。所以,有这两个官杀同时出现,当然不是好现象。若是身弱官旺,天干又透出七杀,再遇伤官强透出天干,那就有可能因任性而自甘堕落,贞节观念较弱,当然较难确保婚姻之长久白头谐老了。
日支是配偶的部位,于日支有偏官,且是官杀混杂的格局,夫妻易反目,难得圆满相片。对日干而方,偏官成阴阳不相配之故,假如再于日支有冲,没有合来救的格局,可想而知,婚姻必有异常的变动。
对男性来说,偏官代表孩子,一般说来,时柱有偏官的人,都和子女的缘份较薄,不过命格七杀制化得当的话虽然他和子女的缘份较薄,但是他的孩子,多半会在文学界、艺术界、或军政界发挥所学而获得名望。
七杀为用神或吉神时:
1、个性分析:偏官格的人有侠义心、斗争性很旺盛、决断力也很丰富,喜欢冒险,有志气,富进取心,生性嫉恶如仇,见义勇为,抑强扶弱,言出必行,不善虚伪客套,能于突破恶劣环境,当世界愈纷乱的时候,偏官的真正价值也就愈能发挥出来,这就是偏官不容易让世人察觉的优点。
2、行运感应:大致与正官一样,但是七杀所表现的方式比较刚性,突出与突然的现象,如在权利的斗争,事的竞争、外力压迫、刺激、冒险、升官、名誉等都能够打破万难,如愿顺遂。
七杀为忌神或凶神时:
1、个性分析:喜欢酒色而好斗,而且个性急躁,而且容易和他人发生冲突,做事过度激进,使人难以容忍与谅解而树立敌人,所以知心的朋友不多,若偏官欠制化的人,相当自负,但人格好胜,甚具报复心,容易以牙还牙,而铸下大错。但身旺而偏官衰弱的人,易成因循姑息;身弱但偏官强旺的人个性软弱,依赖心很强。所以七杀格必须有制化才不致养虎为患。
2、行运感应:容易被外力压迫,意外伤害,生命的危险,作奸犯科,虚耗钱财,兄弟朋友反目成仇或女性的婚姻恋爱不顺利而多烦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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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适合从事“竞争”、“破坏性”的事业或从军
2、财滋弱杀,财煞相生的格局皆合武职。
3、食神制杀过度者,为寒儒。
4、身旺而有七杀,羊刃者可作官职、公职或者是军职。
5、官杀并见时,适宜作九流术业之人,贴身在之旺弱来决定职位之高低。
6、杀印生化格,则有从事写文章、宗教、书记、会计主任、企业关系之高级职员或公家机构的高级公务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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