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万一瓶的洋酒是男服务员趁我睡着的时候点的,必须退一赔三!”上海一女子在KTV喝酒时,男服务员为了冲业绩,遂在女子睡着时,偷偷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女子知道男服务员与其单身女闺蜜登记结婚后,以受到斯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即退回消费款50万,并赔偿150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6万一瓶的洋酒是男服务员趁我睡着的时候点的,必须退一赔三!”上海一女子在KTV喝酒时,男服务员为了冲业绩,遂在女子睡着时,偷偷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女子知道男服务员与其单身女闺蜜登记结婚后,以受到斯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即退回消费款50万,并赔偿150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社会#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社会#
这6万一瓶的洋酒是男服务员趁我睡着的时候点的,必须退一赔三!”上海一女子在KTV喝酒时,男服务员为了冲业绩,遂在女子睡着时,偷偷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女子知道男服务员与其单身女闺蜜登记结婚后,以受到斯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即退回消费款50万,并赔偿150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42岁的王女士是个成功人士,她经常到一家KTV唱歌喝酒,而且王女士出手很大方,经常给男服务员打赏小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女士在这家KTV总共消费了50万元。
后来王女士在得知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和王女士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王女士醋意大发,遂与其闺蜜,发生争执。随后闺蜜一气之下,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
随后王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要求KTV退赔共计200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王女士一方。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在该KTV的50万消费记录,王女士认为其系受到男服务员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因此KTV必须退一赔三,即退回50万消费款,以及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的主张有证据予以支撑,那么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王女士的主张,酒店方却有不同的看法。酒店一方认为,王女士在消费前,酒店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过王女士,王女士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后,才主动要求消费的。即代表KTV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等义务,故KTV一方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实际上,王女士支付钱款到KTV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需支付等价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以及服务,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王女士消费价格,且需为其提供真品酒水以及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同意支付钱款向KTV购买酒水与服务,即代表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男服务员在王女士醉酒昏睡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点了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系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KTV需退回该酒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18万元。对于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因王女士无法举证,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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