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现了打湿水的棉签可以在手机上写字诶,但是必须要介质棉花和手才可以写出来然后我就写了以下的傻杯文字[嘘][思考]
今天被现在的室友王某夏某说,我看着很keai适合可爱的风格室友陈某说我是太胖了所以看着才可爱[苦涩]虽然…但是…我的确好肉啊。 我真的好喜欢酷酷的风格呀!可能是看狂拽酷炫的文哥看多了吧[彩虹屁][彩虹屁][彩虹屁]期待一下我的剪发视频!太想剪超短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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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的王女士卖出150碗扣肉后,被买家邵某以“三无产品”告上法庭,王女士近日被法院二审判决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一案,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邵某向王某一次性订购150份食品是否是其合理需求?如果不是,邵某就是恶意订购,那么恶意订购者是否算消费者,受有关法律保护呢?邵某的行为是属于碰瓷维权吗?
二,邵某是如何处理那150份食品的呢?是自己食用,还是分发给其他人呢?还是退还给了王某呢?是自己销毁,还是交给了有关部门或者法庭处理呢?
三,如果邵某在发现该食品是三无产品后,仍然食用了一部分食品,或者将其分发给了其他的人,却没有将其收回,又是什么行为呢?邵某明知该食品是三无产品,仍然使用或食用该食品,这符合常理吗?
四,邵某是否将该食品提供给有关部门检验过,并持有相关检验报告,而且提供给了法庭呢?
五,如果邵某持有该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否认定该食品不合格呢?
六,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售卖给邵某的产品,就是当日自产的产品吗?如果有,而且邵某也知道产地在哪,生产者的名称,并且在那订购了该食品,该食品又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那么法院为什么仍然判定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呢?是因为包装吗?
如果这样的产品算三无产品,那么那些通过各类餐饮店窗口售卖的食品,或者外卖渠道销售的外卖,又算什么产品呢?
七,王女士是否拥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呢?有关部门对此事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一,邵某向王某一次性订购150份食品是否是其合理需求?如果不是,邵某就是恶意订购,那么恶意订购者是否算消费者,受有关法律保护呢?邵某的行为是属于碰瓷维权吗?
二,邵某是如何处理那150份食品的呢?是自己食用,还是分发给其他人呢?还是退还给了王某呢?是自己销毁,还是交给了有关部门或者法庭处理呢?
三,如果邵某在发现该食品是三无产品后,仍然食用了一部分食品,或者将其分发给了其他的人,却没有将其收回,又是什么行为呢?邵某明知该食品是三无产品,仍然使用或食用该食品,这符合常理吗?
四,邵某是否将该食品提供给有关部门检验过,并持有相关检验报告,而且提供给了法庭呢?
五,如果邵某持有该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否认定该食品不合格呢?
六,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售卖给邵某的产品,就是当日自产的产品吗?如果有,而且邵某也知道产地在哪,生产者的名称,并且在那订购了该食品,该食品又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那么法院为什么仍然判定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呢?是因为包装吗?
如果这样的产品算三无产品,那么那些通过各类餐饮店窗口售卖的食品,或者外卖渠道销售的外卖,又算什么产品呢?
七,王女士是否拥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呢?有关部门对此事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河南平顶山,因卖3公斤豆芽,亏本6毛钱,百货铺被市监局罚款110000元。百货铺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进价2.2元,售价2元,何故罚款11万元?”
(来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很清楚,王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了一家百货门市部,平常除了卖一些日用快消品,也会从菜市场买一点豆芽来店里售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这有利于方便和吸引附近的顾客。
事发当天,百货铺到农贸市场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进了3公斤豆芽,放在店里以2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售卖。
当天恰逢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到店里检查,执法人员对百货铺经营的调味面制品、方便面、豆芽等多种食品进行了抽样后就离开了。小王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3公斤豆芽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6元钱。
对于抽样,百货铺原本也没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货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也没听顾客反映存在什么问题。可是,过了几天收到的一纸处罚决定,可彻底吓坏了百货铺。
市监局认为,百货铺售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百货铺开出了11万元的罚单。
原来,当天抽检的豆芽检验出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禁止用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
百货铺认为自己的豆芽是从菜市场的正规渠道进的,如果有问题,也应该去追究源头生产者的责任,于是,急急忙忙地进行申辩,把豆芽的来源告知了市监局。
虽然百货部进行了申辩,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罚款决定如期送达,于是,百货铺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百货铺在法庭上辩称,售卖豆芽主要是为了方便周边顾客,一共就进了3公斤的货,2.2元进,2元卖,里外里还亏了6毛钱,案涉豆芽数量较少且没有获利,并告知了市监局豆芽的来源,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免于处罚或处以较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百货铺之所以这么辩解,就是想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主观上没有故意,二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从而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达到不被处罚或者少罚。
那么,百货公司的辩解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关于主观上有没有故意的问题,虽然百货铺辩称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也说明了豆芽的来源。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而本案中,百货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进货时查验过豆芽的相关检验检测资料,也就是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而法律上讲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百货铺作为食品经营者,法律上对于购买食品有着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要求,要求经营者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保障食品安全,但百货铺未按要求查验,就属于一种间接故意,因此,其辩称主观无故意很难获得支持。
其次,关于没有危害后果产生的问题,豆芽已经销售完毕,且该批次豆芽中均含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虽然不一定造成重大危害,但这种危害可能性已经实际发生,因此,这点主张也很难获得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百货铺售卖的豆芽货值6元,按照上述规定,不足一万元,市监局可以处以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最终罚款金额确定为11万,事实上已经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根据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综合考量百货铺的违法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作出罚款1100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重处罚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了百货铺的诉讼请求,百货铺不服,但是二审、再审均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其诉求。
百货铺来来回回折腾了近两年,最终还是败诉了,这11万的罚款最终还是逃不脱。
而且,百货铺应该庆幸的是购买豆芽的顾客没有追究其民事责任,否则按照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所以,本案再次提醒那些小超市,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高度注意,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记录和查验制度,否则,一旦发生类似本案的事情,那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很清楚,王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了一家百货门市部,平常除了卖一些日用快消品,也会从菜市场买一点豆芽来店里售卖,虽然赚不了几个钱,但这有利于方便和吸引附近的顾客。
事发当天,百货铺到农贸市场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进了3公斤豆芽,放在店里以2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售卖。
当天恰逢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到店里检查,执法人员对百货铺经营的调味面制品、方便面、豆芽等多种食品进行了抽样后就离开了。小王也没有在意,市监局抽走样本后,3公斤豆芽很快被卖光,共计卖了6元钱。
对于抽样,百货铺原本也没当回事,毕竟自己的货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也没听顾客反映存在什么问题。可是,过了几天收到的一纸处罚决定,可彻底吓坏了百货铺。
市监局认为,百货铺售卖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百货铺开出了11万元的罚单。
原来,当天抽检的豆芽检验出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禁止用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
百货铺认为自己的豆芽是从菜市场的正规渠道进的,如果有问题,也应该去追究源头生产者的责任,于是,急急忙忙地进行申辩,把豆芽的来源告知了市监局。
虽然百货部进行了申辩,但没有被市监局采纳,罚款决定如期送达,于是,百货铺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百货铺在法庭上辩称,售卖豆芽主要是为了方便周边顾客,一共就进了3公斤的货,2.2元进,2元卖,里外里还亏了6毛钱,案涉豆芽数量较少且没有获利,并告知了市监局豆芽的来源,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免于处罚或处以较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百货铺之所以这么辩解,就是想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主观上没有故意,二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从而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达到不被处罚或者少罚。
那么,百货公司的辩解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关于主观上有没有故意的问题,虽然百货铺辩称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也说明了豆芽的来源。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而本案中,百货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进货时查验过豆芽的相关检验检测资料,也就是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而法律上讲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百货铺作为食品经营者,法律上对于购买食品有着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要求,要求经营者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保障食品安全,但百货铺未按要求查验,就属于一种间接故意,因此,其辩称主观无故意很难获得支持。
其次,关于没有危害后果产生的问题,豆芽已经销售完毕,且该批次豆芽中均含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虽然不一定造成重大危害,但这种危害可能性已经实际发生,因此,这点主张也很难获得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百货铺售卖的豆芽货值6元,按照上述规定,不足一万元,市监局可以处以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最终罚款金额确定为11万,事实上已经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根据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综合考量百货铺的违法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作出罚款1100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重处罚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了百货铺的诉讼请求,百货铺不服,但是二审、再审均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其诉求。
百货铺来来回回折腾了近两年,最终还是败诉了,这11万的罚款最终还是逃不脱。
而且,百货铺应该庆幸的是购买豆芽的顾客没有追究其民事责任,否则按照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所以,本案再次提醒那些小超市,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高度注意,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记录和查验制度,否则,一旦发生类似本案的事情,那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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