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名货车司机高速服务站撕封条下车吃饭被行拘】
继“恶意返乡”、“恶意种地”等等之后,山西又来了一起“恶意吃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继“恶意返乡”、“恶意种地”等等之后,山西又来了一起“恶意吃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傅抱石(1904-1965),原名长生、瑞麟,江西新喻人,因推崇石涛,改名为抱石。1926年毕业于南昌第一师范学校,后去日本留学,归国后在南京中央大学艺术系执教。1949年后,曾任南京师范学院教授、西泠印社副社长、江苏省国画院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等职。傅抱石先生是二十世纪中国最著名的中国画大师之一,“新金陵画派”领袖。他擅山水、人物,精篆刻,长于美术史论研究,著述颇丰。其山水画多用皮纸、山马笔,劲毫散锋,大笔狂扫,创“抱石皴”,气魄雄健,淋漓酣畅。矾水雨景、干擦飞瀑、热融水墨,多所创造;人物画状貌高古,笔意清新,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时代感,豪放洒脱,雄视古今。
#历史上的今天# 【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在95年前的今天,1927年4月18日 (农历三月十七),蒋介石组成与武汉国民政府对立的南京国民政府。
1927年4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蒋介石、胡汉民、吴稚晖、李石曾、张静江、邓泽如、陈果夫等在南京举行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并致电武汉:15日开四中全会。由于武汉方面执监委员未到.改为谈话会。
谈话会通过取消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成立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建都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取消武汉国民政府;取消跨党分子党籍等决议。
16日,蒋介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联席会议。推选谭延恺为政治委员会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17日,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加派萧佛成、蔡元培、李石曾、邓泽如、何应钦、白崇禧、陈可钰、陈铭枢、贺耀组9人为政治会议委员;复推选胡汉民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
18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受印。请在武汉的原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及原代理主席谭延恺来南京行使职权。成立典礼上举行了阅兵式。当日,发表《告国民革命军全体将士文》,要求“武装同志亦各以至诚为党国努力,受吴(稚晖)、蒋(介石)两同志之指导”。
接着发表《国民政府宣言》,声称:“在此国民革命急速进展与民众热烈盼望国民革命完成之时期中,政府谨遵总理遗志,接受多数同志之主张,依据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于四月十八日在南京开始办公。南京地位在党务上、政治上、军事上、地理上均较武汉重要,定都以后,本政府所负领导国民革命与建设民国之责任愈益重大。”并宣布“国民革命之方略”四条:“一曰使革命军愈与人民密切的结合;二曰造成廉洁之政府;三曰提倡保护国内之实业;四曰保障农工团体之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26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出通电宣布:“所有汉口联席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产生之机关所发命令,一律否认。”
1927年4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蒋介石、胡汉民、吴稚晖、李石曾、张静江、邓泽如、陈果夫等在南京举行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并致电武汉:15日开四中全会。由于武汉方面执监委员未到.改为谈话会。
谈话会通过取消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成立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建都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取消武汉国民政府;取消跨党分子党籍等决议。
16日,蒋介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联席会议。推选谭延恺为政治委员会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17日,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加派萧佛成、蔡元培、李石曾、邓泽如、何应钦、白崇禧、陈可钰、陈铭枢、贺耀组9人为政治会议委员;复推选胡汉民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
18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受印。请在武汉的原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及原代理主席谭延恺来南京行使职权。成立典礼上举行了阅兵式。当日,发表《告国民革命军全体将士文》,要求“武装同志亦各以至诚为党国努力,受吴(稚晖)、蒋(介石)两同志之指导”。
接着发表《国民政府宣言》,声称:“在此国民革命急速进展与民众热烈盼望国民革命完成之时期中,政府谨遵总理遗志,接受多数同志之主张,依据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于四月十八日在南京开始办公。南京地位在党务上、政治上、军事上、地理上均较武汉重要,定都以后,本政府所负领导国民革命与建设民国之责任愈益重大。”并宣布“国民革命之方略”四条:“一曰使革命军愈与人民密切的结合;二曰造成廉洁之政府;三曰提倡保护国内之实业;四曰保障农工团体之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26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出通电宣布:“所有汉口联席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产生之机关所发命令,一律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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