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大力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地新闻
来源:纯净资溪
资溪县紧邻福建光泽县,是江西省的东大门,现辖12个乡(镇、场),总人口12.8万,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已达20243人,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达16.75%。近年来,资溪县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美丽幸福的纯净资溪”建设全过程,勇于探索组织网络建设、健身活动开展、骨干队伍组建和宣传鼓劲推动,破人口少、居住散、外出从事面包产业人员多的瓶颈,稳步推进全县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让全县老年人保持健康体魄、晚年生活丰富,以积极人生心态,安享幸福晚年。
出台实施意见,组织网络阵地持续夯实。立足老龄事业新发展阶段,该县县委、县政府以两办的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近三年的实践,全县老年体协组织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壮大。到目前为止,有县级老年体育协会一个,下设办公室、老年体育科学学会、文体辅导总站、门球、气排球、乒乓球、太极拳、健身气功、郭林新气功、时装模特秀、钓鱼等11个内设组织。全县12个乡镇场、70个村、11个社区、57个村小组、31个县直部门单位都建立了老年体协组织,现有协会会员3100多人,是一个较大的中老年体育群众团体组织,也是该县全民健身活动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改善运动条件,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斐然。该县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重投入兴修必要的运动场地,已建一个两连片的风雨门球场、两个风雨气排球场、一个室内乒乓球房,办公面积一层200平方左右;农村老年体育场地设施有所增加,面积达7220平方米。接着,该县各级老年体协组织以“服务老年健身、促进老年健康”为宗旨,抓专训、抓培训、抓经费、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老年朋友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呈现出“健身场地天天人不断、交流竞赛月月有安排、重大活动年年有重点”的可喜局面,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了广大老年朋友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了资溪一道靓丽的风景线。2019年,该县积极组织参加全市第四届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参加了13个项目的交流竞赛,取得了男女气排球、健身秧歌舞、健身球操、木兰拳等五个项目的冠军,并代表抚州参加了全省第八届老年健身运动会的交流竞赛。2020年,该县举办了全县第四届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全县48支代表队、1000多名老年朋友参加了13个项目的交流竞赛,受到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的高度赞扬和好评。2021年,该县组织参加全市柔力球和钓鱼交流竞赛活动,均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进一步激发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21年,该县围绕建党100周年和“九九重阳节”,前所未有地组织开展“千人健步行”活动,为基层起到很好示范带动作用,一举解决有些部门“有体协组织无活动进行、想活动又无牵头体协组织的问题”。老年人集体过“重阳节”,尤其是以节日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不仅深度融合,更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2021年省、市老年体协领导来资溪县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听取汇报,省调研组普遍认为:资溪老年体协工作成效不一般,迎难而上,从看点到座谈,让人激动、让人感动、让人互动。
组建骨干队伍,运动水平提升示范带动。在组织广大老年朋友广泛开展体育健身的过程中,该县十分注重抓好各项运动项目的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力量在各项健身活动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在每月坚持集中训练若干天的同时,该县先后在门球、广场舞、太极拳、气排球、乒乓球、钓鱼等健身项目中,挑选那些热爱健身运动,运动水平比较高的人员,组成健身项目的骨干队伍,同步邀请柔力球国家级教练、旗袍秀省世界名模导师、门球全市最好教练,气排球全省第一名健将授课指导、培训示范,使协会中的骨干队伍运动水平不断提高。先后该县柔力球协会组队参加中国康乐美体育举办的2021年“康乐美杯”全国柔力球线上交流竞赛活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286支代表队,5080名柔力球运动员参赛,该县荣获《中华龙舞起来》A组优胜奖。进步激发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参与柔力球运动的热情。参加市老年体协组织全市老年人钓鱼竞赛活动,该县钓鱼协会代表队组织队员精心准备,刻苦训练,在两天的交流竞赛中,经过奋力拼搏,荣获手竿、抛竿、总重量第一和团体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并将代表抚州参加省老年体协组织的全省老年人钓鱼比赛。参加市老年体协在金溪县举行全市(县)区老年体协主席门球赛,该县队经过顽强拼搏,荣获第五名的好成绩。
积极宣传鼓劲,上下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激励鼓动,增进奉献快乐。基于老年体育工作无报酬、无提拔、无考核、无晋级的“四无”特点,县老年体协凝心聚力就是靠宣传鼓动,以精神动力促其乐于奉献。一是利用会议、总结、年会等形式,对全县老年体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积极性。二是以办刊交流促进取,仅2021年,编发《资溪老年体育》5期、“七一”特刊1期,反映基层动态60多篇(条),有效引起部门单位重视和支持;县委机关老年体协紧紧围绕“生活奔小康,身体要健康”这个主题,努力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创办了《老干部工作简讯》,全年编印了四期,受到老年朋友的称赞。三是对外宣传提高协会知名度,2021年已被市老年体协刊物釆用信息报道10多篇、被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釆用信息报道14篇、被江西省老干部局《银耀赣鄱》釆用信息报道6篇、被《康乐寿》杂志釆用信息报道4篇、被《中国老年体育报》釆用信息报道6篇、被“人民日报客户端”采用报道1篇。积极宣传资溪老年体育工作,把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推出去,使奉献有肯定、有荣誉、有奖励、有干头。
(图/文 县老年体协 卢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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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纯净资溪
资溪县紧邻福建光泽县,是江西省的东大门,现辖12个乡(镇、场),总人口12.8万,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已达20243人,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达16.75%。近年来,资溪县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美丽幸福的纯净资溪”建设全过程,勇于探索组织网络建设、健身活动开展、骨干队伍组建和宣传鼓劲推动,破人口少、居住散、外出从事面包产业人员多的瓶颈,稳步推进全县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让全县老年人保持健康体魄、晚年生活丰富,以积极人生心态,安享幸福晚年。
出台实施意见,组织网络阵地持续夯实。立足老龄事业新发展阶段,该县县委、县政府以两办的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近三年的实践,全县老年体协组织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壮大。到目前为止,有县级老年体育协会一个,下设办公室、老年体育科学学会、文体辅导总站、门球、气排球、乒乓球、太极拳、健身气功、郭林新气功、时装模特秀、钓鱼等11个内设组织。全县12个乡镇场、70个村、11个社区、57个村小组、31个县直部门单位都建立了老年体协组织,现有协会会员3100多人,是一个较大的中老年体育群众团体组织,也是该县全民健身活动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改善运动条件,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斐然。该县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重投入兴修必要的运动场地,已建一个两连片的风雨门球场、两个风雨气排球场、一个室内乒乓球房,办公面积一层200平方左右;农村老年体育场地设施有所增加,面积达7220平方米。接着,该县各级老年体协组织以“服务老年健身、促进老年健康”为宗旨,抓专训、抓培训、抓经费、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老年朋友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呈现出“健身场地天天人不断、交流竞赛月月有安排、重大活动年年有重点”的可喜局面,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了广大老年朋友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了资溪一道靓丽的风景线。2019年,该县积极组织参加全市第四届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参加了13个项目的交流竞赛,取得了男女气排球、健身秧歌舞、健身球操、木兰拳等五个项目的冠军,并代表抚州参加了全省第八届老年健身运动会的交流竞赛。2020年,该县举办了全县第四届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全县48支代表队、1000多名老年朋友参加了13个项目的交流竞赛,受到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的高度赞扬和好评。2021年,该县组织参加全市柔力球和钓鱼交流竞赛活动,均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进一步激发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21年,该县围绕建党100周年和“九九重阳节”,前所未有地组织开展“千人健步行”活动,为基层起到很好示范带动作用,一举解决有些部门“有体协组织无活动进行、想活动又无牵头体协组织的问题”。老年人集体过“重阳节”,尤其是以节日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不仅深度融合,更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2021年省、市老年体协领导来资溪县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听取汇报,省调研组普遍认为:资溪老年体协工作成效不一般,迎难而上,从看点到座谈,让人激动、让人感动、让人互动。
组建骨干队伍,运动水平提升示范带动。在组织广大老年朋友广泛开展体育健身的过程中,该县十分注重抓好各项运动项目的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力量在各项健身活动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在每月坚持集中训练若干天的同时,该县先后在门球、广场舞、太极拳、气排球、乒乓球、钓鱼等健身项目中,挑选那些热爱健身运动,运动水平比较高的人员,组成健身项目的骨干队伍,同步邀请柔力球国家级教练、旗袍秀省世界名模导师、门球全市最好教练,气排球全省第一名健将授课指导、培训示范,使协会中的骨干队伍运动水平不断提高。先后该县柔力球协会组队参加中国康乐美体育举办的2021年“康乐美杯”全国柔力球线上交流竞赛活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286支代表队,5080名柔力球运动员参赛,该县荣获《中华龙舞起来》A组优胜奖。进步激发了全县广大老年朋友参与柔力球运动的热情。参加市老年体协组织全市老年人钓鱼竞赛活动,该县钓鱼协会代表队组织队员精心准备,刻苦训练,在两天的交流竞赛中,经过奋力拼搏,荣获手竿、抛竿、总重量第一和团体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并将代表抚州参加省老年体协组织的全省老年人钓鱼比赛。参加市老年体协在金溪县举行全市(县)区老年体协主席门球赛,该县队经过顽强拼搏,荣获第五名的好成绩。
积极宣传鼓劲,上下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激励鼓动,增进奉献快乐。基于老年体育工作无报酬、无提拔、无考核、无晋级的“四无”特点,县老年体协凝心聚力就是靠宣传鼓动,以精神动力促其乐于奉献。一是利用会议、总结、年会等形式,对全县老年体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积极性。二是以办刊交流促进取,仅2021年,编发《资溪老年体育》5期、“七一”特刊1期,反映基层动态60多篇(条),有效引起部门单位重视和支持;县委机关老年体协紧紧围绕“生活奔小康,身体要健康”这个主题,努力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创办了《老干部工作简讯》,全年编印了四期,受到老年朋友的称赞。三是对外宣传提高协会知名度,2021年已被市老年体协刊物釆用信息报道10多篇、被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釆用信息报道14篇、被江西省老干部局《银耀赣鄱》釆用信息报道6篇、被《康乐寿》杂志釆用信息报道4篇、被《中国老年体育报》釆用信息报道6篇、被“人民日报客户端”采用报道1篇。积极宣传资溪老年体育工作,把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推出去,使奉献有肯定、有荣誉、有奖励、有干头。
(图/文 县老年体协 卢而康)
大家有没有发现,互联网大佬多数都出身于中产或富翁家庭。
腾讯马化腾的父亲是某上市公司高管;
阿里巴巴马云父亲是杭州文化届知名人士;
滴滴程维父母辈是公务员;
美团王兴的父亲是福建水泥大王,家境优渥;
小米雷军出自教师家庭;
京东刘强东祖父是地主;
搜狐张朝阳的父母都是医生,父亲是医院院长等等。
欢迎补充!
#互联网大佬##雷军##互联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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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政法##刷单#
【上半年罚了2.06亿!10起“刷单炒信”案例曝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第一批被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上半年罚了2.06亿!10起“刷单炒信”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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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被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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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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