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 黄石在行动# 【在学校门口张贴反电诈宣传喷绘 民警提醒学生家长防范骗局】4月24日下午,从黄石三中门前经过的家长吴先生发现,学校门口出现了一幅宣传喷绘,上面是“反诈防骗‘十个凡是’”。
“我觉得这种宣传很好,让接孩子的家长能够警惕电信诈骗。”吴先生说。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些反电诈宣传喷绘来自西塞山公安分局澄月派出所。该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每到放学时间,不少家长来到学校门口附近,等候孩子放学。
“我们让反电诈宣传阵地贴近学校,利用家长等待的时间,宣传反电诈知识。”澄月派出所教导员徐剑杰介绍,家长在校门前等待孩子时,就可以看到反电诈宣传喷绘,了解反电诈知识,从而警惕电信诈骗,避免财物损失。
目前,澄月派出所已在辖区5所中小学门前,张贴反电诈宣传喷绘,对这一宣传模式进行试点。(记者 李飞/文 周巍/摄)
“我觉得这种宣传很好,让接孩子的家长能够警惕电信诈骗。”吴先生说。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些反电诈宣传喷绘来自西塞山公安分局澄月派出所。该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每到放学时间,不少家长来到学校门口附近,等候孩子放学。
“我们让反电诈宣传阵地贴近学校,利用家长等待的时间,宣传反电诈知识。”澄月派出所教导员徐剑杰介绍,家长在校门前等待孩子时,就可以看到反电诈宣传喷绘,了解反电诈知识,从而警惕电信诈骗,避免财物损失。
目前,澄月派出所已在辖区5所中小学门前,张贴反电诈宣传喷绘,对这一宣传模式进行试点。(记者 李飞/文 周巍/摄)
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假如是被害人,那么他们也是被害人陈述的主体。 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担任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运营人的陈述都应归入被害人陈述。最终特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 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担当者,本人亲身经受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的现实,对案件现实比较了解,对案件现实的陈述就具有真实性。但是由于当事人是诉讼恳求的主体,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也可能作出不真实,对本人有利的陈述。 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或是获得更多利益,更多的赔偿,就会扩大或缩小现实。正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别地位和当事人与现实关系的两面性,打算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同在的特点。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由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对被害的经过一般能照实充分陈述,从而揭露有关的犯罪人和犯罪现实;但是正是由于这样,被害人也有可能作虚假的陈述,被害人可能由于在遭到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急,心里形态特别,观看有偏差,记忆模糊,形成陈述存在差错;也可能由于对犯罪人的仇恨,有意夸大犯罪现实;出于本身的无私,虚构现实,企图陷害他人;有的也可能由于遭到威逼,为了爱护家人的平安或出于人情不得不做出虚假的陈述,总之被害人陈述由于多方面缘由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虚假性。凡是采纳刑讯逼供、
威逼、引诱、哄骗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仅供参考。 2.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一)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 由于被害人因患病犯罪行为侵害,有些状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详细。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殊是在犯罪现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状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愈加明显。 (二)被害人陈述构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现实的有关状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三)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现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处犯罪的要求。 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照实记录下来。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我们须晓得,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患病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状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3. 当事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比较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 其次,适用的机关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现实,尤其是作为诉讼恳求的依据或反对诉讼恳求依据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向人民法院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状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向公安机关陈述有关的案件现实。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再次内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关于诉讼恳求的陈述,关于诉讼恳求或反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有关的其他现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 但是在以上内容中,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现实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现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现实的分析推断;三是诉讼恳求。其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要被害人对案件现实的陈述。 还有,两者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步骤。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包括被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附带
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假如是被害人,那么他们也是被害人陈述的主体。 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担任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运营人的陈述都应归入被害人陈述。最终特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 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担当者,本人亲身经受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的现实,对案件现实比较了解,对案件现实的陈述就具有真实性。但是由于当事人是诉讼恳求的主体,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也可能作出不真实,对本人有利的陈述。 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或是获得更多利益,更多的赔偿,就会扩大或缩小现实。正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别地位和当事人与现实关系的两面性,打算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同在的特点。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由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对被害的经过一般能照实充分陈述,从而揭露有关的犯罪人和犯罪现实;但是正是由于这样,被害人也有可能作虚假的陈述,被害人可能由于在遭到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急,心里形态特别,观看有偏差,记忆模糊,形成陈述存在差错;也可能由于对犯罪人的仇恨,有意夸大犯罪现实;出于本身的无私,虚构现实,企图陷害他人;有的也可能由于遭到威逼,为了爱护家人的平安或出于人情不得不做出虚假的陈述,总之被害人陈述由于多方面缘由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虚假性。凡是采纳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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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逼、引诱、哄骗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仅供参考。 2.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一)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 由于被害人因患病犯罪行为侵害,有些状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详细。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殊是在犯罪现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状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愈加明显。 (二)被害人陈述构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现实的有关状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三)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现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处犯罪的要求。 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照实记录下来。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我们须晓得,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患病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状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3. 当事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比较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 其次,适用的机关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现实,尤其是作为诉讼恳求的依据或反对诉讼恳求依据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向人民法院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状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向公安机关陈述有关的案件现实。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再次内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关于诉讼恳求的陈述,关于诉讼恳求或反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有关的其他现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 但是在以上内容中,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现实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现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现实的分析推断;三是诉讼恳求。其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要被害人对案件现实的陈述。 还有,两者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步骤。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包括被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附带
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假如是被害人,那么他们也是被害人陈述的主体。 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担任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运营人的陈述都应归入被害人陈述。最终特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 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担当者,本人亲身经受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的现实,对案件现实比较了解,对案件现实的陈述就具有真实性。但是由于当事人是诉讼恳求的主体,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也可能作出不真实,对本人有利的陈述。 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或是获得更多利益,更多的赔偿,就会扩大或缩小现实。正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别地位和当事人与现实关系的两面性,打算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同在的特点。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由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对被害的经过一般能照实充分陈述,从而揭露有关的犯罪人和犯罪现实;但是正是由于这样,被害人也有可能作虚假的陈述,被害人可能由于在遭到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急,心里形态特别,观看有偏差,记忆模糊,形成陈述存在差错;也可能由于对犯罪人的仇恨,有意夸大犯罪现实;出于本身的无私,虚构现实,企图陷害他人;有的也可能由于遭到威逼,为了爱护家人的平安或出于人情不得不做出虚假的陈述,总之被害人陈述由于多方面缘由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虚假性。凡是采纳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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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狗粮比较贵、再加上我家有十三条狗、十一只猫、每月的狗粮对我来说都是一种大的消费、前些天经朋友推荐、在网上买了这种狗粮、明明交了两袋80斤的狗粮钱、可是发来的却是两个10斤一袋的、所欠60斤狗粮厂家承认搞错了、答应过后补齐、可是用这种狗粮喂狗狗、几乎每个狗狗都是在饿急了的情况下吃了一点点、可就是这样几天来狗狗突然出现了病态、先后有3条泰迪、一条比熊狗狗死了、也不知道这是用什么生产的、没办法只好拿到楼下给流浪狗吃吧、可是凡是经过的流浪狗只是嗅了嗅就走了、十几天过去了我放的狗粮一粒没少、之后联系厂家余下的狗粮、厂家说退钱、可是厂家提出我必须给予5星好评、没办法为了自己的钱、我只好违心的给予了5星好评、好在钱是退回来了、可是那几条狗狗却再也回不来了、这是什么生产厂家啊?用什么生产的狗粮啊?可怜我那几条狗狗啦!虽说是在网上、是不是也应该有个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呀?不应该什么都可以在网上出售啊! https://t.cn/R2Wx9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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