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每日一练来啦!中午13点公布答案哦!
1. 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宪法约束的是公民的所有行为
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法院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
D.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2.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已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黄某
B.年过六十,退休在家的吴某
C.刚满十七周岁,以卖菜为生的李某
D.刚满十六周岁,辍学在家的廖某
3.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犯罪人是否年满18周岁
C.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
D.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
1. 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宪法约束的是公民的所有行为
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法院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
D.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2.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已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黄某
B.年过六十,退休在家的吴某
C.刚满十七周岁,以卖菜为生的李某
D.刚满十六周岁,辍学在家的廖某
3.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犯罪人是否年满18周岁
C.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
D.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
兄弟分家析产后因干涉房屋使用引发家庭矛盾,律师正本清源解决纠纷修复亲情。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课程回顾|梁绍基先生 “春蚕游丝——宝宝的世界”|自然X生命X艺术|乡村美育 |儿童艺术工坊
“美,在山间 在田野 在溪边”
2022乡村美育|儿童艺术工坊
本项目由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群(美术馆、民艺博物馆、中国国际设计博物馆)主办,中国美术学院学工部联合主办,旨在长期关注乡村的文化艺术建设,关爱乡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美育启蒙与创造力发展,希望通过普及专业的美育知识与创造力思维启发等系列课程的开展,丰富乡村儿童们的业余艺术生活,同时计划为乡村教师提供艺术摹课公益培训。本项目长期招募艺术专业支教老师与志愿者,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携手在乡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播撒美、理解美、创造美的艺术种子。
(本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旅部2021年全国美术馆公共教育优秀项目)
主办单位
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群
(美术馆、民艺博物馆、中国国际设计博物馆)
联合主办
中国美术学院学工部
协办单位
中国美术学院包豪斯研究院
中国美术学院中国文化设计研究所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
志 愿 者 中国美术学院 研究生会
公益支持 深圳创想公益基金会 ArtNow·闹艺术美学工作室 (排名不分先后)
课程简介
农历3月又称“蚕月”,气温和湿度正当时候,我们在榉溪•杏坛书院开始孵养“春蚕”。桑叶在沙沙作响,蚕宝宝一如既往以恒古久远的方式长大,转眼间蚕宝宝就上蔟吐丝作茧,织出一片神奇世界。这是一个现代人,体会物候与自然万物关联的过程,也让远离自然的儿童欢呼雀跃。
“春蚕游丝--宝宝的世界”2022乡村美育|儿童艺术工坊为5·18国际博物馆日的系列活动,从农历3月中旬蚕卵孵化开始,前后为期58天左右。主要是通过文学、诗歌、绘画、音乐、农耕文明与当代艺术等主题,去引导小朋友们回归自然、热爱生命,用他们天真丰富的想像力和大胆的创造力,去感受新的艺术创造。这是一场关于农耕文明“织”系统的深度体验,从如何认真对待自然以及思考生命开始,通过艺术家讲解的“艺术作品语言”表达与转换,融知识讲解与劳动力为一体,让孩子们体验手工艺术创作的同时,感知大自然的艺术之美。
一蚕一世界,刹那是永恒。
第一期:开启艺术之门|自然 X 生命 X 艺术
特别邀请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与大家见面,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4-5月梁先生的公共教育课程指导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4月:
A)小朋友们现场与线上听课,与梁先生互动交流。
B)养蚕日记,(以文字、绘画、手机拍摄影像、录制声音等方式记录养蚕体验,并与伙伴们分享一个属于"宝宝"自已心路)
5月:
C)小朋友们在家进行个体小创作。
D)集体创作及交流。为制作准备蚕、丝线、丝绸,和在观察过程中的新媒介、新发现。
梁绍基,1945年出生于上海,现工作和生活在浙江天台。毕业于浙江美术学院附中,1986年至1989年在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术学院)师从万曼(Maryn Warbanov)研究软雕塑。近32年来,梁绍基以蚕的生命历程为媒介, 以时间和生命为核心,进行“自然系列”的创作。充满对艺术、科学、人文哲思的作品广在国内外展出。
第一期:开启艺术之门|自然 X 生命 X 艺术
特别邀请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与大家见面,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4-5月梁先生的公共教育课程指导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4月:
A)小朋友们现场与线上听课,与梁先生互动交流。
B)养蚕日记,(以文字、绘画、手机拍摄影像、录制声音等方式记录养蚕体验,并与伙伴们分享一个属于"宝宝"自已心路)
5月:
C)小朋友们在家进行个体小创作。
D)集体创作及交流。为制作准备蚕、丝线、丝绸,和在观察过程中的新媒介、新发现。
第一期 4月 课程回顾
期待已久的2022年乡村美育项目——“春蚕游丝——宝宝的世界”,于4月17日下午13:30 正式启动。因为疫情管控的原因,双峰小学与方前中心学校的一部分孩子们来到了磐安榉溪•杏坛书院,现场听梁绍基先生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其他更多杭州的孩子们和项目联合方双峰小学,天台县街头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的小朋友们,则通过腾讯视频会议,以线上直播的方式听课、互动。
活动刚一开始,就有多位中国美院的诸位老师和美术界的朋友在直播间,向梁先生纷纷表示问候。杭间馆长表示:“梁先生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个人时间,亲力支持最基层的美育启蒙公共教育,表示深深的敬佩与感谢,也相信,通过这样的生动分享和交流,说不准三十年之后,现场的孩子中间又会出现一位像梁先生这样有趣、独立、执着的艺术家!”
本次活动能够邀请到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亲自指导,并深度参与整个活动的构架和设计,真的是十分惊喜。本次活动筹备前期,刘一蓝老师、卢震老师一行数次前往梁绍基先生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天台县博物馆与梁绍基工作室,当面请教关于美育体系重要性和公共教育必要性的相关问题,被梁先生对艺术的执着所打动。几次交流下来,我们都感受到了,这位从八十年代初就活跃在国际当代艺术领域,并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荣誉的老艺术家,有一颗大爱的心。他对当下的社会、时代以及精神世界道德的重建,都饱含了深深的担忧和期望。他也特别希望在孩子的启蒙教育里面,多播撒一些发现美、理解美和创造美的种子。
今年七十七岁的梁先生,活脱脱像一位童心未泯的老小孩。一开场就称现场的孩子们为“小宝宝”,称自己为“大宝宝”。然后在满堂的欢笑声中,开始从文字的变迁、民间神话的流变、诗歌点滴的记录、家蚕生物学的常识、丝绸之路的历史等不同角度,娓娓道来,一点点揭开了中国人之所以亲切称呼“蚕宝宝”的缘由和深远的寓意。
不知不觉就讲了四十多分钟,中场休息了十分钟左右之后。梁先生开始第二场分享,讲述自己从1988年开始思考如何用蚕和丝去理解这个世界的本源,在三十年多年艰辛的探索中,他一直在用自己的艺术生命去体会蚕的一生所寓含的生命哲学。梁先生说,蚕会作茧自缚,也会化茧成蛾,永远就是这么个轮回。蚕吐丝,似断非断,断了又生,生生不息。一口气讲了半个多小时,用一种诗歌的语境,用自己三十多年的许多感悟,把现场的孩子们都带到了“蚕是我、我是蚕”、“蚕、禅、缠”、“丝、思、诗”等美妙无比的意境中。
孩子的心是天生通透的,他们对美和艺术有非常感性和敏锐的觉知。当梁先生讲述他的作品《沉链》的创作思路,孩子们都明白为什么要用蚕丝去覆盖粗糙、巨大、沉重的铁链,通过这两种材料所带来的巨大碰撞和矛盾,揭示了东方文化里面“以柔克刚”的智慧哲学。当梁先生讲述他的作品《天庭》背后的思考,孩子们也听得似懂非懂——黑暗、天堂、蚕茧、破茧成蛾、飞蛾扑火、文明、烛光,这一连串的名词和无穷尽的想像。相信多年之后,孩子们的诗意里面肯定会有梁先生这堂课许多不经意间留下的影子……
第二场足足讲了有六十多分钟,兴许是梁绍基先生有太多太多想要告诉孩子们的。最后结束前,梁先生还不忘告诉孩子们,说了自己现在的梦想,有一个一直想做做不出来的作品——“一根蚕丝”。就是有一根悬空的蚕丝穿过许许多多的房间,存在着一个存在,那根丝几乎看不见,但当你看到的时候你会惊讶。那一根丝,就包含了所有……
他在分享中一再反复强调:他所有的作品都是“玩”出来的,有的作品甚至要花费五年、十年的时间去反复不间断创作,鼓励孩子们大胆去玩,去想像;他所有的作品都是基于一种特别纯粹的视角,那就是最大的灵感,鼓励孩子们,他们才是天才的艺术创造者……
梁绍基先生三十多年来和“蚕”紧密相联的艺术创造历程中,充满了东方智慧特有的生命关怀和西方哲学的深刻反思。所以不管是从自然、生命,还是艺术的角度,我们这一次的活动因为有了梁先生的亲力指导,相信会给所有参加活动的孩子们留下一个美好、深刻的回忆!
后记:
1、4月11号开始浴蚕孵化
2、4月14号开始蚕蚁涌动
3、4月15号开始统一喂食
4、4月20号开始一眠蜕皮
补记:
1、准备等到三眠之后,分发100份20条饲养盒到孩子们手里孵化观察。
2、从拿到饲养盒开始,每天写饲养日记。推荐用照片、视频、录音、绘画等方式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
3、在整个活动期间,建议孩子们在老师和家长的帮助下,查阅更多的桑蚕养殖知识,和目前可以找到的丝绸日常生活中的痕迹。
本期公教策划与执行团队
公共教育:刘一蓝 雪润枝 杨 翔
饲养蚕人:孔红日 采方山
志愿指导:陶非奇
志 愿 者:杨 宵 陈昱霖 羊旭华 邱榆芳 夏丽芷 周美汀
留守儿童服务中心
天台县街头镇暖阳儿童服务中心
负责人:曹慧敏
志愿者:俞红飞 潘梦影
联合书院
磐安县【 榉溪 • 杏坛书院 】
天台县【 黄水 • 龙溪书院 】
主理人:卢 震
助 理:采方山
志愿者:羊旭华 曹慧敏 翟景逸 黄 群 王 坡
联合学校:磐安县双峰乡中心小学
校长支持:徐美伟
协调老师:陈 睿 陈 勤
志 愿 者: 陈 琳 羊 红 黄燕红 徐凯强
联合学校:磐安县方前镇中心学校
校长支持:张晓良
协调老师:潘青青
志 愿 者:沈 奕 陶怡珊 陈露扬 蒋佳熠 施 念
缪俊杰
公益支持 ArtNow·闹艺术美学工作室
视觉设计:周骊君
公益支持:宋山山 程 驰
小手册材料支持:杭州四色印刷有限公司 陈 凯
“美,在山间 在田野 在溪边”
2022乡村美育|儿童艺术工坊
本项目由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群(美术馆、民艺博物馆、中国国际设计博物馆)主办,中国美术学院学工部联合主办,旨在长期关注乡村的文化艺术建设,关爱乡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美育启蒙与创造力发展,希望通过普及专业的美育知识与创造力思维启发等系列课程的开展,丰富乡村儿童们的业余艺术生活,同时计划为乡村教师提供艺术摹课公益培训。本项目长期招募艺术专业支教老师与志愿者,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携手在乡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播撒美、理解美、创造美的艺术种子。
(本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旅部2021年全国美术馆公共教育优秀项目)
主办单位
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群
(美术馆、民艺博物馆、中国国际设计博物馆)
联合主办
中国美术学院学工部
协办单位
中国美术学院包豪斯研究院
中国美术学院中国文化设计研究所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
志 愿 者 中国美术学院 研究生会
公益支持 深圳创想公益基金会 ArtNow·闹艺术美学工作室 (排名不分先后)
课程简介
农历3月又称“蚕月”,气温和湿度正当时候,我们在榉溪•杏坛书院开始孵养“春蚕”。桑叶在沙沙作响,蚕宝宝一如既往以恒古久远的方式长大,转眼间蚕宝宝就上蔟吐丝作茧,织出一片神奇世界。这是一个现代人,体会物候与自然万物关联的过程,也让远离自然的儿童欢呼雀跃。
“春蚕游丝--宝宝的世界”2022乡村美育|儿童艺术工坊为5·18国际博物馆日的系列活动,从农历3月中旬蚕卵孵化开始,前后为期58天左右。主要是通过文学、诗歌、绘画、音乐、农耕文明与当代艺术等主题,去引导小朋友们回归自然、热爱生命,用他们天真丰富的想像力和大胆的创造力,去感受新的艺术创造。这是一场关于农耕文明“织”系统的深度体验,从如何认真对待自然以及思考生命开始,通过艺术家讲解的“艺术作品语言”表达与转换,融知识讲解与劳动力为一体,让孩子们体验手工艺术创作的同时,感知大自然的艺术之美。
一蚕一世界,刹那是永恒。
第一期:开启艺术之门|自然 X 生命 X 艺术
特别邀请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与大家见面,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4-5月梁先生的公共教育课程指导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4月:
A)小朋友们现场与线上听课,与梁先生互动交流。
B)养蚕日记,(以文字、绘画、手机拍摄影像、录制声音等方式记录养蚕体验,并与伙伴们分享一个属于"宝宝"自已心路)
5月:
C)小朋友们在家进行个体小创作。
D)集体创作及交流。为制作准备蚕、丝线、丝绸,和在观察过程中的新媒介、新发现。
梁绍基,1945年出生于上海,现工作和生活在浙江天台。毕业于浙江美术学院附中,1986年至1989年在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术学院)师从万曼(Maryn Warbanov)研究软雕塑。近32年来,梁绍基以蚕的生命历程为媒介, 以时间和生命为核心,进行“自然系列”的创作。充满对艺术、科学、人文哲思的作品广在国内外展出。
第一期:开启艺术之门|自然 X 生命 X 艺术
特别邀请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与大家见面,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4-5月梁先生的公共教育课程指导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4月:
A)小朋友们现场与线上听课,与梁先生互动交流。
B)养蚕日记,(以文字、绘画、手机拍摄影像、录制声音等方式记录养蚕体验,并与伙伴们分享一个属于"宝宝"自已心路)
5月:
C)小朋友们在家进行个体小创作。
D)集体创作及交流。为制作准备蚕、丝线、丝绸,和在观察过程中的新媒介、新发现。
第一期 4月 课程回顾
期待已久的2022年乡村美育项目——“春蚕游丝——宝宝的世界”,于4月17日下午13:30 正式启动。因为疫情管控的原因,双峰小学与方前中心学校的一部分孩子们来到了磐安榉溪•杏坛书院,现场听梁绍基先生讲述他对农耕文化与文学、诗歌、丝织关系以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思考。其他更多杭州的孩子们和项目联合方双峰小学,天台县街头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的小朋友们,则通过腾讯视频会议,以线上直播的方式听课、互动。
活动刚一开始,就有多位中国美院的诸位老师和美术界的朋友在直播间,向梁先生纷纷表示问候。杭间馆长表示:“梁先生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个人时间,亲力支持最基层的美育启蒙公共教育,表示深深的敬佩与感谢,也相信,通过这样的生动分享和交流,说不准三十年之后,现场的孩子中间又会出现一位像梁先生这样有趣、独立、执着的艺术家!”
本次活动能够邀请到著名当代艺术家梁绍基先生亲自指导,并深度参与整个活动的构架和设计,真的是十分惊喜。本次活动筹备前期,刘一蓝老师、卢震老师一行数次前往梁绍基先生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天台县博物馆与梁绍基工作室,当面请教关于美育体系重要性和公共教育必要性的相关问题,被梁先生对艺术的执着所打动。几次交流下来,我们都感受到了,这位从八十年代初就活跃在国际当代艺术领域,并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荣誉的老艺术家,有一颗大爱的心。他对当下的社会、时代以及精神世界道德的重建,都饱含了深深的担忧和期望。他也特别希望在孩子的启蒙教育里面,多播撒一些发现美、理解美和创造美的种子。
今年七十七岁的梁先生,活脱脱像一位童心未泯的老小孩。一开场就称现场的孩子们为“小宝宝”,称自己为“大宝宝”。然后在满堂的欢笑声中,开始从文字的变迁、民间神话的流变、诗歌点滴的记录、家蚕生物学的常识、丝绸之路的历史等不同角度,娓娓道来,一点点揭开了中国人之所以亲切称呼“蚕宝宝”的缘由和深远的寓意。
不知不觉就讲了四十多分钟,中场休息了十分钟左右之后。梁先生开始第二场分享,讲述自己从1988年开始思考如何用蚕和丝去理解这个世界的本源,在三十年多年艰辛的探索中,他一直在用自己的艺术生命去体会蚕的一生所寓含的生命哲学。梁先生说,蚕会作茧自缚,也会化茧成蛾,永远就是这么个轮回。蚕吐丝,似断非断,断了又生,生生不息。一口气讲了半个多小时,用一种诗歌的语境,用自己三十多年的许多感悟,把现场的孩子们都带到了“蚕是我、我是蚕”、“蚕、禅、缠”、“丝、思、诗”等美妙无比的意境中。
孩子的心是天生通透的,他们对美和艺术有非常感性和敏锐的觉知。当梁先生讲述他的作品《沉链》的创作思路,孩子们都明白为什么要用蚕丝去覆盖粗糙、巨大、沉重的铁链,通过这两种材料所带来的巨大碰撞和矛盾,揭示了东方文化里面“以柔克刚”的智慧哲学。当梁先生讲述他的作品《天庭》背后的思考,孩子们也听得似懂非懂——黑暗、天堂、蚕茧、破茧成蛾、飞蛾扑火、文明、烛光,这一连串的名词和无穷尽的想像。相信多年之后,孩子们的诗意里面肯定会有梁先生这堂课许多不经意间留下的影子……
第二场足足讲了有六十多分钟,兴许是梁绍基先生有太多太多想要告诉孩子们的。最后结束前,梁先生还不忘告诉孩子们,说了自己现在的梦想,有一个一直想做做不出来的作品——“一根蚕丝”。就是有一根悬空的蚕丝穿过许许多多的房间,存在着一个存在,那根丝几乎看不见,但当你看到的时候你会惊讶。那一根丝,就包含了所有……
他在分享中一再反复强调:他所有的作品都是“玩”出来的,有的作品甚至要花费五年、十年的时间去反复不间断创作,鼓励孩子们大胆去玩,去想像;他所有的作品都是基于一种特别纯粹的视角,那就是最大的灵感,鼓励孩子们,他们才是天才的艺术创造者……
梁绍基先生三十多年来和“蚕”紧密相联的艺术创造历程中,充满了东方智慧特有的生命关怀和西方哲学的深刻反思。所以不管是从自然、生命,还是艺术的角度,我们这一次的活动因为有了梁先生的亲力指导,相信会给所有参加活动的孩子们留下一个美好、深刻的回忆!
后记:
1、4月11号开始浴蚕孵化
2、4月14号开始蚕蚁涌动
3、4月15号开始统一喂食
4、4月20号开始一眠蜕皮
补记:
1、准备等到三眠之后,分发100份20条饲养盒到孩子们手里孵化观察。
2、从拿到饲养盒开始,每天写饲养日记。推荐用照片、视频、录音、绘画等方式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
3、在整个活动期间,建议孩子们在老师和家长的帮助下,查阅更多的桑蚕养殖知识,和目前可以找到的丝绸日常生活中的痕迹。
本期公教策划与执行团队
公共教育:刘一蓝 雪润枝 杨 翔
饲养蚕人:孔红日 采方山
志愿指导:陶非奇
志 愿 者:杨 宵 陈昱霖 羊旭华 邱榆芳 夏丽芷 周美汀
留守儿童服务中心
天台县街头镇暖阳儿童服务中心
负责人:曹慧敏
志愿者:俞红飞 潘梦影
联合书院
磐安县【 榉溪 • 杏坛书院 】
天台县【 黄水 • 龙溪书院 】
主理人:卢 震
助 理:采方山
志愿者:羊旭华 曹慧敏 翟景逸 黄 群 王 坡
联合学校:磐安县双峰乡中心小学
校长支持:徐美伟
协调老师:陈 睿 陈 勤
志 愿 者: 陈 琳 羊 红 黄燕红 徐凯强
联合学校:磐安县方前镇中心学校
校长支持:张晓良
协调老师:潘青青
志 愿 者:沈 奕 陶怡珊 陈露扬 蒋佳熠 施 念
缪俊杰
公益支持 ArtNow·闹艺术美学工作室
视觉设计:周骊君
公益支持:宋山山 程 驰
小手册材料支持:杭州四色印刷有限公司 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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