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计划# https://t.cn/A66XH7Jr【替业主把关,与开发商“作对”,无证上岗的验房师能走多远?】验房师是被市场需求催生的一个行业。
2006年起,全国开始推行一户一验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但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验收费用过高,开发商可能会采取抽验的方式来完成房屋质量验收。
头部互联网装修平台土巴兔首席专家孙培都告诉《财经》,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新房验收,是按国家标准进行的。常规是采用“检验批”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一般新房交付由有甲方地产公司、施工方装饰工程公司、有建委资质的监理公司联合验收完成。但现在大多数买房老百姓,在自己拿到钥匙后,还是希望可以自己亲自验房。
另外,一二线热门城市经历多年的房地产宏观管控,房价不再猛涨,人们就有更多的时间和底气关注房屋的质量。加之近两年房地产市场下行,此前高价拿地的房企,受限价影响卖不上高价,为了拿到更多利润,自然要在装修成本上做文章。
为了防止精装修变成“惊装房”,一二线的大量房主也会在收房时多个心眼,选择第三方验房平台的验房师检测。
2006年起,全国开始推行一户一验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但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验收费用过高,开发商可能会采取抽验的方式来完成房屋质量验收。
头部互联网装修平台土巴兔首席专家孙培都告诉《财经》,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新房验收,是按国家标准进行的。常规是采用“检验批”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一般新房交付由有甲方地产公司、施工方装饰工程公司、有建委资质的监理公司联合验收完成。但现在大多数买房老百姓,在自己拿到钥匙后,还是希望可以自己亲自验房。
另外,一二线热门城市经历多年的房地产宏观管控,房价不再猛涨,人们就有更多的时间和底气关注房屋的质量。加之近两年房地产市场下行,此前高价拿地的房企,受限价影响卖不上高价,为了拿到更多利润,自然要在装修成本上做文章。
为了防止精装修变成“惊装房”,一二线的大量房主也会在收房时多个心眼,选择第三方验房平台的验房师检测。
隔离期间被辞退法院判公司赔偿职工9万元
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其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该公司赔偿该职工9万余元。
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3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2020年5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12.6万余元。
“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审理中,公司认为,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因疫情导致复工推迟,这期间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萧山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差旅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差旅费3000元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应计入工资总额。而且被告用人单位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故疫情期间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其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该公司赔偿该职工9万余元。
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3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2020年5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12.6万余元。
“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审理中,公司认为,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因疫情导致复工推迟,这期间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萧山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差旅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差旅费3000元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应计入工资总额。而且被告用人单位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故疫情期间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在线咨询[超话]##劳动仲裁##公司调岗# 公司如何对员工调岗?【引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家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一视同仁,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合理合法地调动岗位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力之一,但如何不过限地使用这一权力,或许才是问题的难点所在,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以及分析来了解一下面对此种案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如何解决。
【案件提要】
甲于1999年7月27日入职A公司。甲的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2016年10月27日,A公司口头通知将对甲进行调岗,11月14日正式将甲的岗位调整为安全巡查稽核管理岗,甲拒不服从, 2016年12月1日,A公司出具《员工违纪处理提报表》,载明甲于因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根据公司相关合法规章予以记大过一次惩处;另有提报表载明甲于2016年1月至12月累计记大过三次,现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合法规章予以开除。12月2日,A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决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判决】
甲在接到A公司调岗通知后,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记大过,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记大过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A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甲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说法】:
面对此类的案件,笔者整理了四步去解决,首先应明确公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其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即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对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调岗行为薪水变动需公平、不能对员工生活造成不便、不带惩罚性和侮辱性。第二步,公司应与员工积极协商,切忌使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第三步,若公司岗位调动合理,多次协商,员工仍拒绝服从,或有消极怠工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四步,若公司调动岗位的要求不符合规章制度、不公平或带有侮辱性,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公司赔付赔偿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家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一视同仁,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合理合法地调动岗位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力之一,但如何不过限地使用这一权力,或许才是问题的难点所在,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以及分析来了解一下面对此种案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如何解决。
【案件提要】
甲于1999年7月27日入职A公司。甲的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2016年10月27日,A公司口头通知将对甲进行调岗,11月14日正式将甲的岗位调整为安全巡查稽核管理岗,甲拒不服从, 2016年12月1日,A公司出具《员工违纪处理提报表》,载明甲于因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根据公司相关合法规章予以记大过一次惩处;另有提报表载明甲于2016年1月至12月累计记大过三次,现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合法规章予以开除。12月2日,A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决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判决】
甲在接到A公司调岗通知后,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记大过,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记大过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A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甲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说法】:
面对此类的案件,笔者整理了四步去解决,首先应明确公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其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即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对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调岗行为薪水变动需公平、不能对员工生活造成不便、不带惩罚性和侮辱性。第二步,公司应与员工积极协商,切忌使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第三步,若公司岗位调动合理,多次协商,员工仍拒绝服从,或有消极怠工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四步,若公司调动岗位的要求不符合规章制度、不公平或带有侮辱性,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公司赔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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